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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司法化的“误区” ——从“宪法司法化”的话语悖论看国家转型的宪政悖论(中)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28:2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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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和法官之间互动关系决不是所谓的利益同盟,因为法官是一种相对中立的职业,法学家也不是某个利益集团的代言人,他们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知识上的传递过滤关系。媒体是人民大众的喉舌,媒体和法学家公共知识分子共同营造了公共空间,法学家与法官属于同一个法律共同体。正是在这种环环相扣复杂关系中,人民大众的声音到达了法院,人民大众最朴素的正义感和权利感,通过从公共话语到法律专业知识的不同知识体系的过滤,变成了司法判决中专业化的、逻辑严密的法言法语。在这个意义上,人民法院就是“人民的法律”,只不过这里的人民不是通过投票或者大众司法的方式来决定司法判决,而是通过媒体压力和法学界的过滤来影响司法的整体发展方向,人民的意见在无法通过选举的“人民代表”的声音来表达的时候,就通过商业化的公共媒体来表达,就通过公共知识分子来表达。当然,这样的合作仅仅局限在保护公民的权利方面,对于司法腐败,公共舆论和法学家知识分子依然是人民法院的批评者。因此,正是在保护公民的权利的立场上,法学家、媒体和法院在宪法司法化的问题上再一次配合,那些批评这种配合的人们显然没有看到这种配合背后的“人民大众”与“公民权利”的重要性。 4、法学家公共知识分子的变法心态 尽管法学家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分子,是以“阐释者”而不是“立法者”的形象出现的, 但法学家知识分子依然以“公共知识分子”的面目出现,依然以“立法者”的形象进行法律启蒙。这一方面是由于“法学的幼稚” 所导致的法学专业化的分工不够精细, 以至于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相对自主的法学研究方法,没有形成一个严格意义上法学界; 另一方面,由于剧烈的社会转型使得大众法律教育成为公共教育或者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法律教育不仅承担培养专业化的法律人的任务,而且承担了普及法律知识的公民教育的职能。正因为如此,在媒体上,面对普通大众,这些法学家公共知识分子更愿意谈论普遍的宪法理念,而不愿意也不可能解释具体的宪法文本,毕竟公共媒体不是专业化的法学刊物,宪法司法化的讨论更多出现在媒体上,而缺少真正学术化的思考。 在90年代以法治国的口号下,法学家(当然最主要的是经济法学家和社会学家)以社会科学的名义取代了80年代人文知识分子而扮演了“立法者”的角色,大家不断地给政府、法官和民众提供各种专家意见,建议“应当”如何进行改革,“应当”如何进行审判,不断地为改革“鼓”与“呼”。从刘燕文案中隐含的“法律正当程序”到齐玉苓案中隐含了违宪审查的“宪法司法化”,法学家在司法改革的洪流中高唱“妹妹你大胆地往前走”,“该出手时就出手”。人民大众、媒体、法学家和法官这种心照不宣的默契正是和这二十年多年来的“变法”背景是联系在一起的,由此也养成了一种普遍的“变法”心态。 而正是在这种“变法”背景和“变法”心态中,法学界容易流行的是公共知识分子的法律政策学,而不是强化法律共同体法律解释学,不仅法学家如此,连法官也是如此,不仅法学理论如此,连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等部门法也往往如此。我们对待无论是重大的宪法问题还是细微的法律案件,往往喜欢从领导人的讲话、神圣化了的西方宏大理论、抽离历史的西方成功经验出发来论证“应当”如何进行改革,“法律政策学”已经构成了法学家们思考问题的方式。 这种“变法”心态使得法学家们的思考处于悖论之中,一方面惊呼大规模的移植法律造成了法律条文与法律实践的之间的巨大差距, 由此导致了“制度断裂”; 但是,另一方面依然不断地主张“变法”。一方面惊呼人民对法律丧失了信仰, 希望建立稳定的法律秩序和信仰法律的心态,可另一方面却对所要建立的法律制度持一种“等待多戈”的态度,将目光盯在未来可能建立的那个完美的法律制度,而忘却了当下已经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法律制度。 当法学家知识分子将法律大众化的时候,尤其是将宪法大众化的时候,一个可能的危险就是将真正的宪法问题转变为一个浮夸的、诉诸情感而不是理智的“文人政治”, 如果和普遍的“变法心态”联系起来的话,就更能看出宪政建设所面临的悖论。一方面,我们之所以追求宪政,不仅是因为宪政保护公民权利,而且是因为宪政保持了一个稳定的政治秩序,避免了暴力和革命。“宪法至上”的宪政原则就是希望在宪法所维持的法律框架内来解决各种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然而,另一方面,变法心态使得人们不是在宪法框架和法律规则的内部来寻找解决问题的出路,而不是在宪法和法律之外通过“变法”甚至“革命”来解决问题,由此构成了宪政建设中的变法/革命与宪政之间的紧张。 5、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正是在国家转型的背景下,我们看到宪政建设不仅要面对上述话语悖论,而且要面对制度悖论。一方面,宪政意味着依照宪法的政治,这里所谓的宪法就是指“成文宪法”,就是宪法作为一切政治活动中权力运行的唯一准则。讲“宪政”首先要讲宪法,用宪法文本来约束政治权利的运作,这意味着宪法文本必须是至高无上的。但另一方面,在宪法司法化中,我看到的恰恰是不讲宪法文本,而讲宪法理念。这种讲宪法司法化却不讲宪法解释、讲宪政却不讲宪法文本的明显悖论,除了我们上面所分析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的截然对比,除了公共媒体本身的局限性和法学家公共知识分子的法律政策学及其变法形态,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在国家转型中,除了成文宪法之外,还有另外的我们熟视无睹的政治权力运行的法则。 尽管在法律层面上,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最高无上的法律。但是,在这个转型国家权力结构中,我们感受到推动着社会变革的政治力量遵循的不仅是宪法的政治法则,而且遵循另外的政治权力运行的法则。如果这种政治力量所推动的社会变革与宪法发生了冲突怎么办?从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看,无疑是宪法至上,改革必须符合宪法的要求;但是,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宪法似乎必须为这种巨大的社会力量让路,因为这种巨大的社会改革力量获得了“现代化”话语所提供的合法性。这种合法性力量超过了宪法的合法性力量,从某种意义上,宪法的存在本身也是这种“现代化话语”的一部分,或者说宪法本身支持了这种合法性力量,由此形成了改革与宪法之间的紧张,构成了所谓的“良性违宪”的问题。 正是这种所谓的“良性违宪”导致人们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对我们的宪法文本并没有加以足够的重视。以至于对于宪法,多数法学家并没有坚持严格的法律解释学方法,而是采取了法律政策学的方法,宪法学研究中流行的是对宪法理念的研究或者应当如何建立健全宪法制度,而不是对具体宪法文本或者条款的研究。 当然,如果我们将宪法不是仅仅理解简单的宪法文本,而且理解为这种宪法文本所要追求的政治原则,也就是说不是仅仅理解为一种规定政治权力具体运行规则“厚宪法”,而且理解为一种体现政治理想和原则的“薄宪法”的时候, 上述宪法司法化的话语悖论以及宪政悖论不过是体现了这两种不同的宪法之间的内在张力。毕竟所谓改革的现代化话语本身也是宪法的政治原则的一部分,难道建立一个“富强、民主和文明的国家”,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等这些宏大话语不仅构成了我们的“薄宪法”? 当然,问题依然在于这些“薄宪法”如何体现在“厚宪法”之中,如果没有“厚宪法”的支撑,这种“薄宪法”就变成了轻飘飘的纸上的宪法。 即使从“厚宪法”的角度入手,将宪法理解为政治权力所实质遵循的规则或者说政治权力的游戏规则,那么,在成文宪法之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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