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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宪主义的起点——对清末君主立宪主义的一个省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30:25   点击数:[]    

宪法相抵触(第十六条)。

  第二, 从第九条“总理大臣受国会之弹劾时,非解散国会即内阁总理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为两次国会之解散” 的规定和上述第八条等的条文来看,“十九信条”规定的政治体制近似于议会内阁制。尽管“皇帝的权力”仍然继续存在,但通过国会对其进行有力的制约,并在国会的基础上成立内阁和“国务裁判机关”,这种政治体制显然具有一定程度的国会优位的特征。

  就像我们所理解的以上两个特征,在“十九信条”中,皇帝的权限被大幅度地缩小,即使继续存在,也处于不得不被“弱化”的立场,类似于梁启超所期待的“虚君”。绝对主义的色彩比之前的“钦定宪法大纲”淡了,甚至比“大日本帝国宪法”还要淡得多,特别是从责任内阁的导入和“国会优位”的性质来看,“十九信条”意味着二十世纪开始萌发的中国立宪主义,已经从当初日本君主立宪主义的舞伴的身份中摆脱出来,而接近于英国的君主立宪主义。

  与只是作为一种单纯的许诺的“钦定宪法大纲”不同,“十九信条”有了某种法的效力,具有了所谓的临时宪法的性质,但其并没有涉及国民的权利,这是很大的欠缺。当然,对于当时面临崩溃边缘的清王朝来说,其要对付的不是一个个普通的国民,而是事关清王朝的存亡命运的孙中山等人的革命势力以及朝野上下立宪派的势力,这样的“国民自由权利的空白”结构也就可以理解了。而这种“国民自由权利的空白”结构,也正象咒语一样对应了不久后梁启超在其“新民论”中所提出的“造出国民”的问题意识。

  三、“自下而上的立宪运动”中的立宪主义

  (一) 从立宪团体之成立到国会请愿热潮

  二十世纪初,中国民间各类立宪团体的成立一般认为是建立在民族资本主义发展和中国新旧知识分子的壮大这两个基础上的。1905年至1908年是中国民族资本发展的一个高峰,他们的成长和觉醒为立宪派的壮大和立宪团体的建立创造了物质条件,奠定了阶级基础。而接受了西方资本主义科学文化知识,具有近代政治思想意识的中国近代知识分子群体,则构成了立宪派的思想和组织基础。[15]

  当时在上海、广州、日本东京等各地相继成立的上海宪政研究会、预备立宪公会、吉林自治会、宪政公会、帝国宪政会、政闻社等各类立宪团体,以促进立宪为目标,通过政治团体的形式来形成有价值的社会舆论,承担对国民进行宪政教育的责任,培养国民的参政能力,集合国民对立宪的态度,以国民的运动监督政府,召开国会,实行宪政,“自上而下”地推动立宪的实现。例如以杨度为首的立宪派曾发表意见书,奋起要求召开国会,督促清王朝筹备立宪的进度,各地立宪团体纷纷以络绎不绝的上书进行请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迫使清政府出台“钦定宪法大纲”和“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其后各地展开选举,设立咨议局,立宪派人物纷纷投入到各省咨议局的选举中。在各省咨议局的筹办下,城镇乡开始地方自治的改革。[16] 同时,以咨议局为中心,由立宪派领导,全国掀起了国会请愿的热潮,先后四次,长达一年之久,尽管其运动的方式在主观上留有对清王朝统治者的幻想,在客观上受制于当时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结构,但作为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普及了宪政思想,对为政者产生了压力,同时促进了各地方代表和立宪团体在政治上的成熟。

  由此可见,在清王朝统治者派遣大臣海外考察、改革官制、颁布宪法性文件的同时,民间政治团体、地方代表展开各种立宪活动,自上而下地推动了清末立宪的进程,两者互相作用,共同汇成当时中国君主立宪主义运动的潮流。

  (二)梁启超的立宪主义理论

  在理论上,除了前述的“自上而下”立宪运动中的立宪理论上的准备之外,同时也出现了促进“自下而上的运动”的立宪理论。其中具有代表性的,首推当时亡命日本,研习立宪理论,并通过一系列活动呼吁国内进行立宪运动的梁启超的立宪主义思想。

  面对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中国的民族危机,梁启超所提出的“新民说”等思想,实际上乃是将国民家的形成作为当时中国的基本历史课题。因此,他首先创造出作为新的政治主体的国民(“新民”)这一概念,提倡以此为承当者支撑起立宪体制,组织国民国家。梁启超的这一理论,是从以下两个根本理论的推演而来的。

  其一,是以国家有机体说和国家法人说为基础的国家论。概括的说,就是“国家是一个具有人格的统治权主体”,由各个机关进行意思表达和行为,从而构成行使统治权的有机的整体。这个国家有机体在于“君主、大统领、国务大臣、一切的行政,司法大小官僚、国会、进行选举的公民都是国家的机关。”[17] 这里的国家论,特别是作为理论根据的国家法人说,吸收了当时日本的美浓部达吉博士的国家法人说。[18]

  其二,是基于以上的国家论的君主立宪论。[19] 在这一方面,梁启超的想法和美浓部达吉博士所主张的“国体概念反对说”则有所不同,他和达寿一样对国体和政体进行了区别,但他认为“国体的区别以最高机关的所在为基准”[20] ,而这又不是美浓部达吉博士所反对的那个国体的概念。梁启超认为:立宪和专制的不同不在于国体是君主还是民主,而在于对国家权力行使的限制的有无,[21] 并且在与当时主张共和制的革命派论争时,极力主张:共和制和君主制的不同,不在于国家主权是君主拥有还是国民拥有这个问题,而在于国家的“最高机关”在哪里这个问题。他认为君主立宪制当然是“最高机关”属于君主。梁启超提出了有名的“三世说”,[22] 他主张在民智未开的情况下,作为国家的“最高机关” 君主有必要象日本天皇那样“总揽”三权,但同时又应是接受限制的“虚器”。为了对君主的“虚器”化进行制度上的保障,他提倡应该导入实行大臣副署制那样的责任内阁制。他一方面认为责任内阁制对国民选举产生的国会负责,即是对国民负责,[23] 另一方面,又把议会构想成可以代表将“国民全体的意志”作为“国家意志”加以代表的、从而可以拥有立法权的机关,认为它才是君主立宪制的根本。一些日本学者认为,梁启超的君主立宪论,特别是他的那种由民权来制约君权的思想,可以说有点类似于理念化的英国君主立宪政治。[24]

  在人权论上,梁启超最初以西方近代的自然法思想为根据,认为法反映的是“人民的公意”,从而推导出立法权属于国民的结论,但是其后则对自然法思想进行了猛烈的批判。他将西方近代的权利概念与中国儒教古典的民本主义理念相结合来进行理解,这在某种意义上是有道理的,但其结果是并没能完全正确地理解了西方近代的人权。有关这一点,现代美国的宪法学者J.Nathan曾这样指出:中国古代的“民本思想把人民视为一种资源,认为虐待他们最少时,他们就生产得最多,因此‘民本’并不意味着‘民权’、‘民主’。但是,让古典的内容符合新的要求本身,是中国思想的长久传统,透过民本思想的多棱镜分析西方的民主主义,十九世纪的中国思想家想说服自己,个人的权利的确可以作为增进国力的手段。” 他甚至指出,“梁和他同时代的很多人不认为权利是由市民用来保护自身的,而认同政治权利作为可对国家做出贡献的那种价值。”[25] 如果Nathan的指摘是正确的话,那梁启超等人的确没有达到康德在近代德国立宪主义的酝酿期所认识到的“人是目的本身”那样的境界。

  梁启超立宪思想的精要之处是同时内含了“限制君权”和“国民创出”两个方面。概括来说,他提倡立宪,但首先要直面担当立宪政治的“民”处于“民智未开”的状态,因此他认为在实现真正的立宪政治的“民政世”阶段到来之前,只能实行“君民共主”的立宪君主制。[26] 而为了制约传统的绝对君权,他构想确立责任内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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