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侵害公款的所有权,应比照挪用公款罪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挪用公款罪的预备、中止形态问题。挪用公款罪的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了挪用公款犯罪的预备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挪用公款的实行行为而未完成犯罪的停止形态。例如策划挪取公款的方法、步骤以及将公款挪取如何使用等。挪用公款罪中止形态是指行为人在挪用公款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而未完成犯罪的停止形态。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性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在第二、三种情况中,挪用公款以“数额较大”为必要条件,不存在犯罪预备、中止形态问题。故挪用公款罪的预备、中止形态只存在于第一种情况中。 黄风译:《意大利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版。《意大利刑法典》第314条原文规定“公务员或受委托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因其职务或服务原因占有或掌握他人的钱款或动产,将其据为已有的,处以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当犯罪人仅以暂时使用物品为目的,并且在暂时使用后立即予以归还时,适用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 萧榕著:《世界著名法典-中国古代法卷》之《唐律疏议》,法制出版社,1998年4月版。 萧榕著:《世界著名法典-中国古代法卷》之《大明律》,法制出版社,1998年4月版。 《大清新刑律》第391条规定“侵占自己依法令、契约照料他人事务之管有物、其有物或属于他人所有权、抵当权及其他物权之财物者,处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第392条规定“侵占公务上或业务上之管有物、其有物属于他人所有物、抵当物及其物权之财物者,处二等或三等有期徒刑。” 刘家琛主编:《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3143页,人民法院出版社。 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分则(六)]》第90页,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版。 刘彦辉、许丽华:《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探讨》,载于2003年第2期的《学术交流》。 宣炳昭、江献军:《挪用公款罪法律适用研究》,载于2002年第2期的《法律科学》。 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627页 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84页 郝守才、朱军:《论我国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标准》,载于高铭暄、马克昌主编的《刑法热点疑难问题探讨(下册)》第860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版。 《刑法问题与争鸣》(1999年第一辑),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第306页。 《刑法问题与争鸣》(1999年第一辑),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第314页。 李群:《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如何认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作刑法解释》,2002年4月25日《法制日报》。 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分则(六)]》第110页,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版。 肖中华、邓建辉:《挪用公款罪适用问题研究》,载陈兴良主编的《刑事法判解》(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2月版,第206页。 张凤艳:《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研究》,载2000年第4期的《中国刑事法杂志》。 吕桂芬:《挪用公款罪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载2000年第2期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第51页。 孙国祥:《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研究》,载高铭暄、马克昌主编《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1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1199页。 王作富主编:《经济活动中罪与非罪的界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79页。 作者单位:泰顺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3335873112(手机)、13757766666-90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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