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具有重要的方向指引作用,使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权保障等政治价值目标得以统一起来。正是在这个理论认识的基础上,笔者认为,现代宪政理念应当成为我国宪政建设的基本思路。下面笔者结合现代宪政的特征谈谈对我国宪政建设的一些看法。
首先,与古典宪政的理念不同的是,现代宪政的基本价值核心在于自由与发展。这要求国家承担大量的积极政治的职能,并且将职权实施建立在稳固的宪法权威之上。宪法权威即是政治权威[13]对于我国而言,只有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建立在宪政的基础之上,才能保障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政治稳定,才能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在不断发展的历史阶段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保障,才有了一个制度保障和信仰基础。那么如何树立宪法权威呢?一方面,加强宪法实施过程中的保障与监督。如果说建立宪法司法化的方案,存在许多理论上的缺陷的话,[14]那么,在宪政体制内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宪法监督机关的职能是现实可行之举。一部真正有最高权威的宪法,必须具有可操作性。[15]它要求将全国人大宪法监督职能程序化、规范化、司法化,制定《宪法监督法》,依法追究违宪者的责任;一方面,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尊重宪法权威,在宪法规定的范围中实施国家的政治领导。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鲜明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口号,正反映了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企图在宪法的框架中建设政治法制化的决心与信心。也意味着党的执政方式的质的飞跃,即从党的领导下实现宪政的过程向在宪政下实施党的领导的方式过渡。[16]另外,较为重要的一点是,要树立宪法权威,必须妥善解决我国宪法变迁与社会变迁的矛盾与冲突,改变我国修改宪法模式与程序,既要使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在宪法的轨道上有序进行,又要使宪法规范的内容与时俱进。只有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才能保障宪法权威,这是现代宪政的内在要求。
其次,现代宪政在权利保障方面应当与时俱进,在保障公民消极自由的同时,更加重视对公民发展权等积极权利的保障。政治的价值在于民主与自由,可以说,民主与自由的政体是一种历史力量推动我们采取的政体。[17]而宪政的功能在于将政治价值转化成法律价值使之能够得到程序性保障。只有在现代宪政的框架之中,才可能实现经济发展、人权保障与人格发展之间的平衡。在这种意义上,现代宪政比古代宪政承担了更多的职能。它要求在传统宪政的平等原则、分权与限权原则、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原则以及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原则的价值基础增加了大量公民发展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等积极自由的内容。这无疑对我国现代宪政的建设提出了许多迫切要求:一、扩大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范围,增加保障公民发展与完善等积极权利形式,并且通过普通立法的完善,形成法制体系化的权利保障网络。比如正在热烈讨论并成为社会呼声的公民的迁徙自由的宪法保障问题,知情权问题、还有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细化问题等等。另外,宪法应当通过明确规定来保障公民私有财产权利不可侵犯。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构成独立的市场主体的物质基础,,有利于构筑公民独立的人格和思想生存空间。可以说,市场秩序的经济转型和迈向民主的宪政转型在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能否建立一个有效的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它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参量。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强化人大的权威和积极立法与宪法监督的功能,使之成为多元主义社会中各种利益集团解决政治纷争的主要渠道和场所。建立健全对政府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并使之上升到宪法保障的高度。完善人大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厘清宪法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真正作到“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使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统一起来,实现政治法律化、制度化,体现出现代宪政的内在题旨。另外,完善人大的选举制度、罢免制度和质询制度以及人民代表的构成、职权也是完善人大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选举权和罢免权是民主得以保障和保存的的基础性权利,只有不断地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民主才能真正体现。而逐步推广直接选举、差额选举以及竞选人资格的逐步开放、罢免提议条件的逐步放底,是当前扩大人民民主的重要步骤。只有民主权利得以真正确立,公民的自由才可能得到保障,而两者的统一是在现代宪政的框架下才能实现的。
最后,现代宪政是积极宪政,它需要有一个强大的国家力量的保障才能够完成。特别是对于我国这个发展中国家而言,坚持一个正确且坚强的政治权威是必要的。因此,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现代宪政建设的关系,是建设现代宪政的重要命题。江泽民同志在五三一讲话中明确指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优势。”可以认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宪政的基础就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在我国伟大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历史时期,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不仅是历史选择和人民选择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主义建设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著名的政治学家亨廷顿曾经把一个强大的党看成是一个处于现代化过程中国家实现政治安定、保持社会发展的不可或缺的因素,他说,“一个现代化中政治体系的安定,取决于政党的力量。一个强大的政党能使群众的支持制度化。政党的力量反映了大众支持的范围和制度化水平。凡达到目前和预料到的高水平的政治安定的发展中国家,莫不是拥有一个强大的政党”[18]但是,如何将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在宪法的范围内实现现代转型,是当前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宪政至上的关系的重要命题,也是新世纪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它在宪法上的具体要求是;通过修宪明确规定党的职权范围和活动程序,或者通过制定政党法,尤其是执政党法,对各政党得组成、登记、机构设置、成员发展活动范围、经费来源、遵守原则、权利义务、制裁取缔以及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程序、原则、保障办法等各个方面,均作出明确规定,为执政党特别是执政党制定具体的、明晰的、在实体和程序上既有权利赋予又有义务约束,还有可诉责任追究机制的法律,从而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真正具有可操作性性。[19]实现从党的领导下实现宪政的过程向在宪政下实施党的领导的方式过渡,为我国现代宪政的建设奠定有力的组织基础。
三、结语
古典宪政向现代宪政的转变是当前世界各国宪政理论的一个重要转向。在我国这个发展中国家,以自由与发展为矢向的现代宪政的建设更加具有重要意义。这要求我们在探讨有中国特色的宪政建设思路时,结合我国政治、经济发展的现状与任务,合理权衡并兼顾现代宪政发展、人权与限权三个基本价值的实现,并以此理论起点,进一步完善我国宪法制度,从而实现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历史实践在现代宪政的框架下顺利前进。相信只有这样,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才会最终实现。
参考文献:
[1] (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2] 对于古希腊甚至古罗马一些政治思想家语境中的“法”的概念,其实是应当作出清晰的界定的。笔者认为,在城邦政治的背景之下,法的主要涵义在于指涉国家的政治统治的技术和手段,因为只有在这种理解之上,法才可能与政治正义之类的东西等同起来。而且,在当时的政治格局中,法即使有实证的存在,也主要是公法,所以,可以认为,当时的学者们对于法的论述基本上可以转读为对宪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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