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说,这就需要宪法学内部也做方法上的调整,提供一个实践性的功能,满足时代展开的需要。而在所有的方法中,我个人认为,规范宪法学最能满足时代的要求。
当然,规范宪法学内部功能本身也需要调整。对于什么是规范宪法学,我最近又作了一些整理,确实,在《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一书中提出这个概念时我曾做了一些说明,但还不够详尽。我最近做了一些简单的总结,这个总结套用了一些“解说性宪法学”的方法,即运用比较规整的、大家比较容易记的归纳方法(笑声)。
(二)规范宪法学里有“三把刀”
规范宪法学最主要有两点:
一个是,它是以规范为核心,“围绕规范形成思想”,“带者规范的镣铐跳舞。”这一点又可以分为三方面:
第一方面的内涵是进入规范内部进行分析,这其实就是宪法解释学,或者说是传统的教义学法学意义是的宪法学,它的性格是在一定价值体系框架内进行规范分析。最近我注意到烟台大学一位年轻的宪法学者谢维雁老师在网站上老批我,认为我把宪法比喻成价值中立的巨鼎,这排除了价值。我认为这是一个误解,而且是严重的误解,没有区别理解宪法价值与立宪主义本身的价值中立立场。我在《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中根本没有排除宪法价值,而且把它作为重要部分,甚至是最核心的部分,书的第二编就详细论述宪法规范的价值核心,几乎占全书的一半多的篇幅。至少可以说我是中国宪法学界最早关注价值秩序的学者之一,我们规范分析是在宪法的价值框架里进行,这也是宪法规范分析最复杂、最有趣的部分,各种价值如何梳理、各种价值表述如何整合,对于做学问很有挑战性。这就是以宪法规范为焦点,它构成规范宪法学第一个含义里第一方面的内涵。
第二个内涵是:以宪法规范为终点。也就是说,可以从其他方面出发,最后逼近宪法规范。例如季卫东教授就是如此,他从法理学出发,说着说着就归于宪法学,当然他没有进入宪法规范内部进行分析,因为他不是专门研究宪法的,只是思考宪法学的一些问题。还有就是我曾谈到的“第四次修宪与互惠正义”,所运用的方法之一就是先从互惠正义这个哲学概念出发,然后俯视宪法规范。
第三方面的内涵是,以宪法规范为起点。就是先对宪法规范进行阐释,然后以此为基础进入其他领域,比如类似政治学的研究,就可以从宪法规范的研究开始,然后捕捉当今的政治动态,我在“第四次修宪与互惠正义”也运用了这个方法,涉及对第四修宪进行政治解读。
以上三方面是规范宪法学的第一个要点,里面有三种具体的规范分析方法,我把它称为规范宪法学的“三把刀”。规范宪法学内部进行着调整,其内涵可以很丰富,可以吸纳其他学科的方法,如宪法哲学的方法、宪法解释学的方法。当然,我们中国人喜欢大一统,在方法论上也有这种体现,但是我要强调,在这“三把刀”中,最核心的方法还是第一方面的涵义,即法教义学意义上方法,因为这个方法才在法学领域最具有实践性,而这个实践性和我们时代的需要是最一致的。我们的时代呼吁宪法要实现,要成为“活法”。前面说过,毛泽东时代注重宪法学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如公司的章程都是由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等领导层来操作的那样,那时的宪法学也成为“官学”,宪法也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法”,老百姓很难运用宪法来维护自身的宪法权利。但现在不行了,在价值多元化之后,宪法要确立政治合法性,需要保障人民的权利,调整各种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而且现实就是这样的,老百姓也开始运用宪法。例如,63岁的北京老人黄振禨和他的街坊正是凭借一本刚刚修订过的宪法单行本,阻止了崇文区政府危房改造工程的强制拆迁人员,暂时保住了他的房子。这里面,老百姓把宪法当作一道“护身符”;虽然能发挥多大作用很难说,但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运用宪法。我们浙江就是一个宪法事件十分丰富的地方,比如说“农嫁女”问题就可以视为一种宪法事件,在外国这样的问题肯定会上升为宪法诉讼;再如,前不久,《南方周末》采访我所谈的那个身穿白大褂宣传宪法事件。它发生在浙江就有必然性,因为浙江经济发达,而且这种发达不像深圳那样主要靠政策激励而起的,而是靠民间社会努力开拓出来的,就趋于形成一个非常典型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同时,这也是历代文人辈出的地方,而且其中有规范意识较强的绍兴师爷,这或多或少形成一定的传统。在这里,宪法学不单是“官学”,它也会成为民间所需要的那种学问,那时宪法学就活起来。
当然,需要强调的是,我们的宪法学内部也要调整,需要发展出一中功能,一种能够回应这种需求的功能。那么这种功能是一种实践性的功能,这最主要的就是第一方面的涵义,教义学意义上的宪法学。
规范宪法学的第二个要点就是,规范宪法学不能够绕过罗文斯坦所说的规范宪法。我们不能把既定的法秩序,看作一个已经终结的、完善的法秩序,否则,我们会陷入近代以来法律实证主义的泥坑。我们应以追求规范宪法为学术研究的价值目标。当然,规范宪法从何而来,需要进一步探讨,它慢慢在历史中形成,但这个历史并不一定是很漫长的,它主要的一个过程,这样形成出来的宪法是一个体系,它里面各种各样的力量在博弈、在促成。其中,学术本身也是一种力量,规范宪法学本身就是一股重要力量,它通过解释的方法,起着规范内涵之形成的作用,参与规范内涵的形成,以满足时代的要求。
三、何去何从:解开悖论
最后应该说,当今宪法学的发展是存在一定机遇的,但这种机遇还不是非常大,没有大到可以令人欢呼雀跃、大饮三杯的程度。
因为我们法律体制本身还未发展到一个比较完备的程度,这个原因大家都知道,因为法律的发展一定需要一个传统,而我们中国没有这个法统,我们在民国时开始慢慢建立这种法统,但后来中断了,而且这种中断被许多人认为具有一定合理性。在这样的法制状况下,宪法内部更是如此。宪法学的发展需要稳定的宪法体制。而且我们宪法体制本身中那种有利于宪法学发展的机制也不存在,那就是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或宪法诉讼制度。这即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我们就处于这样一个比较尴尬的境地。这是一个需要解开的悖论。也就是说,宪法学要发展需要存在违宪审查制度或宪法诉讼制度,它的存在会促进宪法学,尤其是规范宪法学的发展;而规范宪法学的发展又可以促进违宪审查制度或宪法诉讼的发展。但目前我们处于一个瓶颈口,违宪审查制度或宪法诉讼制度未确立,法教义学意义上的法解释学就必然受到一定的制约。但是,规范宪法学又不能不发展,因为它老不发展,就不能促进宪法体制的发展完善,包括无法促进宪法诉讼的形成和发展。即使我们突然间建立了宪法诉讼制度,我们的宪法学也会失手无措。突然间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或宪法诉讼制度的可能性是完全存在的,比如私有财产权入宪,我在研究过程中,没有想到会如此顺利地入宪,但本次修宪在没有太大争议的情况下私有财产权就入宪了。回望违宪审查制度问题,在82宪法制定期间,就有许多学者呼吁建立宪法诉讼机制,比如王叔文教授、肖蔚云教授、许崇德教授等都在呼吁,所以很难说它什么时候会建立起来,但一旦建立,许许多多的案件就会扑面而来,规范宪法学要能够应对这种情况。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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