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思维是比较缜密的一个特点。这尤其表现在规范的解读当中,就是公权力和人权的平衡,还有就是私人财产权和社会保障制度。这里面有个问题也要稍微提一下,就是说林老师把互惠正义扩张到公权力和私人权利之间的一种平衡。我原来理解的互惠正义不是这样的,在我的观念中互惠正义在罗尔斯的体系之下是指这个社会当中所有的人强者跟弱者或者某种不同身份的人相互之间的互惠,而不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互惠,因为国家不存在要跟公民争利的问题,他只是为公民服务的。我觉得林老师的雄辩之处就在于他把互惠正义的观念扩张到国家与私人之间的交易,这个可能比较适应中国的政治现实。所以我觉得他是很雄辩的。
另外,他把私人财产权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平衡解读为新富阶层和社会的弱者-这批弱者包括下岗工人、民工、农民等等,林老师就是看到了他们之间的一种可能性,就是说,那些农民虽然处境可怜,但是他毕竟有可能成为新贵,这是非常雄辩的。当然在中国目前的历史处境之下,这种可能性还是比较渺茫的。
最后,就是对中国政治现实的准确把握跟与时俱进的历史感,对新民本主义的理解,对我国的进程的把握是非常准确的,就是从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到我们现在共同富裕作为历史背景,认同了这样一种历史进程,我觉得这也是一种非常好的解读。
以上是关于林老师的雄辩。
下面我来讲讲林老师的沉默。
我觉得林老师的高明之处不仅仅在他的雄辩,肯定还有他不想说的,需要大家去体味的,我就把他沉默的地方要给他说出来。
谈到“沉默”,首先我们要对“沉默”说几句。有句俗话:“雄辩是银,沉默是金。”我觉得我们林老师是金银财宝是全部搞定。
关于沉默,起码有这些格言值得讲一下。第一个就是维特根斯坦的名言。在《逻辑哲学》序言中他说,凡是能够说的东西都能够说清楚,凡是不能说的东西,就应当保持沉默。这就是一种沉默。这就是说你不知道的东西,或者你不能知道的东西不要谈。第二个是,大家知道的,法国艺术家的雕塑叫“思想者”,他是沉默的,他不说话。这个沉默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他正在思考的过程当中,他对问题的答案尚不知道,所以他只得沉默。因为想说话的人,他一定是已然知道了才说,这是第二种沉默。第三个就是二十世纪最重要的哲学家海德格尔,他在《存在与时间》当中提到一种沉默,这个沉默有两句话,一句话是真正的沉默只能存在于真实的话语之中,第二个是,沉默可以揭示闲言碎语,也能够让闲言碎语消失。第四个非常有名的沉默,大家都知道,就是鲁迅同志讲的,沉默啊沉默,不在沉默中消亡,就在沉默中爆发。这种格言可以归纳成五种沉默以及他们的成因。
一,无知的沉默。就是维特根斯坦的,你不知道或者你不清楚的,只有沉默。
二,思者的沉默。思考的人尚不知道答案,不知道结果。
三,贵族式的沉默。就是海德格尔讲的,他已然知道答案,但是他无法把答案传输给所有人,这就是一人独醒的,就像当初尼采式的沉默。
四,领会的沉默。这大家大概谈恋爱的时候会有所知道,大家都明白心意的时候,沉默。
五,奴隶的沉默。他不管你知不知道答案,不管你想不想说,你都得保持沉默。
这五种沉默其实可以分成两类,前四种我们可以叫做知性的沉默,就是智力上的沉默,就是跟智力有关的沉默;第二类叫社会性的沉默,就是跟智力没关系,这是被迫的沉默。这是为解释林老师的沉默作的预备性的说法。
林老师的沉默是耐人寻味的。首先他为什么是沉默?为什么他有沉默?在他雄辩之处依然还有沉默?林老师作这个报告尽管一上来就讲,他不带有价值立场的,但是我相信林老师是带了一定的价值立场的,其实他选择切入口的时候是有所考虑的,就是说,他已经知道,应该有所言有所不言。对修宪的评价无非是从内容和程序两个方面作评价,但是林老师在这两方面都有些说了,有些可能他知道但不说,所以这是一个沉默的地方。
林老师有本很好的书,叫《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这本书确立了他规范宪法学第一掌门人这个位置,他从罗文斯坦的名义宪法、语义宪法和规范宪法的分类提出了这样一个宪法学理论,而且他讲到建设一个规范宪法应该具有一个什么样的条件。这本书在宪法学界是好评如潮,我想你理解他这个功力对你理解他的沉默是有帮助的。
第二个我想说,他在什么地方沉默了。这个本来不该说的,但是我还是想说一下。关于修宪程序的问题上,林老师还是有所沉默的。跟以往的程序相比是有所进步的,但据我所知,这个进步也比较有限。再一个沉默是就修宪内容上的沉默。有一点林老师也保持了沉默,季卫东在网上有篇文章《对第四次修宪的期待》,这个期待里面讲到对违宪审查制度的确立问题。我想其实前面在修宪程序上的沉默是影响到互惠正义确立的问题,因为权利受到宪法影响的人没有权利参与宪法修订中的话,这还谈得上什么互惠正义呢?另外违宪审查制度是宪法的实施,即使你按照互惠正义原则建立起来的规范,但如果没这样的制度的话,也会流于问题。新富和弱者之间的权利规定的问题,这次对于财产权的规定相对具体,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都比较空洞,还有对人权路线作原则性规定也比较空洞。林老师可能也没有言明吧。
我觉得对这些沉默的实质性理解可能会对解读互惠有所帮助吧。
最后一个就是何种沉默的问题,到底是知性的沉默还是社会性的沉默呢?我就不能说了,但是除了林老师在讲座中的沉默之外,我相信还有很多不在场的,按照王小波的说法是叫做“沉默的大多数”。
今天我们在这里谈论的是修宪和互惠正义,谈论人权的进步问题,但我却在这里对宪法学者的沉默本身喋喋不休,这是特别的耐人寻味的。我的评议就到这里。
林来梵:
哈哈,季涛老师不是我,焉知我有沉默?
我们还是按照次序来。
汪丁丁教授的评议非常好,而且确实非常有价值,不过他是从另外一个立场来看的,因为他是经济学家同时也是哲学家,首先是哲学家,惟独与我们法学的思维方式有所不同,我们知道丁丁兄是跨学科中心的领导人,他本身研究的范围很广。但法学的思维方式比较特别,说一个概念一定要把它厘定清楚,王兆国同志就可以说“可修可不修的我们就不修,非修不可的我们才修”,但我们法学在概念上就可以把它称作“最低必要限度的修改”原则,这就比较麻烦。关于正义的概念也是如此,在法学领域里面,与在政治学、哲学上有许多说法的内涵有所不同。比如说互惠正义它可以包含许多内涵,但在法学领域里面,则要确定性地加以厘清。例如,根据汪丁丁教授的说法,休谟的互惠性其实包含着互相惩罚的可能性,这种含义我们法哲学里面把它叫做“报应正义”,与互惠正义是明确区分开的,二者相分离。你伤害了我,那么我也要伤害你,这是“报应正义”;而在一个框架里,我们都得到好处,那么我们就叫“互惠正义”。我今天所讲的互惠正义,就有特定性,有特定的内涵。
至于说我们的季涛博士,也是我的同事,他今天是我所知道的口才发挥最好的一次。平常我看到他比较腼腆,当然腼腆也是他的魅力之所在。我们知道,罗尔斯就是一个比较腼腆的人,甚至还有些口吃。我也同意,季涛老师说我雄辩、沉默,其中隐含着一些内容。其实他不用沉默,说出来就更好了,因为我们都很轻松,我也乐于接受大家的批评。
他讲到几个要点,我想稍微回应一下。
关于程序问题,用商谈理论来解决是个非常好的想法,我完全同意接受。但商谈理论在根基上也蕴涵着互惠正义的精神。另外,他提出公权力和个人之间不可能产生互惠,因为公权力是完全服务于个人的,我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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