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主义倾向对传统道德采取了过于简单化的否定态度,见波斯纳的评论:《超越法律的道路》,同上注,第20-23页。如果这样的话,霍姆斯法官似乎犯了一个和中国古代法家同样的错误,即忽视了道德规范对于维护法治的必要作用。我们可以举出许多理由来表明,单靠霍姆斯法官所期望法律发挥的“预测”功能(即对法律惩罚的预期能事前构成一种威慑),是不足以阻止一个具有犯罪倾向的人犯法的,也未必能有效防止政府官员滥用手中的权力。
54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离娄上》。
55 见《礼记》中《大学》、《内则》、《学记》等篇。
56 但有些宪法也会触及到教育体制,例如美国许多州的州宪都明确提供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
57 见A.V. Dicey,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Constitution (8th Ed.), London: Macmillan (1915), p. 110,并比较陈独秀:《宪政与孔教》,载《新青年》,1916年11月1日。作为平等在宪法中的一个显著体现,美国联邦宪法第1章第9与第10节明确禁止联邦和各州政府授予规则头衔。
58 Reverse discrimination,即“affirmative action”(“正面行动”),参见《西方宪政体系。美国宪法》,第301页。
59 这是对“五分之三条款”的一般观点,不同看法见Pual Brest,Sanford Levinson, J.M. Balkin, and Akhil Reed Amar, Processes of Constitutional Decisionmaking: Cases and Materials (4thEd.)。 Aspen Law & Business(2000), pp. 2-3.
60 事实上,如果法律确实对所有人都在结果上严格“平等”的话,这样的法律经常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法律的目的正是对不同类型的人赋予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尽管所用的语言可以普遍适用于任何人。
61 见《孝经·庶人章》。
62 《大学》。
63 例如在孝道面前,官职甚至王位不过是一只随时可以放弃的“破鞋”而已。《孟子。尽心上》。因此,在儒家的理念中,传说中的舜将不惜违反国家法律,背着他那犯罪的父亲逃往遥远的海滨。儒家对国与家之间的价值选择可见一斑。
64 《论语·子路》。但儒家的家庭观念并不一定和宪政观念相抵触。事实上,从美国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中所推演出来隐私权已经涵盖了夫妻关系,因此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宪法禁止任何法律要求夫妻对有关性生活的问题出庭作证。参见《西方宪政体系。美国宪法》,第244-249页。如果儒家认为家庭是一个亲密无间的实体,并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那么保护父子之间的和谐关系似乎亦无不可,尽管这可能会在某些情形下使刑事审讯获得事实证据更为困难。
65 例如见《礼记》的《曲礼》、《内则》、《玉藻》等篇章。与此相关的是尊重长者的严格习惯,具体反映在“礼”对社团的饮酒、射击等活动所规定的秩序。见《礼记》中的《乡饮酒义》与《射义》等章节。
66 见陈独秀:《宪政与孔教》,载《新青年》,1916年11月1日。一个例子是父母健在时,子女不应远离家门,在原则上也没有拥有财产的合法权利。“孝”还涉及到一些棘手的形上学问题。和假定上帝造人的基督教不同,儒学基于子女的生命完全来自其父母的世俗信仰。因此,儿女对家长的无限责任及家长的无限权力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67 例如见《礼记·祭义》中“孝”的儒家“典范”曾子的言论。但以下《孝经》的对话表明,儒家对“孝”不止这一种狭隘理解。
68 这段对话固然未必真的发生于孔子和他的学生之间,但它被包括在儒家关于“孝”的权威经典之中,因而至少应有助于理解“孝”在中国传统社会的真实意义。
69 《孝经·谏诤章》。
70 对于类似的“师道尊严”可能也同样存在着误解。尊师并不一定意味着盲从。孔子本人便认为其得意门生颜渊作对自己没有太大的帮助,因为他总是满足于老师的教诲。见《论语·先进》。与此相比,孔子的另一个学生子路经常挑战其老师的言行,并至少有一次改变了后者的计划,因而获得了老师的嘉许。见《论语·雍也》。《礼记·学记》中也有“教学相长”一语,可见儒家承认老师也能通过教授学生而学到新的东西。
71 当然,新的规则并不一定就更好。不消说,最为臭名昭著的例子是强迫妇女裹脚的习俗。它始于唐代宫廷,在宋朝获得进一步推广,并最终成于明清,从而成为扼杀女性自由发展的工具。但从裹脚一例中亦可看出,许多专制恶习事实上并不能怪古人,而是文明发展到一种病态的产物。
72 《礼记·礼器》。
73 见《礼记·三年问》。
74 因此,功利主义与自由主义哲学家密尔(J.S. Mill)强烈反对东方式的“习俗专制”:“一个民族…可能在一段时间内进步,然后停滞。它在什么时候停滞?在它不再具有个性(Individuality)的时候。”John Stuart Mill, Utilitarianism, On Liberty, Considerationson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London: J.M. Dent & Sons Ltd. (1972), p. 138.在五四运动时期,密尔的批评同时被自由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者所重复。这些新思潮在中国的体现参见下列文集:陈崧编,《五四前后东西文化问题论战文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五四运动文选》,北京:三联书店1959年版。
75 Alexis de Tocqueville, Democracy in America, George Lawrence trans. & J.P. Mayer ed.,Harper & Row (1969), p. 464.
76 罗兹曼(Gilbert Rozman)主编,《中国的现代化》,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第270-287, 573-587, 628-636页。
77 见《礼记·王政》。
78 《礼记·礼运》。
79 《礼记·乐记》。
80 Talcott Parsons and Edward A. Shils (ed.), Toward aGeneral Theory of Action,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54), pp.179-180.
81 这一难题并不仅限于中国。在许多方面,五四运动可以和法国革命相比。正如托克维尔指出:“这些制度的古老并不产生对它们的尊敬。相反,它们越是变得古老,就越遭到非议,且确实奇怪的是,当它们越是衰落并似乎丧失了伤害的能力时,它们越是受到憎恨。”Alexis deTocqueville, The Old Regime and theFrench Revolution, Stuart Gilbert trans., New York: Doubleday (1955),p. 17.
82 对于当时“保守派”的代表性论点:“国是之丧失……为国家致亡之由”,见伧父:“迷乱之现代人心”,载《东方杂志》第15卷,1918年4月。
83 Moral capital,引自余英时先生的一次报告。西方社会科学界用得比较多的是“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这一概念,代表作见Robert D. Putnam, MakingDemocracy Work: Civic Traditions in Modern Ital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pp. 163-186.两个概念都是指一般意 义上的资本(包括技术人力资源)不能替代的社会资源,其中社会资本概念可能相对而言更为广泛。
84 对于这一点,笔者将另撰文说明。总的来说,专制的对立面是民主与自治,而人治的对立面则是法治。在逻辑定义上,正如法治与民主并不是同义词,专制也未必意味着人治,尽管可能有相当充分的历史证据表明两者之间的联系。 上一页 [4] [5] [6] [7] [8] [9]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