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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日本修宪运动的宪法学思考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27:3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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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20多年来,世界范围内出现了明显的向自由主义回归或者说向新自由主义转变的迹象,这一迹象同样也在日本出现了。这样,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上必然产生新的要求,要求国家更加尊重个人人格,不得侵犯公民权利和更加注重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对此,和平宪法也需要采取应对措施,以更好的解决宪法在“今天”所面临的课题。 那么,既然日本国民有权对宪法进行修改,而现行宪法也的确需要修改,从宪法学角度出发是否就应该赞同日本的修宪运动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就是:修宪运动发展至今,修宪的要求虽然不仅仅及于第9条,但仍是以第9条为中心的;而50多年来日本的改宪派与护宪派争论的焦点也是第9条而不是其他。也就是说,对于修宪运动的抵制主要是对于修改第9条的企图的抵制,而并不是笼统的反对对日本宪法的任何修改;而所谓的护宪,所护的也是和平宪法第9条及其所体现和保障的立宪主义的基本理念。因此,问题至此就演变成了:从宪法学的角度看,《日本国宪法》第9条是否能被修改? 要讨论这个问题,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宪法修改是否存在界限的问题。如果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那么对于第9条的修改从宪法学的角度来讲就是不应受到任何质疑的了。但是如果认为宪法修改存在限制的话,我们就有必要进一步追问:哪些内容是处于修宪权之外的?《日本国宪法》第9条是否属于不得被修改的内容? 众所周知,在宪法修改的限制问题上历来存在着有限制说和无限制说两种观点。但是,虽然无限制说在19世纪较为流行,进入本世纪以来,基于民主政治实践和理论的要求,无限制说逐步失去了影响,有限制说则得到了学者的普遍认同。[50]同样,在日本国内虽然也存在着有限制说和无限制说之争,但是在日本的宪法学界宪法修改的有限制说却占据着通说的地位。下面,我们就以比较有代表性的芦部信喜的学说为例介绍一下日本宪法学界在这一问题上的看法。 根据芦部信喜的分析,宪法修改是应该受到限制的。芦部认为,近代宪法产生于以人民主权为基础的国民的制宪权。同时,宪法又将修改宪法这样一种“制度化的制宪权”赋予了人民。由于修宪权产生于制宪权,因此修宪权绝对不能改变自己得以产生的基础-制宪权和人民主权,否则将无异于一种自杀行为。芦部并认为,由于日本宪法序言中规定了排除一切反对人权、国民主权这些“人类普遍的原理”的宪法、法令及诏敕,这就不仅表明了一种政治态度,而且从宪法上确认了宪法修改有限论。同样,与国内的民主主义密不可分的国际和平的原理(第9条第1款)也是处于修宪权之外的。至于第9条第2款,芦部的观点是,没有理由认为第9条第2款(禁止保持武装力量和进行自卫战争条款)从理论上来讲是绝对不能修改的。[51] 笔者赞同芦部信喜关于宪法修改应该受到限制和第9条第1款应处于修宪权之外的观点,但是认为其关于第9条第2款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笔者认为宪法修改应该是受到限制的。首先,如同芦部信喜所说,修宪权产生于宪法和制宪权,修宪权自然应该受到宪法和制宪权(及制宪权的根源-人民主权)的限制。其次,任何一部宪法都有其根本精神,这种宪法的根本精神也不应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52]最后,如果宪法可以任加修改而不受任何限制的话,将会有“使宪法沦为政治的附庸,成为一种时尚的点缀”的危险。因此,宪法所固有的价值,如人权保障等,同样也是应该处于修宪权之外的。[53]因此,修宪权应该受到宪法规范、人民主权原则、宪法根本精神及宪法价值的限制而不能任意对宪法进行修改。 在明确了宪法修改应受到限制之后,我们就要进一步追问:第9条是否属于和平宪法中不得修改的内容?普遍认为,《日本国宪法》有三大基本原则,即:国民主权主义、永久和平主义和尊重基本人权主义。[54]这三大基本原则可以认为是我们上文中所说的宪法的根本精神。因此,这三大基本原则都应该是处于修宪权之外的。另外,从上文的介绍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无论是理论界还是日本国民都是普遍赞成第9条第1款不得修改的观点的。在此基础上,可以认为《日本国宪法》第9条第1款-和平主义条款是处于修宪权之外的。这样,问题就集中到第9条第2款上了。 对于第9条第2款,笔者的观点是,它同样也是处于修宪权之外的。虽然从表面上看来在民主的监督下重整军备并不与和平主义相矛盾,因此对第9条第2款的修改并不会危及和平宪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也与宪法的基本价值无涉,但是正如小林直树等日本宪法学者所指出的,对第9条第2款的修改实际上是一个涉及面极广的问题,如果听任对第2款进行修改而使日本重新走上军事化的道路,则不仅会动摇现行宪法的和平主义原则,也将动摇民主主义的基础、[55]有损基本人权原则,并且与立宪主义的基本原理是背道而驰的。[56] 首先,如果对第9条第2款进行修改从宪法上允许军队的存在和进行自卫战争,日本将会有重新复兴军国主义的可能,从而将会动摇和平主义原则。诚然,重整军备并不必然就意味着军国主义的复兴,但是如果考虑到日本在尚未修改第9条时就已经在宪法解释的名义下建立了庞大的自卫队并积极试图突破行使集体自卫权的禁忌的情况及其特殊的历史,那么可以想见一旦第2款被修改,军国主义的复兴是存在相当大的可能性的。实际上,自日本成为经济大国之后,就一直以成为“政治大国”和军事大国为目标。日本近来的通过有事三法案、派兵伊拉克、修改武器三原则等一系列行为都证明了它是以成为军事大国为目标的。因此,对第2款的修改必然会在实质上触动第1款存在的基础,为了确保和平主义原则不受动摇,对第2款的修改必须慎行。 其次,正如日本最近通过的有事法案所显示的,一旦第9条第2款被修改,则国家权力将会大幅度地向以首相为代表的行政机关集中,而这与民主主义是相违背的。以日本去年通过的有事法案为例。有事三法案加强了“安全保障委员会”(简称安保会议)的权力,并在内阁设置了“武力攻击事态对策本部”(《 武力攻击事态法案》第10条),使得权力在所谓“有事”的事态下向首相极大的集中。[57]民主主义强调的是议会作用的发挥,在有关军事的问题上更是要求以议会为中心处理有关的具体事宜,而日本的做法却是削弱国会的作用,加强首相的权限,这无疑是不符合民主主义的要求的。鉴于在第9条的约束下日本就已经出现了权力向首相集中的趋势,一旦第2款被修改,进行自卫战争的权利在宪法上得到承认,国家权力向首相集中的趋势就将更加明显。因此,修改第2款也必将动摇民主主义的基础。 最后,修改第2款还将有损基本人权原则和立宪主义。众所周知,立宪主义以保障基本人权为最高的价值追求,因此它要求对公民人格的尊重,主张公民权利相对于国家权力的优越性。而日本尽管通常被看作宪法移植成功的典范,但是在宪政文化和宪法意识基础上仍然有所欠缺,其主要表现方面之一就是公民权利本位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尚未树立起来。一旦修改第2款承认日本的战争权利,国家权力本位、轻视公民权利的思想就有可能得到泛滥。[58]同时,国家权力在所谓的“紧急事态”下也将可能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名义去侵犯公民的权利。[59]这显然与立宪主义的基本理念是背道而驰的。因此,从维护宪法价值的角度出发也应该认为第9条第2款不得修改。 此外,修改第2款、重新承认保持军队和进行战争的权利也将会对日本的经济和财政产生消极影响,[60]这将不利于完成“保证所有的国民都过上人一样的生活”这一现代宪法的目标[61].基于以上种种原因,我们认为,和平宪法第9条第2款与第1款一样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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