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目次 一、序言 二、刑事诉讼成本效益的涵义 三、轻伤害案件的特点及成本效益分析 1、轻伤害案件的特点 2、轻伤害案件的成本效益分析 3、对现行轻伤害案件处理程序的检讨 四、提高轻伤害案件诉讼效益的应对措施 1、国外立法例 2、适合我国国情的效益提高措施 五、结语 序言 “成本”、“效益”原本是经济学上的概念。随着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法律经济学和经济分析法学派的兴起,“成本”、“效益”才逐渐被引入法律科学领域,并成为法律制度评价的一个重要标准。正如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埃克曼所言:“这种思想路线(指运用成本效益原理解释和评价法律制度的思想路线-笔者注)提供了一个分析结构,使我们能够对由于采用一个法律规则而不是另一个法律规则的结果而产生的收益的规模和分配进行理性的评价。这种分析是特别重要的,因为它常常揭示出,法律规则的潜在影响可能与推动制定该规则的立法机关或法院的目标(至少在表面上)不大相同。所以,只要不把经济学作为唯一的评价原则库误用,而是理智的运用它,就能使学生揭开修辞学的帷幕,抓住躲在法律问题背后的真正的价值问题。”① 就整个社会而言,随着各类案件数量和复杂性的增加,司法资源的紧缺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犯罪属于严重侵犯公民和社会国家利益和秩序的行为,而且具有隐蔽性、过去性和犯罪分子的隐匿性等特点,因此,国家要大力打击刑事犯罪就必然导致司法资源的高消耗。然而,由于现代社会犯罪现象的不可消除性,社会对安全的需求也呈不断增长趋势。正是在司法资源紧缺与社会需求无限的挤压下,刑事诉讼的成本效益理念才逐步凸显出来。 刑事诉讼成本效益的涵义 刑事诉讼的“成本”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以及维护人权而支出的人力和物力。它包括国家与被告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由于国家在刑事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其对刑事诉讼中的成本效益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本文所谈到的诉讼成本仅指国家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具体包括:侦查机关为破获案件而支付的全部费用;检察机关为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审判机关为审理案件所支付的全部费用;执行机关为执行刑罚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而刑事诉讼的“效益”是指刑事诉讼中,国家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在办理刑事案件和参与诉讼活动中司法资源的消耗与国家、社会与当事人的整体权益的保护之间的比例关系。诉讼效益包括在同样多的司法资源耗费即诉讼成本的情况下:单位时间处理的案件量;准确处理的案件在案件总数中的比例;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接受程度;社会公众对案件处理的评价结果,等等。 要分析刑事诉讼效益,就必然涉及到刑事诉讼效益的结构。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效益结构包括诉讼成本和犯罪成本,体现为这二者的比例,即: 犯罪成本(Y) 刑事诉讼效益(X)=———————— 诉讼成本(Z) 诉讼成本(Z)是指处理每件刑事案件所平均耗费的司法资源,它包括人力、物力、财力三个方面,即: Z=司法人员的个案劳动力投入+办公设备个案损耗+办公经费个案投入 而: 个案劳动力投入=司法人员日平均工资×个案平均工作日 设备个案损耗=办公设备价格×个案平均工作日/平均使用年限(用日表示) 经费的个案投入=年办公经费/年工作日×个案平均工作日 那么,该公式又可以演变为: Z=[司法人员日平均工资+办公设备价格/平均使用年限(用日表示)+年办公经费/年工作日]×个案平均工作日 为表示方便,不妨将[司法人员日平均工资+办公设备价格/平均使用年限(用日表示)+年办公经费/年工作日]设为A,即Z=Aⅹ个案平均工作日。 由此可以看出,只有不断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和劳动生产率,加强对办公设备的维护,才能降低诉讼成本,使诉讼效益得以增长。 犯罪成本(Y)是指行为人实行犯罪所付出的代价和承担的风险,其值可用以下公式表示: 发案侦破率+正确惩罚率② Y=——————————————— 逃脱惩罚率+错案率+再犯率 从该公式可以看出,只有加强侦破和追诉、审判力量,提高惩罚、改造的效果,才能提高行为人的犯罪成本从而使刑事诉讼效益得以提高。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分析不可能将所有影响诉讼效益的情况考虑进去,只能将比较主要和关键因素加以分析,而将其他情况概括到诉讼效益的整体评价中去。 轻伤害案件的特点及成本效益分析 轻伤害案件是指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行为人采取暴力方法致使被害人“组织、器官结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③的案件。笔者拟以朝阳区检察院起诉处2001-2003年办理的轻伤害案件为基础,对轻伤害案件的特点及成本效益进行简要分析。 2001-2003年朝阳区检察院共收故意伤害案1838件,占全年收案总数7300件25.2%,其中轻伤害案件971件,占总收案数的13.3%。在这些轻伤害案件中,共审查起诉轻伤害案件885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871件;从判决结果来看,有343件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335件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87件被告人被判处拘役;88件被告人被判处拘役并宣告缓刑,也就是说,有47.8%的轻伤害案件被宣告缓刑。④结合具体案情,轻伤害案件有如下特点: 1、数量较大,情节简单,事实、证据比较容易查清,行为人往往供认不讳; 2、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大,且一般事出有因,事先往往无预谋,属偶发型犯罪;且犯罪行为影响的范围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3、从检察机关和法院处理的情况看,犯罪嫌疑人一般都被逮捕;法院判决较轻,缓刑的适用较为普遍。 在现行的轻伤害案件的处理程序中,除了对不认罪被告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外,就是采取简易程序审理或由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我们不妨用成本效益分析的方法分别就此三种程序分别加以分析。假设犯罪成本Y恒定为b, A恒定为a,并排除取保候审和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笔者对朝阳区检察院2001-2003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轻伤害案件的抽样调查,各诉讼阶段平均耗费工作日为:公安机关75天,检察院30天,法院30天,共135天。那么,该程序的诉讼效益为X1=b/135a;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按照上述方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平均耗费工作日为:公安机关75天,检察院25天,法院15天,总计115天。那么,X2=b/115a; 3、不起诉。适用不起诉平均耗费工作日为:公安机关75天,检察机关25天,总共110天。那么X3=b/100a;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三种处理程序所带来的诉讼效益是不同的,体现了X1<X2<X3的梯次结构,也表明了刑事诉讼法所设定的该三种程序的价值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体现。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该三种程序所实现的诉讼效益差别是细微的,难免给人以徒有其表的感觉,所以,有必要对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实践做一检讨。 1、轻伤害犯罪作为主观恶性较小,危害性不大的偶发性犯罪,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轻罪。从刑事法律的理念来看,对此类犯罪一般予以从轻处理,给行为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但是,从上述数据分析看,行为人仍然要承受100余天的讼累(且一般情况下还是被羁押),显然过重,而且这对司法工作人员精力也是极大的牵扯。这尚且不包括行为人被取保候审和在诉讼过程中的补充侦查。如果将这两种情况包含进来,恐怕一个案件要拖到一年以上,大大延长了社会关系的修复进程。这样的代价与判决所确定的缓刑与拘役相比,是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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