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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审判”现象的三维审视——人权、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关系的知与行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35:35   点击数:[]    

为突破口。根据《世界司法独立宣言》和《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司法独立最低限度标准的规则》,司法独立最低标准应当包括四个不可分割的基本方面,即实质独立、身份独立、集体独立、以及内部独立。实质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和目标,指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能以及制作司法判决书的过程中,只能按照法律的要求及其良心的命令。[7]

  (二)人权、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内在联系

  前面我们从静态角度简单地阐释了人权、新闻自由、司法独立的内涵和本质,那么这三者作为推动社会现代化进程的车轮,它们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呢?任何社会群体告别独裁、专制,走向现代社会,自由、公平、正义、民主就成了社会的共同利益价值取向,维系社会在秩序中运行的最高准则,国家社会(专制时代家国合一)的一元结构,必然走向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在二元结构的社会中分解权力集中、打破政治资源垄断,制衡之术成了现代社会治理的至上手段。一是政治国家内部社会之间的制衡,二是市民社会对由其产生的政治国家社会的制衡,表现为监督。所以柏拉图说:“绝对的权力对行使这种权力和服从这种权力的人,对他们的子孙后代及其后裔都是不好的;这种种企图无论是以任何方式都是充满灾难的。”[8]在“二元结构”社会模式下,人权、新闻自由、司法独立是社会前进的三只车轮,人权是开辟方向的第一只车轮,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是两只相互平行的车轮。(如图)人权之轮向前驶进,开疆辟土,新闻自由之轮奋然践行,摇旗呐喊跟进;司法独立之轮一手擎利剑,一手托天平,环顾四野与新闻自由之轮齐头并进。

  在三者关系中,人权是首位的,是现代社会制度之圭臬,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是由其直接衍生和催生的,而二者又通过实现和保障手段反作用于人权。这从人权的产生理论中可以得到解释,人通过劳动把自己从自然界中分离出来,从而获得类特征,成为自然界主体后,每个人不论如何,只要他生活在社会中,便为他人做出了一大贡献:缔结、创建社会。任何人的其他一切贡献者基于此!所以缔结社会在每个人所做贡献中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因而潘恩说:“社会并未没送给他什么。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个股东,从而有权支取股本。”这种权利就是每个人因其同样是缔结社会的股东之一而应平等享有的权利;是每个人因其同样是结成人类的一个人而应平等享有的权利。这种基本权利叫人权。[9]可见人权是基于维系社会存在而产生的权利,是权源,是一切权利与权力的乳母。

  生存与发展这种基本人权得以满足后,人必然追求更高级态的人权,如政治、经济、文化等的权利,言论或称思想表达自由便成了满足基本人权后的人的必然追求目标。人们要有效地行使思想表达自由,就必须借助于一定的传播媒介,并拥有知悉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信息的权利。基于此,便衍生了新闻自由权和知情权。媒介是大众行使思想表达自由和知情权的载体和代议性的组织,媒介应属于人人,但人人不能办报。社会个体把自己的言论自由权浓缩转化为新闻自由权委托授权给供职于媒体从业的记者、编辑行使。所以新闻自由要忠于真实、忠于大众;以及社会责任理论的提出和“社会公器”的角色定位,理论依据皆源于此。人权产生后,人权的发展和实现谁来保障,不同个体的权利相冲突时何处救济,谁来公允裁决?寄望于“自然权利”自然的“天行有常”的规律吗?信任于“人的理性的力量”吗?结果往往让人失望。中国“文革”的“大鸣大放大字报”、“砸烂公检法”,结果人权荡然无存。西方,“自由主义新闻理论”破产,“社会责任论”的出笼,就是很好的证明。托信于政府吗?政府具有天生作恶的倾向,行政权力的日益膨胀,已侵入私生活让人窒息,一个人从出生、上学、结婚、生育、工作,搬迁乃至火化入土都在政府的掌握中。特别时一些地方政府追求“形象工程”急功近利,好大喜功,往往入侵人权。所以“三个代表”的提出特别有现实意义。人权本来就是约束政府的、制约政府权力蔓延的防火墙,仅托信于它,人权有可能会泥牛入海。因此保障救济人权便催生了独立和中立的审判权,即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权一降临社会,从它的第一声啼哭起就得以维持法律尊严和公正,保障人权成为其永不变节的唯一己任。

  在人权麾下并肩而行的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两者之间并不是没有联系。新闻自由权的行使,知情权的主张,要求司法部门的审判活动走向公开。面对记者的镜头和笔头的入侵,只要没有突破司法独立的生命线,即使是不胜其烦,司法部门也必须容忍。因为新闻记者有采访的自由,知情权要求国家机关一切公务活动公开,接受监督。媒介代表的是最广大的社会公众的言论自由和思想表达自由。诺兰说得好:“言论自由的代价是,有许多这样的思想会发表出来,它们不仅不正确,而且从长远看来还会有助于那些有害的行动。我们相信这是一个昂贵的代价。但是如果不付出这一代价,那么我们就得准许一个社会或社会中某些强权组织有权随时排除那些他们感到不能接受的观点。这种权利被滥用的可能远远超过对言论自由权的滥用。”[10]另外,英国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还应以人们能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这不仅是审判公开的法理根源,也可视为新闻监督的理论基础。但是新闻自由权的行使必须做到既不能侵犯、蔑视司法权,更不能越俎代庖。传媒在靠近司法近些,再近些,近到可以伸手褫下司法尊严神圣的法袍的天然欲望,必须得以遏制。媒介必须自律,得以“登堂”不可强行“入室”。在言论、新闻最为自由的美国,资深记者们常常感叹道,“记者和编辑都不得不学会像妈妈站在背后监视自己一样写作。”可见两者的距离是必要的。现代宪政国家都视它们为宪法精义,文明社会难以取舍、最为珍贵的权利。虽然两者存在着“侵入”与“排斥”的关系,两者的终极目标却是一致的:维护社会公正、保障人权。司法独立通过忠于法律,追求法律上的公正,传媒通过激发舆论评判,追求道德公正,两种“公正”在实体和程序上会有些差异,且实践过程必须维持和允许差异存在,但二者殊途同归于人权保障,人权的保障蕴含和实现在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之中。

  二、规范“媒介审判”现象之务行

  前面在理论上对人权保障、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进行了阐释,并着重分析了三者的关系。下面我们就从具体运行视角来分析,为我国现实实践进行有益的探索。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和知情权,传媒虽不是法定的监督机构,但传媒作为公民实现上述三项权利的载体,客观上具有了监督司法效能。新闻监督是新闻自由的内涵的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7条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我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部分中规定,“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审判之前作定性、定罪和案情的报道;公开审理案件的报道,应符合司法程序。”以上就是我国新闻媒体介入司法的现行规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则说:人大及社会各界的正当监督是对人民法院工作的一种有力支持,特别是目前人员状况下,相当一部分法官自律意识弱,自律能力差,如果没有来自外部和内部的“他律”,确实会产生一些问题,所以我们对包括人大监督在内的一切合法监督表示欢迎。现实中,由于法官司法人格不独立,法官价值取向政治化、法官管理行政化、法官构成非专业化、法官与社会关系亲密化,导致我国司法独立尚停留在理念层面上,并未深入到实际运行层面,各级当权人物对司法的干涉时有发生,司法队伍中腐败现象也大量存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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