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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贿犯罪的新态势与推定对策      ★★★ 【字体: 】  
受贿犯罪的新态势与推定对策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53:35   点击数:[]    


推定的证据范围仅仅限于共同受贿的故意,其他相关事实必须由检察机关证明。推定的犯罪形态仅限于既遂,不能适用于受贿犯罪预备、中止和未遂。
推定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其一,请托人的证言,指进入司法程序以后,请托人就行贿的动机、对象、时间、过程、结果、种类和数量,自己与工作人员之间形成的公务关系,向检察机关所作的供述或证明。请托人的证言有其特点,请托人是行贿的直接行为人,也是行贿犯罪的利害关系人,其证言的可靠性较大,并且是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正因为如此,其他目击者、传言者的证言不能取代请托人证言作为推定的条件。其二,亲属取得财物的物证。亲属取得财物有五种类型:收受、索取、无奈而暂时收下转化为所有、代管转化为所有、借贷转化为所有。取得的标准是,亲属以处理自己财物的方式处理了所得财物。其三,请托人与工作人员的公务关系。案发以前,请托人与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及影响力所及单位形成了公务关系,并且工作人员在促成公务关系过程中起了积极作用。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没有请托人的证言,就没有取得财物法律性质的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如果没有亲属取得财物的事实,就不能确定赃物,就没有赃物性质的原始证据;如果没有形成业务关系,就不能证明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的事实,就没有公务行为性质的原始证据;三个条件相互结合,形成了受贿犯罪的证据链条,尽管链条并不完整。
推定的目的是推定工作人员与其亲属有共谋受贿的故意。通过推定,检察机关可以排除证明困难。反证可以排除推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能提供证据,证明推定的故意不存在,经过检察机关查实,可以排除推定的适用。
(二)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
检察机关必须向法庭证明以下事实:其一,关于亲属收到请托人财物的事实。请托人或其代理人姓名及其背景资料;亲属的姓名及其背景资料;请托人送交贿赂的时间、地点、方式,贿赂的种类、形状、金额、处理、去向的证明。其二,关于亲属对贿赂明知的证明。请托人是否向亲属明确提出请求事项的证据;工作人员是否指示亲属取得请托人贿赂的证据;第三人是否告知亲属贿赂性质的证据;亲属取得请托人贿赂是否属于惯例的证据;亲属是否向请托人承诺的证据;亲属是否要求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利的证据。其三,关于亲属占有贿赂决意的证明。亲属明确表示愿意收下贿赂的证据;亲属事实上收下贿赂的证据;亲属以所有权人的方式处理贿赂的证据,如消费、存贷、投资、出借、转赠、捐献等。其四,关于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利的证明。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请托人达成谋利意向的证据;在公务决策过程中,工作人员支持请托人利益的证据,如向主管领导代为请求的证据,交待下属为请托人办理有相关事项的证据,决策会议中表达意见的证据,向请托人透露不该透露的信息的证据等;相关文件中签署意见的证据;决策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相关内部规定的证据;请托人获得相关利益的证据;谋利行为给他人、集体或国家正当利益造成损失的证据;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与亲属取得贿赂因果关系的表面证据,即二者之间从一般常识来看有其关联性——时间相距不远、金额大体相当,受贿犯罪是一种权钱交易,是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原则在权力领域的一种扭曲体现,因此,“权”与“钱”之间往往大致呈比例关系:即受贿人利用权力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越大,则其受贿收益越大;或受贿人违法、渎职程度及风险越大,其收益也越大;因此,这种比例关系反过来往往能有力地印证受贿事实。其五,检察机关取证程序合法的证据。非法证据包括四种情形:证据内容不合法,证据表现形式不合法,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不合法,收集、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手段不合法。是否要求检察机关对自己提出的证据需要一一证明其合法或者不是非法证据?并不需要,只有声明义务,而没有证明义务。如果认为检察机关取证非法,则应由被告人举证证明。其六,关于被告人反驳是否成立的证明。从逻辑上证明反驳证据与基础事实存在明显的矛盾,证明反驳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消除;证明反驳证据不存在;证明反驳证据来源非法;证明反驳证据证明效力欠缺。其七,关于诉讼意见的证明。如果检察机关根据基础事实的证据和否定反驳事实的证据,认定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犯罪,向法庭提出判决被告人有罪的公诉意见,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即法庭形成被告人犯罪的内心确认。经过法庭辩论,达到了以下效果才能提出有罪的公诉意见:基础事实不可动摇;推定事实没有受到实质性和整体性反驳,所谓实质性反驳,即证明了推定事实的某个环节不存在,所谓整体性反驳,即反驳证据形成了证据链条。作为检察机关举证责任的总体要求,单个证据和证据链条都必须建立在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基础上,间接证据和传来证据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但原则上不能作为定案的主要基础证据。作为例外,如果在某个非主要事实环节上,没有直接证据或原始证据,但有多个间接证据或传来证据证明,可以根据补强证据规则 ,认定与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同等的证明效力。
(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举证责任
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如果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对侦查人员的提问,能够如实回答,案件事实清楚了,不管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共同受贿行为,在法庭审理中,都不必适用推定程序,按普通程序审理即可,在法庭审理中,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不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
如果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没有如实回答,是否存在共同受贿的故意,仍然是一个疑问,那么在法庭审理中,就可适用推定程序。在适用推定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如果承认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则不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因为事实已经清楚;只是在量刑时,如果法庭没有注意到坦白的情节,有权要求法庭充分注意自己的坦白情节。
如果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主张自己无罪或罪轻,则必须向法庭提出以下证据:工作人员与亲属之间没有共同受贿的故意的证据;基础事实不存在的证据;检察机关取证非法的证据。
其一,对基础事实的反驳。亲属可以证明,没有收到请托人财物的证据,如果请托人是通过第三人或邮寄等间接形式向亲属送交财物,可以自己通过与请托人或代理人质证或邮寄业务单位的证言,证明自己没有收到财物。或者证明自己没有接受请托人财物,在承认请托人确实曾送来财物的前提下,证明自己坚决不收、让请托人或其代理人当即就带回了财物,或者当时无法拒绝或抵制请托人或其代理人的送交行为,对方把财物放下就走了,后来自己想方设法退还了财物,并愿意与请托人或其代理人质证,如果是通过第三人退回财物,可以请第三人作证,如果是通过邮局或银行退回的,可以提交收据、回执或承办机构的业务记录,如电子记录、业务记录存根等。或者在无法或不便退回请托人时,把财物交给了纪检机关、公安机关、法院或其他机关,自己没有占有财物,有相关收据、回执证明。亲属可以证明自己虽然曾长期占有请托人财物,自己并没有接受的故意,长期没退回有客观原因,如当时没有联系上请托人,或虽然联系上了,请托人没有来取;或者曾经将财物送回了请托人,但请托人后来又将财物送了回来,可以质证;或者自己当时确因事务较多,没有及时处理,但日后又忘记了,有公司领导或第三人的证言;或者自己出国了,没有来得及处理请托人财物,委托第三人退回,因第三人的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没有及时退回,有第三人的证言或其他证据证明。自己接受他人财物是人情往来,因为自己曾经利用本人的个人便利为送礼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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