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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后情节问题探讨      ★★★ 【字体: 】  
罪后情节问题探讨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43:26   点击数:[]    

,并没有脱离原条文的本质含义,所以犯罪人在该刑法颁布后,解释作出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并不妨碍司法解释对该行为的追溯,这里并不涉及“法无明文不为罪”的问题。
  ②1995年的《解释》把这种“因生产、生活所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规定为按照1979年刑法第112条定罪处罚。
  ③赵廷光:《论我国刑法中的情节》,《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5年1期。
  ①陈兴良:《定罪之研究》,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②同上注。
  ①彭磊、甘莉:《美国刑法的价值取向》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3期。
  ②范德繁:《略论罪刑法定与刑法溯及力》,载《河北法学》,1999年第5期。
  ③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章(第594页以下)、第8章(第430页以下)。
  ①欧居尚:《交通肇事逃逸罪与交通肇事罪是两类不同性质的犯罪》,载《公安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
  ②王者香:《论强奸行为的转化》,《法学评论》,1985年第5期。
  ③正如有学者指出:“司法实践中把先强奸后通奸作为无罪处理,进而理论界通说对此也做了阐述以求论证。但这些论证显然是不充分的,因为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只要行为人第一次强奸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就成立了强奸罪,就必须提起公诉。而不能因被害人的意志改变行为人强奸行为的性质。因而有学者提出:‘如果规定强奸罪为亲告罪,就可以解决这一刑事政策与犯罪理论的矛盾。’”值得探讨!安翱:《论亲告罪的范围》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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