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
二是办理结果质量不高。有的承办单位接到建议后,不作任何调查研究,不管建议有无价值,立即书面答复代表:你的建议很好,我们准备马上办理。但往往是答复一完毕,“办理”也就完结,建议成了泡影。有的承办单位对代表的建议不是自己认真办理,而是要求代表本人或代表所在单位去落实。有的建议因涉及面广,需要几个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才能落实。但往往因无人负责,甚至相互推诿而很难得到办理。有的承办单位避重就轻,只办理难度小的建议,对难度较大的则搪塞一番,敷衍了事;涉及资金的建议则基本以“财力困难”为由,扔到一边,不予办理。
三是答复代表态度不好。不管承办的议案、建议是否复杂,能不能办,不向代表作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而是用一两句不痛不痒、摸不着边际的话敷衍应付。有的单位对承办的若干项建议不是视内容给代表逐一答复,而是将所有建议以一份答复件打印出来,再分别填上代表姓名后寄给代表,千篇一律。有的答复件不愿正面触及代表所提建议内容,尽讲些无关紧要的大道理。
四是监督检查不力。在议案和建议办理及答复过程中,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检查不够。一般是将议案和建议转交有关部门后,就顺其自然,由他们自己办理,只要到时候能给代表一个答复就行。至于办得如何,进度怎样,效果好不好,代表满不满意等等,则缺乏跟踪监督和检查的具体措施。凡此种种,无疑对代表行权履职的积极性以极大的负面影响。
(七)监督代表在实践中很难实施。
一是选民和选举单位缺乏监督代表的意识,不行使对代表的监督权,各级人大也没有把监督代表列入工作内容,致使监督代表这一法律规定成为虚设。事实上,各级人大代表一经产生,就与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很少联系,处于没有监督的状态,即使代表不积极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履行代表的义务,只要不触犯刑律,就可以任期届满。虽然报刊上时有人大代表被终止代表资格的报道,但几乎没有代表因不积极履行职责和义务而被罢免的案例。形成了只有终止代表资格,而无罢免代表职务的特殊现象,甚至很多地方把代表资格和代表职务混为一谈,用终止代表资格替代罢免代表职务这一法定程序。
二是法律规定太原则,操作起来很困难。法律只规定了监督代表的主体是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没有规定由谁来组织、如何监督、监督的程序和监督的处置等。由于人大常委会无权对本级人大代表进行监督,只能原则性地提出一些要求,而原选举单位又不便于监督上级人大代表,更使监督代表工作处于虚设状态。另一方面是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对自己代表的行权履职情况缺乏了解和掌握,无法监督。客观上形成了“能看到的无权监督,有权监督的又看不到”这样一种被动局面。另外,法律虽然规定了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但对罢免的条件却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在实践中很难实施。
三是对代表进行监督的制度不健全。代表行权履职没有具体标准,更没有量化指标,称职与不称职很难界定。即使进行监督,也只能凭选民的感觉,这就有可能因种种非理性因素而扭曲对代表的监督工作。目前,我市一些区、县开展了选民评议代表的工作,总的来说效果是好的,但急需制定、完善相关的制度规定。
(八)乡镇人大机构配置不科学,乡镇人大代表作用难以发挥。
目前,乡镇人大设主席1人,可设副主席1—2人。主席、副主席在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没有实质性的处置权;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员少,最多不过2—3人,远远不能保证乡镇人大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保证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这种情况,既不利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也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乡镇人大主席由乡镇党委书记兼任也存在一些弊端。兼任后,如果书记“开明”一些、民主一些,能摆正关系,统筹能力强,则人大工作就好开展一些。我们发现,许多兼任人大主席的乡镇党委书记根本没有精力和时间考虑人大工作。另外,由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席,使人们产生“党委代替了人大,人大可以不要了”的错觉。在这样的乡镇,即使配有专职副主席,工作也很难开展起来。
(九)有的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软弱无力,没有尽到职责。
一是代表大会“曲终人散”,常委会跟踪联系不够,大会的决议决定难以贯彻落实。代表大会对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财政预算等重大问题作出决议之后,代表们应把大会精神带回去,宣传到各个角落。但是由于跟踪联系和约束不够,代表们对大会精神的宣传贯彻显得苍白无力,很难使其变成全地区人民的意志和行动。
二是代表工作的基础地位尚未体现出来。现在,不少人大常委会的“机关化”作风太浓,“飘”在上面多,“坐”在机关多,下基层调查研究少,脱离了同人大代表的紧密联系,不能及时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呼声和要求。
三是代表联络工作机构人手少、任务重,影响了代表工作的开展。他们既要为本级和本级选举出来的上级人大代表行权履职服务,又要承担指导下级人大的代表联络业务工作,指导包括县、乡级在内的下级换届选举工作、任免工作、培训工作、代表议案建议办理等任务,但他们只有几个人,有的区、县(市)甚至只有1个人。明显与如此繁重的任务不相称。
四是平时组织活动较少,监督作用发挥不力。目前,人大常委会考虑更多的是如何实现自身职能和加强自身建设,较少顾及代表的活动。因此,对代表的联系时紧时松,对代表活动的组织时多时少,直接影响了代表作用的发挥。
五是宣传工作不到位,代表中的先进事迹难以总结推广。
三、解决代表行权履职有关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对人大制度和代表法的宣传,营造一个有利于人大代表行权履职的社会环境。
要坚持不懈地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采取各种形式,特别是充分运用新闻媒体,经常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根本政治制度和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要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开辟“专栏”、“专版”、“专刊”,宣传人大制度,宣传人大工作和人大代表行权履职的事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定期组织对代表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一府两院”及有关单位认真学习贯彻代表法。通过这些措施,使各个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切实提高对人大代表地位、性质和作用的认识,在全社会树立尊重代表、支持代表依法行权履职的良好风尚。
(二)采取有效措施,严把“入口关”,大力提高人大代表的个体素质。
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时,不管是组织推荐还是选民推荐,都要坚持代表的资格条件。代表不是荣誉称号,选代表也不是评先进,除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外,更重要的是看他能否胜任代表职务。不能仅为考虑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或代表的结构比例,就降低标准,把一些参政能力不强的人选为代表。
首先,要改进代表候选人推荐方式,扩大选民推选名额。尤其在第一轮提名时,应依法让选民充分发表意见,充分行使提名权,把符合代表条件和结构要求的候选人都提出来。可以说,选民联合提名越多,选择的余地越大,就可以多中选好,好中选优,从根本上解决代表的“先天素质”问题。
其次,要对选举程序进行必要的改革,引入竞争机制。要在坚持差额选举的前提下,让正式代表候选人直接与广大选民见面,向选民发表参选演讲,阐明自己对人大代表的认识以及当选后的打算或设想,回答选民提问,以便选民做出正确选择。这是改变目前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缺乏了解、甚至一无所知状况的有效途径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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