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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日本修宪运动的宪法学思考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27:3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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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军、军事法庭、国民的责任与义务、国家紧急事态的宣告等9项条文组成,并明确提出“为了保卫国家的对立和安全,日本拥有自卫权及集体自卫权”,“为了行使上述两种权力,日本应保有国防军”。[34]2003年12月30日,作为五年修宪计划的阶段性成果,自民党提出了2005年宪法修正案的宪法序言部分的三个原则:国际贡献主义、继承日本的历史、传统和文化、尊重基本人权,以代替和平宪法的三个原则-国民主权、和平主义和尊重基本人权。[35]以上种种情况表明,以自民党为首的日本执政党在修宪的问题上不仅态度坚决,而且形成了长远的构想,因此,只要自民党继续执政,修宪就将只是时间的问题。 而更加加强了这一趋势的,是日本其他政党及日本国民态度的变化。在2003年举行的众议院大选中,六个政党中就有四个在所提出的政权公约中表示赞成修宪,其中后来在大选中成为日本第一大在野党的民主党在政权公约中写道:宪法并不是“不灭的大典”,如果国民中产生了对宪法的讨论,那么就可以在国民合意的基础上进行修宪,并提出了“从讨论宪法到修改宪法”的口号。[36]而唯一反对修宪的两个政党-共产党和社民党却在大选中遭到了惨败,在众议院中所占议席席位大幅度下降。这一方面表明日本的政党进入了新一轮的分化重组,一方面也说明了选民对持不同政见的各政党的取舍和国会中护宪力量的削弱。 有学者认为日本修宪存在着三大阻碍:日本国民、在野党和国际社会。日本国民虽然趋于保守,但并不一定赞成日本重新走上军事大国道路;日本在野党则构成了护宪的重要力量;而周边国家的舆论和和平与发展的世界趋势也会对日本修宪产生阻碍作用。[37]也有日本学者提出过类似的观点,认为和平宪法、国民的和平意识和亚洲各国国民的警戒心理是日本走上军事大国道路的三大阻碍。[38]诚然,日本国民对于和平的热爱在战后50多年的时间里成为了护宪的中坚力量,社民党在“55体制”下也成功的担当了“1/3壁垒”[39]的作用,使得自民党纵然有修宪的意图也无法向国会提出修宪的议案。然而,如上文中所讲到的,由于修宪论者成功的采取了“讨论宪法”的策略,日本国民逐渐放松了对于修改宪法的戒备心理,以至于赞成修宪的国民的比例已高达79%.[40]若以这次众议院选举中选民对各政党的取舍来判断选民对修宪的态度,则赞成修宪的比例已超过90%.[41]而在这次众议院大选中唯一的两个护宪的政党遭到了惨败,最大的在野党民主党在修宪问题上又与自民党形成了趋同化,所谓的“1/3壁垒”已经无法形成。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和平宪法遭到修改的趋势已几难挽回,现在尚难肯定的只是修宪将采取什么样的具体方案。但是,无论最终采取什么样的具体方案,第9条无疑都将构成修宪的核心内容。 三、对日本修宪运动的评价与反思 从政治和民族感情的角度出发,对于日本的修宪运动我们当然持否定意见。但是作为宪法学者,对于这一问题的思考不能就此止步。因此,我们很自然的会问自己:从宪法学的角度出发,对于日本的修宪运动应持一种什么样的意见和态度? 首先需要思考的是,从宪法学的角度来讲,日本国民是否无权对宪法进行修改?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当然是否定的。虽然历史上曾经有过宪法能否被修改之争,日本明治宪法也曾宣布自己是“不灭的大典”,但是宪法是可以被修改的早已成为现代宪法学界普遍接受的观点。现代宪法学认为,修宪权作为一种由制宪权派生出来的权力归属于人民,并由宪法将这一权力具体赋予某一国家机关,如议会,行使。而具体到《日本国宪法》,我们可以发现其第96条明文规定由国会两院以2/3以上的多数同意决定修正案交付国民表决,由国民1/2以上多数同意,并由天皇公布而生效。因此,虽然日本宪法规定了较一般国家更为严格的修宪程序,但是日本国民享有修宪权,国会享有提案权,天皇享有公权却是由宪法明文规定,不容置疑的。 那么接下来需要明确的就是,《日本国宪法》有无修改的必要?日本改宪派修改宪法的要求是否一概是无理的要求? 首先,从理论上来说是不可能存在亘古不变的宪法的;由于种种原因,任何宪法在施行一段时间之后都会产生修改的要求。事实上,古今中外曾有无数的宪法学者论述过宪法修改的必要性问题。总的说来,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的存在而使得宪法修改成为必要: 1.宪法典自身的原因。由于宪法制定者认识的局限,是原先法典的条文不够完备、严谨,甚至存在漏洞或偏差,需要加以修改;[42] 2.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宪法无法涵盖以后发生的所有现实问题,需要在一定情况下进行修改。社会现实的发展变化可以说是宪法修改的最基本的和最主要的原因;[43] 3.人们用于记载自己对现实社会关系进行判读结果所使用的文字还无法做到精确的程度。一方面人们还不可能达到对自己认识到的事物都能运用精确的文字加以准确描述的程度;另一方面,即便是较为准确的文字记载,其含义也可能随社会的发展即人们认识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由此造成的分歧有时必须通过宪法修改才能解决。[44] 正因为宪法修改如此必要,荷兰的马尔赛文和唐才说:“制定和修改宪法是一个永久性工作,与宪法共存。”[45]宪法修改的必要性既是各国宪法的普遍规律,日本宪法也就没有理由成为例外。而从规范分析的角度出发,我们更可以肯定的说日本宪法的确存在着修改的必要。根据考察和资料显示,日本现行宪法的草案是在麦克阿瑟三原则的指导下由盟军统帅部民政局拟定的,因此这一草案在宪法学家的参与以及日本民众的讨论和参与上都存在着欠缺和不足。[46]虽然盟总在拟定草案时也曾参考过当时日本各界提出的修改宪法的方案,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参考对草案的影响是比较有限的。[47]因此,《日本国宪法》本身存在着许多不够完善之处。事实上,由于当时盟军统帅部为了取得日本官僚的合作,在天皇制问题上是做了比较大的妥协的,因此《日本国宪法》在有关天皇权限的规定上存在着天皇权限过大而在一定程度上有违人民主权和立宪主义的问题。[48]除了天皇制外,日本学界普遍认为日本宪法在人权保障、议会制度、地方自治等方面也都存在着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其实,早在多年前小林直树在谈到这个问题的时候就已经说过,从宪法学的角度来看,日本现行宪法实际上在很多方面是存在修改的必要的,这些需要修改的地方包括:适当缩小天皇的权力以适应人民主权原则、追加和确认新的基本权利如环境权、议会制度、财政制度等。[49]另外,上文中也曾提到过,现在改宪派的修宪要求已超出了第9条,它广泛的涉及到了人权保障、机构改革特别是议会改革、设立宪法法院等诸多方面的内容。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日本现行宪法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 除去宪法条文本身规定严谨性和科学性上的问题之外,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宪法的适应性问题也是《日本国宪法》产生修改的需要的主要原因之一。虽然日本和平宪法属于现代宪法类型,在当时看来是比较先进的宪法之一,但是应该看到宪法学理念及日本社会自和平宪法颁布以来都有了较大的发展。首先,人权保障领域有了较大的发展。产生于二战之后的日本和平宪法作为现代宪法的代表之一,对于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做了比较详尽的列举和保障,这是其先进性的表现。但是近年来人权领域中产生了较大的变化,出现了一系列新的权利,如环境权、知情权等。面对这种变化,和平宪法显然有必要做出相应的改变。其次,和平宪法产生于二战后不久,是在福利国家理念的指导下制定的,因此,它强调对社会经济强者的经济自由权的积极限制和对社会经济弱者的社会权利的保障。而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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