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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信客户”表彰授牌活动的法律思考      ★★★ 【字体: 】  
“诚信客户”表彰授牌活动的法律思考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30:53   点击数:[]    

泛参与。

  (四)评定依据,评定过程,评定结果应当“三公开”

  权力寻租,腐败产生都是在黑暗中进行。如果权力的行使能够接受阳光的直射,行政的过程能够公开地面对受众,一切暗室中的猫腻都将无处藏身,行政将变得更加透明,正义也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所以,开展诚信等级管理工作中,坚持三公开是必须的程序:评定依据的公开,实现依据的客观真实;评定过程的公开,能够全程予以关注与监督;评定结果的公开,实现相对人的知情权,保障合法权益。因此,实施政务公开,引入听证制度,建立群众评议机制是使公开得以实现的制度保障。

  (五)加强后续监管,维护烟草行政机关的权威与公信力

  行政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来自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合法、公正和强制性及所发布舆论导向的客观正当性和市民的充分信赖。因此,确保依法行政,减少纠纷发生,避免行政败诉的重点还在诚信等级管理后续监管环节。卷烟客户的诚信等级或评比的荣誉称号一旦颁发,烟草行政机关就负有严格监管的义务和职责并适时进行等级的评价、调整及对外公布。受到表彰授牌的“诚信客户”违反承诺的,应立即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牌匾,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及时公布信息,避免消费者因信息认识错误或滞后而受到的利益侵害。行政机关明知行政相对人因违法等行为已不具备诚信客户标准却未及时取消牌匾公布于众,从而导致损害发生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责任乃至赔偿。如果对确有违法行为的“明星”客户没有尽到监管义务,怠于行使职责,应当承担违背行政组织法不履行职责的责任。对于诚信等级较低的客户,规范自身行为后且已符合等级提升或应受到诚信客户荣誉称号表彰及授牌标准的,烟草行政机关不作为而导致客户声誉和利益受损的,也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因“诚信客户”自身违法经营而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且无证据证明烟草行政机关有过失的,责任由消费者或“诚信客户”自己承担。鉴于此,笔者建议,在双向承诺书中应当明确此点。

  参考文献

  [1]《行政法学》,罗豪才,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世荣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行政法学》,王连昌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4]《新编行政法学》,王学辉、谭宗泽著,重庆出版社,2001年版。

刘伟 陈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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