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还有一套不成文宪法?这里所谓的“不成文宪法”并不是说这种宪法没有文字,而是说这种宪法从来不是以宪法的名义出现的,而是以其它的名义出现的,比如说路线方针政策和组织纪律原则等等。这意味着国家政治权力真正运行不仅仅包括成文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权力机关,而且包括成文宪法没有创设更没有明确规定的职权范围但却拥有更大的政治权力的机关。国家权力的转移不仅体现在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制度,而且可能包括了一些最高政治权力转移的不成文惯例,就像英国的《王位继承法》构成了其宪法的一部分,中国古代的长子继承制也中国古代政治权力运行的真正法则,尽管这还不能所做是现代意义上的宪法。由此可见,除了我们的成文宪法,真正涉及国家政治权力的运作、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力之间的关系等重大宪法原则往往要遵循由文件、制度和惯例所构成的不成文宪法。因此,真正的宪法学不仅应当研究成文宪法,而且应当研究这些不成文宪法,不仅应当研究表面上的宪法,而且应当研究实质上的宪法,不仅应当研究公开的宪法,而且研究隐秘的宪法,不仅应当研究“厚宪法”,而且应当研究“薄宪法”。只有明白了这两种宪法的关系,宪法司法化的过程中所面临的全部悖论也就可以迎刃而解了,因为所谓的“变法”心态实际上是诉诸不成文宪法来改革成文宪法,由此才能理解新中国几部宪法的变迁,以及目前种种修宪主张。 北京大学法学院·强世功 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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