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根深蒂固地形成了这种学术的指向。这种思维定势在宪法学研究中也有一定的影响。当然,这更与我国近代以来社会政治的背景有关,由于我国近代以来百年积弱,许多文人志士,包括我们共产党人,就力图根本性地解决“问题”,所以胡适“不谈主义,只谈问题”的思想一定会被否定,不是学术否定它,是实践的浪潮冲击它,革命的波涛一定淹没这种思考方式。不过,宪法哲学这种思考方式在西方也有,但主要是政治哲学对我们宪政问题的研究。应该说,这种的研究也是很重要的。
第二种方法,是宪法解释学。这个宪法解释学,在理论上,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但实际上就是力图从解说性宪法学直接走向解释性宪法学,即隐隐约约可以看出,这些学者欲摆脱解说性宪法学的窠臼,进入解释性宪法学的框架。但是,奇怪的是,虽然韩大元教授等一些学者大力提倡宪法解释学,但部分学者的研究成果,仍然不是宪法解释学的东西,而是对宪法解释学的基本原理、基本问题进行探究,这跟宪法哲学还是有一定关系的。
第三种方法,就是规范宪法学的方法。这其实是我个人“杜撰”的一个概念;(笑声)现在看来,许多学者都承认这个概念,比如北大张千帆教授在其新著《宪法学导论》中也谈到了规范宪法学的运用。应该说,在国际学术界没有这个概念,是我当时按捺不住,为中国宪法学提出这样的一个概念。
总之,几种方法已经暂露头角,但目前都处于探索阶段,都不成熟,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但我们可喜地看到,宪法学研究中毕竟出现了方法的个性化趋向,这种趋向有可能会带出我们宪法学研究的新景象,这恰恰是我们时代所需要和呼吁的,这涉及到宪法学机遇的问题。
二。今日宪法学的机遇
(一) 当下宪法学的机遇:“天气稍好了一些”
谈到机遇,也不是就意味着很乐观。我个人认为,今日宪法学的机遇不是很大,但比过去好一些。据说北大的王磊教授,最近在修宪后到人大做了一个“宪法司法化的春天”的报告,讲完后,一位学生向他提出质疑:现在只能说天气好了一些,怎么能谈得上宪法的春天呢?(笑声)大家都知道,我们中国文人自古就比较风骚,所谓文人骚客,都比较多情,甚至矫情,只要天气稍好一些,我们就可能强说“春天来了”。
当然,应该承认,现在的确是“天气是稍好了一些”。这是有根据的,并不是我的一相情愿。因为这可从三个方面可以判断:一个是时代的主题决定的;再一个是外国宪法学发展的经验;第三是宪法学内部通过方法个性化趋向的演变,所能为时代提供必要的功能。这一点很重要,关系到方法与机遇的关联结构,如果时代要求宪法学这样,宪法学也的确能这样,那么机遇就可能真的来了;反之,则不然。
我们时代的主题是,价值多元化趋势在慢慢地形成。这种趋势并不是突如其来的,也不是靠行政命令可以促成的。一些学者是在苛求价值多元化,这是一种误解;西方的经验是自由经济必然导致价值多元化,这种趋势出现后,则不得不通过政治体制、政治过程(political process)去整合它,因为价值多元化的倾向,毕竟并不是一个最好的结局,人类最好还是生存在比较单纯的、轻松的环境当中。但是没有办法,近代以来,人类社会必然出现价值多元化,这就需要新的政治体制,包括宪法体制来整合。这是由于近代以来,西方各国进入市场经济,或者说自由经济的必然结果。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经济以不可扭转之势稳步发展,谁也无法扭转这个局面,即使是我们伟大的中国共产党,这一目前人类社会最大的政治组织,也要顺应时代的潮流,因为她对我们国家、民族要有所承担,承担着历史责任,这是她的可爱之处:她力图为我们的国家负责。她没有力量,也不想去阻挡历史的潮流。这就从使多元化的趋势不断发展,利益主体不断分化,结果是价值观也就形成冲突,想禁也禁不住,只能把它们合理地限定在一定的框架里面,而且这个框架必须是合理框架,也就是法治的框架,这也就对宪法体制就有所要求。
我们就处在一个需要对各种价值观进行整合的时代,而且中国的传统一直对私的观念进行压抑,但私的观念又一直生生不息,之所以要压抑“私”,比如文革时代,以及孙中山强调“天下为公”,原因就是私的精神有强大的耐力,能不断地弥漫,这就使公共领域的形成更加重要,但靠压抑、斗私是不行的,公共领域的形成同时还需要建立一种机制,就是社会基本制度。Rawls是在无知之幕下设计出社会基本制度的,但无知之幕显然不是一个真实的话题,但它肯定会通过公共领域的形成,来构建、来确定、来完善社会基本制度。这个社会基本制度体现为一个规范的东西,就是宪法。我们现在已有宪法,通过对现行宪法的解释,学问意义上解释,也可以调整和形成公共领域的社会基本制度。这是时代的一个强烈的要求,它或多或少地会为我们的宪法学研究带来机遇。
第二方面是从外国经验来看。当一个政权不断稳固时,所产生的宪法也会稳固化,这样宪法学就会发展。大家都知道,法学在乱世中很难发展的。社会激荡的时期,会产生其他思想家,如政治学家、哲学家,古人有云,“国家不幸诗家幸”;但肯定产生不出优秀的法学家,更产生不出宪法学家。
我国现在的状况,从宪法学发展的机遇来看,很类似于德国18、19世纪国法学发展的前期。最近,我对德国国法学巨臂拉班德的其人其说进行了整理,他是德国国法学的第一位大师,我认为德国国法学前后先后出现了三位大师,第二位是集大成者耶利内克,第三位是目前我国政治学界广泛关注的卡尔。施密特。我们可以说,现在我国的宪法学处于类似德国国法学刚刚起步的时期,后来德国国法学出现了拉班德这样的学者,但他是出现在俾斯曼宪法体系下的,拉班德即使再聪明,天份再好,思想再活跃,但是如果没有俾斯曼宪法这样一个强大的体系存在,也不可能成为拉班德,可以说,俾斯曼宪法造就了拉班德,造就了当时的德国国法学。拉班德的学说其实是附丽于一个强大的宪法体制的。
回观我国的政治体系,它通过内部的调整,现在不断趋于稳固,虽然它里面也存在一些时代所给予的挑战,如价值多元化后的利益冲突,但是,政权内部则不断进行着自我调整,执政党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宪法,就体现了共产党进行自我调整的意识,这种自我调整的力量是不可忽视的。这次修宪就可以充分看出这种调整机制,虽然它未必具有实效性、规范性,但是可以看出其中升起的政治信号,虽然它可能升得不是很高、很明显,只是在草丛中划过一下,像哈雷彗星一样划过一下,但是应该捕捉住其中的一些信息。你看那“三个代表”的最后一项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这次修宪又将统一战线的构成主体进行扩大,加入“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里面都体现了执政党、公权力主体不断地进行内部调整的趋向,通过这种内部调整,将会使我们的宪法体制趋于稳固化。根据成熟法治国家的经验来看,一个稳固宪法体制恰恰是宪法学发展的机遇。当然,宪法体制本身如何,它是否是稳固的,又另当别论。我觉得,执政党通过内部调整,宪法体制内部也会出一些调整。可喜的是,这种调整是在一定的秩序下调整,而不是通过打破宪法体制推倒重来。这个情况恰恰是有利于宪法学发展的。
第三方面,从宪法学内部的方法功能来看。我觉得,通过今日宪法学方法个性化趋向的演变,能够产生出时代所需要的宪法学功能,也就是说,它方法可能很多,功能也可能很多,但时代真正所需要的不一定多。我认为,时代所需要的宪法学功能是:从单纯的解说性的窠臼里,适当地摆脱出来,进入解释性宪法学,或者说规范性宪法学。也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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