现行犯罪构成的合理架构,使一些无罪过的行为也被确定为犯罪。在刑法确定绝对严格责任的情况下,由于刑法确定,只要行为人实施某一法定行为(或不作为),或导致某一法定结果,即应以该罪定罪,因此,这实际上是在实体上确定其中的一些无罪过的行为也是犯罪。在刑法确定相对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刑法确定,只要行为人实施某一法定行为(或不作为),或导致某一法定结果,即可推定该行为构成该罪,如果被告人确实具有无过失等合理的辩护理由,也可不构成该罪,对此,有学者认为,相对严格责任实际上就是对被告人实行过错推定。相对严格责任还是要问被告人的主观过错,其最终定罪还是要么故意、要么过失,故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一致的。至于犯罪构成,由于相对严格责任在定罪时所考虑的自然是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在内的四要件,只不过在起诉时免去了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的证明责任,而推定他有过错,因而也是不矛盾的。⑥将相对严格责任理解为过错推定责任,笔者并无异议,当然,将其理解为罪过推定责任更为贴切。但是,这种罪过推定责任也是违背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如果刑法确定了相对严格责任,实际上是在刑法中以程序要素确定了实体内容。由于被告人不能提出确实的合理辩护理由来证实自己的行为无罪过,就可以推定行为人有罪过,这实际上将那些客观上无罪过而又无法提出确凿证据的行为被假定为有罪过而以犯罪论处。这实质上是从实体上肯定无罪过的行为也可构成犯罪,可见,相对严格责任同样破坏了我国的犯罪构成合理架构。 (三)相对严格责任制度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当前世界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其基本内涵为:凡是受刑事指控的人,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同时,它包含以下内容: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若控方没有获得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推定被告人无罪。如果刑法确定相对严格责任制度,那么,只要被告人不能提出确实的无罪过的合理辩护理由,就可以推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有罪过的犯罪行为,即使是客观上行为人并无罪过。这实际上是有罪推定,这是与无罪推定原则格格不入的。 (四)英美法系国家所规定的绝大多数严格责任犯罪,在我国只认为是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或民事违法行为。 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概念和我国的犯罪概念存在着较大的差别。我国刑法认为,犯罪是具有一定(或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而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如果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一定(或严重)的程度,就不能认为是犯罪,而英美法系国家将许多仅是一般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也以犯罪认定,例如,驾驶未经保险的车辆、行车时未系安全带、闯红灯、超速、超载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在英美法系国家也被认为是犯罪,这些犯罪一般均处罚较轻,多以罚金为主。⑦但是,在我国,这些行为仅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看待而不认为是犯罪,在处罚上一般仅给予行政处罚或要求承担民事责任。英美法系国家在工商、交通等管理法所规定的绝大多数严格责任犯罪被我国法律作为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看待。我国行政法和民法并不排斥严格责任,我国行政法和民法上确立严格责任在理论上具有合理性,民法和行政法上的严格责任对于平衡社会各方面的利益、保护公共利益和处于弱者地位的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我国行政法和民法所确立的严格责任制度也能较好地在行政领域和民法领域处罚违反公共利益的不法行为和提高诉讼效率,从而保障行政法和民法的贯彻执行。因此,没有必要破坏犯罪构成的合理架构和违背无罪推定原则而在刑法上确立严格责任制度。对英美法系国家认为是严格责任犯罪而我国刑法也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例如,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奸淫幼女犯罪),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可以通过其他的法律措施予以解决,从而更好地打击这些犯罪,但是,不一定需要在刑法上确立严格责任制度来解决。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典不应确立严格责任制度。许多刑法学者在论述严格责任问题时提出,我国现行刑法典实际上已规定了若干相对严格责任犯罪。他们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奸淫幼女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犯罪均属于相对严格责任的犯罪。这是必须澄清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典并不容纳严格责任犯罪,前面列举犯罪均不属于相对严格责任犯罪。我国现行刑法典第14条和第15条明文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只有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类型。第16条则规定,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属于意外事件,不是犯罪。因此,前述所列举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等犯罪均为具有罪过的犯罪,并非相对严格责任犯罪。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典并未明文规定有相对严格责任制度,若对前述犯罪以相对严格责任犯罪对待,并自认为我国刑法典已确立了相对严格责任制度而在司法实践中对其进行罪过推定,必将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制定现行刑法时,由于立法者对严格责任问题和其他理论问题研究不深,同时,由于该部刑法典是由众多立法人员共同草拟的,因此,难免出现立法上的疏忽,以致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一些犯罪在罪过形式方面存在模糊规定,甚至出现罪过形式的空白条款,前述所列举的犯罪即属此类情况。但是,根据现行刑法典第14、15条的规定,这些犯罪要么是故意犯罪,要么是过失犯罪,因此,可根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以犯罪构成理论和其他相关理论来断定其罪过形式。但是,这些犯罪并不是相对严格责任犯罪。 三、立法、司法建议 英美法系国家在刑法上确立严格责任制度已有相当的历史,并将长期存在。这说明严格责任制度自有其合理之处。严格责任制度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惩罚侵犯公共利益的犯罪以及取证困难的犯罪,从而更好地保障公共利益,这是该制度的价值所在。虽然我国刑法应否定严格责任,但是,对于严格责任的一些合理内核,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应采取其他方式予以体现,以便使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能更好地在惩罚和预防犯罪方面发挥作用,尤其应采取一定的立法和司法措施来对付取证困难的犯罪,从而更好地体现我国刑事法的公平和效率。 (一)针对取证困难的犯罪的刑法对策 非法持有毒品罪、奸淫幼女犯罪、拐骗儿童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犯罪属于取证困难的犯罪,英美法系国家对这些犯罪往往适用严格责任。由于我国刑法应否认严格责任制度,因此,可采取下述刑法对策来应对其取证难的问题,从而更好地惩罚此类犯罪。 1、若取证困难的犯罪为故意犯罪,可增加一条文(或款)另规定一个相应的过失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许多取证困难的犯罪属于故意犯罪。从刑法分则条文看,许多故意犯罪则可通过对类似词句进行分析得知其为故意犯罪,但是,也有一些犯罪从条文上看难以确定罪过形式,甚至有一些罪过空白条款(如非法持有毒品罪)。由于我国刑法典第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罪过空白条款或罪过形式模糊条款的犯罪,一般可认定为故意犯罪。 对于取证困难的故意犯罪来说,有时要证明其主观心态为故意是很困难的。为了防止这些故意犯罪完全逃避法律制裁,我们可以在刑法上增加一个相应的过失犯罪来应对。毕竟证明过失犯罪应容易一些。我们知道,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其中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在证明上具有较大的伸缩性。疏忽大意的过失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对危害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而行为人“能不能预见”是判断行为人应否负刑事责任的重要方面,“能不能预见”一般以主观标准来认定,这样,法官在认定疏忽大意的过失时具有较大的伸缩性,这需要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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