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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大代表行权履职问题的思考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34:25   点击数:[]    

人员,给其分配一些本属于政府工作的具体任务。凡此种种,不同程度地挫伤了人大代表和人大工作者的积极性,影响了人大作用的正常发挥,降低了人大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二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缺乏人大意识、公仆意识,不重视人大代表的法定权利,阻碍代表作用的发挥。有的政府或“两院”的负责人只有在开大会时,特别是需要代表投票表决时,才对代表们毕恭毕敬,一旦选举、表决完毕,目的达到,便把人大代表抛在了脑后,颠倒了“公仆”,和“主人”的关系。法律规定的为代表履行职务提供的各种条件,有些地方得不到落实,对代表依法履行职务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一个镇的镇长在代表评议会上说:“你们来评议我们的工作,搞错没有哟?”;有些政府工作人员错误地认为,人大代表视察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找麻烦;有的地方甚至还出现殴打辱骂代表、个别司法机关未经人大许可就限制代表人身自由的事件。

  三是一些单位和群众,受传统权力意识影响,习惯于用党政领导职务来衡量权力和地位,轻视人大代表。有的认为人大是“二线机构”、“橡皮图章”、人大代表是“摆设”,无职无权,只不过是开开会、划划圈、举举手而已。在思想习惯上、利益价值取向上总认为党委政府才是真正的“权力机关”。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委曲求全,或者找党委、政府、“两院”中“管用”的人送礼求情,而不知道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不找人大伸张正义。这就客观上助长了一些歪风邪气,纵容了一些腐败行为。同时,这种不良社会风气也削弱了人大代表整体作用的发挥。

  (二)一些人大代表个体素质不高,行权履职意识淡薄,不能适应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需要。

  一是有部分代表文化素质偏低,缺乏当家做主、参政议政能力。据我们所知,有的基层人大代表仅有小学文化程度,甚至还有个别代表是文盲或半文盲。他们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知之甚少,对有关法律、法规缺乏必要的了解,不知道如何行使代表的权利。他们表达能力差,参政议政水平低,抓不住问题的实质,提不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有的当了一届代表,没有在会上发过一次言,没有提过一件议案和建议。

  二是部分代表政治素质低,缺乏政治热情,行权履职意识淡薄。有的代表不理解人大代表是一种国家职务,忘记了自己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代表者和体现者,是人民群众呼声的代言人,没有使命感和责任感,满足于做好本职工作,把自己等同于“劳动模范”。有的认为行权履职既无报酬,又耗费精力,还会遇到阻力,是费力不讨好的事,因而对代表工作不主动、不积极,敷衍了事,能推就推。有的当了一届代表,从未参加过小组活动,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是个别代表道德素质低,谋取私利,甚至违法犯罪。有的利用人大代表的政治身份做“幌子”,骗取人们的信任,欺蒙拐骗;有的利用人大代表的政治身份作“护身符”,当特殊公民,违法乱纪;也有在国家公务员岗位上的代表贪污受贿,腐化堕落。这些所谓“代表”,败坏了人大代表的名声,严重损害了人大代表的崇高形象。

  (三)代表的构成比例不合理,影响了代表整体作用的发挥。

  目前,对代表的年龄、性别、政治面貌、文化程度、界别的划分和构成,选举法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做法也不尽相同,但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中共党员偏多、领导干部偏多。有的区、县(市)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是清一色的人大代表(包括各级人大的),使人代会简直成了党委和政府布置工作的大会。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比例偏大,给组织代表活动带来了困难。他们往往工作忙、时间紧,抽不出时间来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有的即使参加代表活动,也更多的是以党政领导的角色出现,位子未摆正。他们要么不发言,一发言,就是对其他代表作指示、提要求、布置工作。二是在推荐代表候选人时,照顾性安排的多。这些照顾安排的人员,有的是离退休的老干部,有的是各类企业的法人代表,有的是“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的是“养猪大户”、“种田能手”等。他们要么由于身体条件不能履行代表职,要么是由于本职工作太忙,不知情,不知政,不能发挥代表作用。

  (四)代表小组活动不经常、视察效果不好、联系选民不够。

  由于代表法没有对闭会期间代表开展活动以及代表联系选民工作做出有约束力的具体规定,使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代表小组每季度开展一次活动缺乏制度保证,不仅活动的次数少,效果也不明显,有的地方甚至尚未组建代表活动小组;代表持证视察的为数不多;有的代表除参加会议以外,其他活动基本上没有参加。

  视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视察的内容上,准备工作不充分,确定的选题过多、过散,缺乏针对性,没有抓住事关全局的重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视察的形式上,集中视察多,分散视察少;全面视察多,专题视察少。有的视察声势浩大,随行人员众多,代表们忙于应付,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深入调查研究。一些视察报告的重点在于肯定成绩和总结经验,对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措施着墨不多。视察结束后,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缺乏跟踪监督和反馈落实,甚至个别单位对代表提出的问题无动于衷,我行我素,极大地挫伤了代表视察的积极性。

  由于缺乏法律的具体规定和制度的制约,代表法关于“代表应当与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的规定在实践中很难落实。有的代表从未走访过选民,更谈不上向选民收集意见,表达和反映他们的要求和呼声,以致于时间一长,许多选民已经忘记了谁是自己选出的代表,更谈不上去监督代表了。

  (五)部分代表在会议期间所提议案、建议质量不高。

  目前,代表在会议期间行使得最多的权利是提议案权和建议权。应当说,有很多议案、建议提得准、提得及时,质量很高,得到了大会主席团和承办单位的采纳,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也勿庸讳言,有许多议案、建议质量不高,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是准备不充分,能力有限,无从下手。有的代表成天忙于自己的工作,不能深入思考一些问题;有的代表受时间、精力、能力和所处环境的限制,缺乏充分了解社情民意的畅通渠道,尤其是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情况不清楚,力不从心,出现了“想提提不出,不知提啥好”的现象。

  二是过多的强调地方和局部的利益。如有的建议要求解决铁路、高速公路的走向问题,甚至还有个别代表要求解决自己的工资和待遇问题等,过多地强调了局部和个人利益。特别是要资金、要项目的建议占相当大的比重,使代表成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利益代言人”。

  三是有的建议超出了本级人大的职权范围。如有的市、县人大代表提出县、乡换届选举要同步进行的建议,涉及到修改宪法,超出了市、县级人大的权限;有的代表提出要对公安系统和纪检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在土地政策上开口子、减免农业税等建议,这涉及到国家管理体制和改变国家根本战略的问题。

  此外,有些议案、建议的内容、格式不符合要求,文字表达不清。还有个别建议没有经过调查研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六)有些单位办理议案、建议质量不高,挫伤了代表提议案、建议的积极性。

  一是民主法治意识不强。有的承办单位及其责任人,搞不清楚人大的性质和地位,认为人大无实权,通过的议案可落实可不落实,无关紧要;代表不是上级领导,提出的建议可理睬可不理睬,无碍大局。基于这种心理,致使不少议案和建议得不到认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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