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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与制约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38:3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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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但本院院长批准后也可以延长,同样没有时间的上限。这种规定仅仅从给法院提供便利的角度出发,而很少从保护当事人财产权的角度考虑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时间是一种极其宝贵的稀缺资源,时间的经济价值就足以便当事人对诉讼望而却步,只好将纠纷“私了”或者让其“不了”。民事诉讼法之所以有这样的安排,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宪法的制度设计。我国宪法既未明确宣布基本人权原则,也不注重人权和公民权的实际保护,更没有规定制约各国家权力的有效措施,反而把维护和巩固国家权力作为中心任务。这就为法院办事拖拉,巧立名目收取!种法外费用提供了方便,从而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因此,司法制度改革必须与宪法修改相互配合,宪法首先要确立基本人权原则。并将财产权作为基本人权予以保护。同时,各部门法包括民事诉讼法都应当从保护权利着眼,把便利当事人行使权利作为制度设计的基本目标。这不仅是保持经济持续增长的需要,更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因为法治在形式上意味着法律至上,在实质上则要求良法之治,良法就是以保障人权为根本目标的法律制度。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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