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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贿犯罪的新态势与推定对策      ★★★ 【字体: 】  
受贿犯罪的新态势与推定对策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53:35   点击数:[]    

了事,如为送礼人翻译了文件等,或者是朋友之间的一般往来,如生日礼物,自己也给对方或第三人在相同情况下送了相应礼物,有第三人的证言或家庭财物记录证明。自己接受他人财物,是合法报酬,因为自己是请托人的雇员,其他相同资历的人也享有同样待遇,有第三人的证言或公司财务支出记录证明。自己接受他人财物,是正当的投资收入,如合伙、合股等,有企业章程、出资证明为证据。虽然后来规定亲属不能经商办企业,但接受他人财物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或者虽然合伙合股不符合党纪,但不属于法律问题。或者证明,自己接受了他人财物,但确实不知是贿赂,送礼人当时对自己说,这笔财物是作为自己亲属——工作人员的老朋友送的礼物,并且保证不会请求老朋友为自己谋利,绝对不是行贿,因金额不是很大,对方又很富有,所以相信对方而收下了礼物,可以与送礼人质证。或者工作人员告知自己,是其老友来访,要自己好好接待,老友送来了礼物,就收下了,可以与送礼人质证。或者证明自己接受他人财物,是一般的借贷行为,有借贷协议或合同,并且自己履行了相应协议或合同,有相关书证证明,并可以与出借人质证。或者证明自己虽然知道请托人行贿,所送财物是贿赂,但自己没有占有贿赂的意思,把贿赂以请托人的名义,转赠或捐献给了第三人,有书证或证言证明。
工作人员可以证明,自己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利,自己在请托人与本单位的公务关系形成过程中,完全是按规定办事,在同一公务上,对待类似的人是相同的态度、程序和标准,有办公记录、会议记录、财务记录、同事证言和其他公务相对人的证言证明。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可以证明,检察机关的证据是非法证据,如有威逼利诱行为;或者证据证明力欠缺,如某个事实只有单一证据,或者不是直接证据或原始证据。
但是,有以下几种情况反驳无效:没有反驳,或称“消极反驳”;不等价交换掩盖下的权钱交易反驳无效;以接受财物没有给他人、集体或国家造成损失甚至增加了利益为由的反驳无效;以没有动用贿赂物为由的反驳无效;以不知礼物实际价值为由的反驳无效,因为凭常识,请托人为谋取较大利益,不可能只送十几元的礼物,况且凭常识,一般能识别出礼物的价值。
其二,对推定事实反驳。亲属可以证明,自己接受人了他人财物,虽然自己财迷心窍,但是不敢把敢把情况告知自己的亲属——工作人员,怕连累工作人员,就独自处理了该财物,一直没有告知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也一直不知道此笔财物,该财物放在自己的“小金库”里,有家庭财务记录和财物现状证明。或者自己接受了请托人的财物,也告知了工作人员,并请求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利,但遭到了工作人员的严辞斥责,要求自己立即退回财物,自己表面答应立即退回,但事后没有实际去做,工作人员追问此事时,自己谎称已经退回了财物,因此工作人员与自己接受财物没有实际关系,可以与工作人员和请托人质证,或以家庭财物记录证明。或者自己在知道请托人有求于工作人员时,向请托人索取财物,也得到了财物,但自己是打着工作人员旗号骗取财物,并没有真正想告诉工作人员并与之共同受贿,也没有把自己索取财物的行为告知工作人员,请托人后来办成了事情,与自己索取财物无关,可以家庭财产记录或工作人员办事过程作为间接证据证明。
工作人员可以证明,自己对亲属接受或索取请托人财物的行为确实不清楚,自己不在现场,请托人没有告诉自己,亲属也没有告诉自己,也没有受贿惯例,可以质证;或者从亲属取得请托人财物起,到请托人与自己所在单位形成公务关系止的期间里,自己没有与亲属进行任何联系,既没有回家也没有通过电话,亲属也没有来过,有值班记录、电话清单和同事证言证明。或者请托人虽然告诉了自己送给亲属礼物的情况,但当时自己坚决拒绝,严辞批评,要求请托人将财物取回后再来办事,请托人后来谎称取回了财物,自己才按正常程序为请托人办理相关事务;或者虽然亲属告诉了自己接受请托人财物的事实,但自己坚决不同意,要求亲属退回财物,并事后追问此事,亲属谎称已经退回财物,确实不知道亲属撒谎,可以质证,或以第三人证言证明。或者自己确实知道亲属接受了他人财物,自己也按程序为请托人办理了相关事务,但是一直认为亲属与请托人之间的行为是人情往来,有请托人与亲属之间的历史惯例或第三人证言证明。或者自己一贯严于律已,清政廉洁,从来没有腐败的不良记录,有单位同事和领导及群众的证言证明。当然此证明一般只有在单一指控事实且金额不大的案件中,才有说服力。
其三,对整个推定的反驳。被告人对推定的整体反驳,司法实践中肯定会出现这样七种情况:第一,被告人的反驳没有证明力,推定发生终局效力,认定被告人有罪。第二,被告人的反驳证明基础事实不存在,从而证明推定事实不符合推定要求,此时应认定反驳成立,被告人无罪。第三,被告人的反驳证据虽然不能证明基础事实不存在,但使基础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此时应认定基础事实不成立,推定无效,被告人无罪。第四,被告人对基础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推定事实提出了反驳证据,反驳证据证明推定事实不存在,此时应认定推定不成立,被告人无罪。第五,被告人对基础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推定事实提出了反驳,反驳证据虽不能彻底推翻推定事实,但使推定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此时应认定反驳成立,被告人无罪。第六,反驳证据形成了证据链条,但在关键证据上,因证据种类的证明力的局限,而仍然存在一丝合理怀疑,例如,甲是工作人员,乙是其妻子,丙是请托人,丁是甲的同事,因甲与丙在工程结算上有很大分歧,丙向检察机关“自首”,称工程发包前三个月,在甲的要求下,乙无偿借用自己的小车至今,分文未付,也没有付租金的表示。经检察机关查实,甲承认曾为乙借车一事请丙帮忙,小车仍在乙的控制之下,但是乙是租用丙的小车。在法庭质证时,控方要求甲提供租车的证据,甲称租车合同和预付租金的原件在一次旅行中不慎被窃,有同行的丁作证;乙同时提供了租车合同和预付租金的复印件。至此,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内心认为,甲乙丁的证据是真实的,但复印件的证明力不够。此时应认定被告人反驳成立,被告人无罪,因为复印件有补强证据。第七,被告人对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都提出了反驳,反驳证据形成了证据链条,证明有力,既证明基础事实不存在,也证明推定事实不存在,此时应认定反驳成立,被告人无罪。
综合以上分析,应该由检察机关承担基础事实存在和反驳证据不存在或证明力欠缺的举证责任,被告人承担推定事实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对于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犯罪的证明,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坚持疑罪从无,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如果提出共同受贿犯罪成立的公诉意见,法庭如果认定公诉意见成立,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排除合理怀疑,这与一般的推定的法律效果有明显的差别。 站在被告人的立场,只要被告人的反驳使指控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应该认定反驳有效,推定不发生终局效力。当然使推定遭到彻底反驳,共同受贿故意不存在的主张的证据能排除合理怀疑,应该成为被告人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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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he article analyses basic situation about families bribery crime together, criminous constitutes, use for reference experiences of putative bribery from ancientry china and the present age’world, combine national public servant’authority characteres, function of criminal po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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