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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宪主义的起点——对清末君主立宪主义的一个省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30:2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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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并将代表“全国各方面的势力”、“民意”的议会这一机关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但是,既然议会是作为代表“民意”的一种“意志机关”,其最终就必须有待于摆脱“民智未开”的状态,有待于能够参加“普通选举”的“国民”的存在。在此,梁启超面临当时他所认识到的中国国民的“民智”状况,陷入了苦闷当中。而为了从“专制君主”和“未成熟的国民”的进退两难中摆脱出来,他提倡“新民说”,即改造具有“奴隶根性”的中国人的国民性,通过教育国民创造出“新民”,[27] 同时主张在这种改造实现之前,实行不是通过革命的立宪共和制,而是作为“过渡时代”的一种“开明专制”的君主立宪制。[28] 四、结语:起点的偏向 那二十世纪的迫近,曾使得数千年悠然自得的中国,在不断深化的“西方的冲击”之下,从制定“钦定宪法大纲”开始,经历了苦闷的、坚苦卓绝的立宪主义历史。我们若将梁启超的《立宪法议“》1901年)一文的发表作为一个划时代的标志,那么中国的二十世纪,实际上可称之为”立宪法的世纪“。 但追溯这一历史的出发点,可以发现,在二十世纪初的君主立宪主义运动中,由清王朝所推动的“自上而下”的君主立宪运动,其目的充其量是在通过推行外见性的立宪主义来吸收民众的能量,以壮大国家的实力,从而保持将国家人格化的皇帝的权力。而在“自下而上”的君主立宪运动中,作为精神指导者的梁启超等人,也在将民众视为国家资源的中国传统的“民本主义”之下,提倡君主立宪,即使同样在另一种性质的“自下而上的立宪运动”中主张共和立宪主义的革命派指导者孙中山等人,也基于中国民众是“一盘散沙”的认识,而力图将中国塑造成中央集权的近代立宪国家。[29] 这样看来,柯恩(Paul A.Cohen)努力寻找近代中国自身变革冲动的做法虽然可贵,而且并没有完全错误,但与其说当时中国已经预先存在了这种变革的力量,倒不如说正力图塑造出这种力量。这似乎仍然属于一个相对安逸的“老大国”面临西洋冲击的宿命。 在这种宿命和回应的结构下,二十世纪初中国立宪主义的各种运动,就不可能产生出个人与国家相互对峙的思想,而且更有甚者,与重视国民个人的权利相比,自然更倾向于重视“国家”,即显然是向“国家优位”的倾斜。传统的中国在数千年的“大一统”的支配构造下,一方面存在着不断积累的公的政治文化,国家第一位的指向性原本就已然极强,另一方面则又在大众的政治文化中,存在着一种“传统的政治不信任和反权力性”的倾向,这种公的政治文化和大众的政治文化的紧张关系,形成了“集权的国家”和“未组织的社会”之间的对峙状态,这种对峙状态在全面的民族危机之下,被二十世纪初的中国的精英们所深切感受,从而形成了“国家优位”或“国家本位主义”的历史的、社会的、文化的背景。在这种背景下,无论是“自上而下的立宪运动”还是“自下而上的立宪运动”,自然都有着一种黯然的默契,一种共同的逻辑。 哈耶克说“剥离一切表层之后,自由主义就是立宪主义”。[30] 笔者认为,这一论断就西方的情形而言其实可以改为、而且最好改为:“剥离一切表层之后,立宪主义就是自由主义”。但上述我们所描述的我国立宪主义的起点,一开始就不同于西方传统的这种立宪主义的精神结构,这对后来我国立宪主义的展开无疑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投下了深长的暗影。全面省思这种影响,非笔者以本文所能胜任,但在此姑且还想指出的一点是:迄今为止把立宪主义单纯理解成为民主主义的那种宪法理论,在我国本身的语境之下,自然无法超越类似于“人民代表机关中心主义” 的这一近代性的、悬而未决的历史课题,而且在许多情形下仍然逃脱不了把人民当作一种可以动员的资源的那种思案。 参考文献: [1] 本文的视角以及一些主要观点,主要是建立在第一作者林来梵的日文原著《中国における主權 ?代表と選舉》一书中《序章:中国立宪主义的形成与展开》的前半部分的基础之上的,具体可参见林来梵:《中国における主權 ?代表と選舉》,(日本)晃洋书房1996年版,第1页以下。在写作过程中,第二作者凌维慈提供了对原著的翻译以及一些资料和观点的有益补充,最后再由林来梵加以全面的订正和改写。值得一提的是,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何永宏也在资料收集方面为本文提供了有益的帮助,谨此表示谢意。 [2] 参见亓冰峰著:《清末革命与君宪的论争》,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0年版,第2页。 [3] 参见徐祥民等著:《中国宪政史》,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页。 [4] 参见[日]楠瀨正明:“清末におけるを立憲構想-梁啟超中心として”,载《史學研究》134号,广岛史学研究会,1979年刊出。 [5] Paul A. Cohen, Discovering history in China: American historical on the recent Chinese past, 中译本,李荣泰等译:《美国的中国近代史研究》,台湾联经出版1991年版,第1页以下。 [6] 载泽“考察政治日记”的主要内容,可参见张晋藩、曾宪义:《中国宪法史略》,北京出版社,1979年版,第51页。 [7] 参见载泽“出使各国大臣奏请宣布立宪折”,载于《辛亥革命》,第四册,第24页。 [8] 东华续录“光绪朝二一八”,七月甲午的奏折。 [9] “考察宪政大臣达寿自日本归条陈宪政事宜”,《光绪政要》(卷三四),另可参照[日]長井算已:“清末の立憲改革と革命派”,载《歷史研究》第202号(1955年) [10] 例如,达寿所引进的“国体”的概念,后来毛泽东也对其进行了再定义,从而成为了今天中国宪法学的最重要的概念之一。 [11] B.I. Schwarts, The world of thought in Ancient China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5),p.413. [12] 参见沈才彬:《天皇和中国皇帝》,六兴出版,1990年版,第三章。 [13] 李文海:“论清政府的预备立宪”,载《纪念辛亥革命七十周年学术讨论论文集》,中华书局,1983年版。 [14] 参见[日]鈴木安藏:《比較憲法史》,劲草书房,1951年版,第253页。 [15] 参见侯宜杰:《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清末立宪运动史》,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1页。 [16] 参见侯宜杰,前揭书,第253页。 [17] 参见梁启超:“宪政浅说”,《梁启超文集》卷二十三。 [18] 参见前揭书;另见楠瀨正明,前引文。在此须说明的是,国家法人说的见解“是以国家为权利主体,因此,遂为法律上的人格者。”美浓部达吉的国家法人说学说,可参见美浓部达吉著,欧宗佑、何作霖译,汤唯点校:《宪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9] 梁启超的立宪思想发生过很大的转折,从最初跟随康有为时保守的君主立宪思想,到亡命日本开始大力提倡民权自由,言论激烈,再到考察美国后,反对革命,放弃共和,返回主张君主立宪。参见亓冰峰,前揭书,第三章。 [20] 参见[日]长谷川正安:《宪法学史?讲座》,劲草书房,“日本近代法发达史”,1958年第七卷所收,第72页。 [21] 参见梁启超:“宪政浅说”,《梁启超文集》卷二十三。 [22] 即“多君世”、“一君世”和“民政世”。 [23] 参见“政闻社宣言书”,载梁启超:《饮冰室文集》,卷20,第25页。 [24] 参见楠瀨正明,前引文。 [25] Human Rights in C ontemporary China ,by R.Edwards,L.Henkin &A.Jnathan,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N.Y.1986,pp.151-152. [26] 参见[日]有田和夫:《清末意識構造の研究》,汲古书院,1984年,第158-159页。 [27] 参见梁启超主编:《新民丛报》,从第一号到第二十七号,1902年到1906年断断续续的连载。 [28] 参见梁启超:“开明专制论”,《饮冰室文集》,第十七卷所收。 [29] 参见[日]中岛嶺雄:《中國》,中央公社论,1979年,第200页。 [30] 哈耶克著,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上),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43页。唯该书译文为“剥离一切表层之后,自由主义就是宪政”。 浙江大学法学院·林来梵 凌维慈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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