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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镇决策与公共参与机制建设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23:11:4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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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决策过程中的公共参与 (一)公共参与理念和目标选择 公共参与公共参与是指公众因公共利益需要以一种合法的渠道通过公众集体或集体代表参与到政府的决策、施政等广泛的行政行为的行为,体现了社会发展中的民主治理精神,本质上要求政府的决策和实施行为处于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中,具有以下特点: (1)公众主体性。公共参与的主体是公众或其委托的代表,公众主体性赋予公众的普遍知情权和监督权,其行使的参与行为在于确保普遍利益不受损害。 (2)公益性。公共参与要调整的是公共利益,或是涉及区域内大部分民众或实体的利益,因个私利益与政府之间发生的参与关系不是公共参与。 (3)合法性。合法性是公众与政府共同追求的目标,当然,政府或者说决策者与民众本身不在一对等的地位上,政府往往忽视公众存在,由此而造成的不合法但合理的参与过错不在公众。而政府和公众都是希望公共参与处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在合法的渠道下参与政府决策过程或接受公众的参与。 (4)客体确定性。公共参与的客体是涉及公共利益的决策等外部行政行为,对于政府内部行政行为,即政府内部的奖惩、升迁等不具约束力,或者说公共参与不调整内部行政行为。 (5)形式多样性。公共参与的形式、渠道是多样,有政府主动,如:座谈、走访、问卷调查、召开代表大会等,也有公众主动的:投票、选举、上访等。 公共参与的目标(Goals of Public Participation)选择包涵以下内容:
(2)公共参与的模式选择 目前,决策科学的发展、管理科学的变革和政府价值取向革新为公共参与提供了多种模式选择和渠道。Demelza Birch在一项调查中总结了公共参与的19种模式:申诉和建议计划(Complaints/suggestions schemes)、服务满意调查(Service satisfaction surveys)、民意测验(Other opinion polls)、互联网(Interactive web-site)、投票(Referendums)、社区计划/需求分析(Community plans/needs analysis)、市民座谈(Citizen’s panels)、合作委员会/委员会介入(Co-option/committee involvement)、质询会议(Question and answer sessions)、问卷调查(Consultation documents)、公开会议(Public meetings)、市民评审(Citizens’ juries)、焦点组织(Focus Groups)、走访(Visioning exercises)、服务工作者讨论会(Service user forums)、问题讨论会(Issue forums)、利益分配论坛(Shared interest forums)、区域/邻里讨论会(Area/neighbourhood forums)、服务管理者论坛(User management of services)[2]。在一个法制健全和政府效能高的体制下,这些模式的应用能够促使政府决策时考虑并接纳民众的建设性意见,因为忽视公共参与行为的合理、合法性的结果是可以预见的。 我国的情况是民众对政府的预期是“不变坏”,而不是政府效能的提高,因此民众参与的主动性较差,而且由于缺乏必要的体制,公共参与水平较低,随着社会发展和政府变革,和民众理性预期的提高,民众对政府决策过程中的参与热情逐步提高,从现实看,放开较高行政级别政府的决策参与可能性不大,也就是这类政府决策的刚性较小,而基层乡镇政府实施决策过程的公共参与具有现实性,从我国小城镇决策特点看,发展公共参与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和理论意义,但其具有较强的区域性和针对性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一定的限制了公共参与模式的多样化和效能的实现。 目前,从全国各地乡镇实践看,公共参与的模式主要有:听证会、协调会、吹风会、网上调查、网上征求意见(有条件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热线电话、信箱、上访、问卷调查、走访、座谈、投票表决、公民选举、蹲点了解情况等。这些形式中,有的是有严格的法律程序的,如公民选举、听证会、上访等,也是有法律保障的,一旦走这些程式,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公众的合理合法意见和建议,决策者或政府有责任采用的,否则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而其他的参与形式在法律法规上没有明文规定,因此选择这些形式,参与的程序是不定的,公众提的合理合法意见和建议法律没有规定决策者或政府有责任采用,因此可以说这些形式是非法律强制的公共参与形式,政府听取亦可,不听取也可,而这些形式大多数是政府主动要求公众参与的行为,政府主要用以听取民声,疏导民意的。 在给定的条件下,不同的模式选择起到的效果是不一致的,公共参与的模式选择效能的最大化决定于三个方面,一是决策信息是否完全可知;二是民众的理性预期;三是是否有一系列的制度安排确保参与行为的实现。不同的模式,在这三方面都是有差异的;不同的国家、不同体制之下的模式在这几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而且,每一种模式下这三方面的要素都是不完全的,都不是必然的存在,因此,选择公共参与的模式在于符合实际情况和不同群体的不同诉求。 因此,建立相应的公共参与机制的必要性就体现出来,这种机制在于保证政府决策信息的公开,疏导民众的理性预期,以及公共参与过程公众合理合法的意见得以采纳,促使决策者作出合法科学的决策,同时保证公共参与的价值得到体现,原则得到遵循。 公共参与的主体应该是民众,民众的理性预期是公共参与的原始动力,是直接诱因,这种预期的本质就是利益最大化,从决策者的角度,决策的终极目标是实现社会公益,但是这并不是决策本身具备的天然素质,决策最终带来的是利益调整,政府的预期和民众预期有时是不同的,甚至是矛盾,这原因是不完全信息造成的,公共参与可能带来决策成本的增加,但从整体看,公共参与的预期应该是积极的,是能够符合公益和社会发展的原则。公共参与的价值取向是公共参与过程必须依据的准则,既是一种道德观念的体现,也是法理的体现,公共参与的价值取向在于保证公共参与预期符合公共利益,同时将公共参与调整在道德和法理共同的范围内。 公共参与核心价值国际协会(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Public Participation's Core Values)指出公共参与的核心价值是:①公众应该在影响他们的生活的决定中保留自己的意见。②公共参与包括民众的意见将会影响决定的许诺。③公共参与过程在于沟通利益而且要满足所有的参加者的参与需要。④公共参与过程在于寻求并促进包含那些潜在的影响。⑤公共参与过程包括参与定义他们如何参与的方面。⑥公共参与过程应提供给公众一些在参与过程中的需要的信息。⑦公共参与过程传达给参与者的是怎样使他们的意见影响决定[3]。总结起来,公共参与的价值取向应该包含以下涵义:一是必须尊重民众的意愿,政府的合法性不仅体现在法律条文赋予政府履行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职能,也体现在民众的认可,也即事实合法性,民众的意愿是政府应该响应的诉求,也是政府本身的行政的目标,政府事实合法性基础是民众的需求;二是合理的制度安排和设计,公共参与的实施需要其他制度安排来保证,民众理性不是天然的,政府也不是天然为公益的,合理的制度安排和制度设计在于约束民众和政府行为,从而能够更好地实现预期收益;三是信息对称和公开,民众对涉及自身权益的信息有知情权,而在政府行政行为,作为主体的政府和客体对象之间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对等使得民众很难获取必要的信息,同时也增加了政府行政的成本。 社区发展协会(The Community Development Society)在研究公共参与在社区实践成效时,总结了以下好的经验和原则(Principles of Good Practice):①促进活跃的和具有代表意义的参与使得所有社区成员能够切实影响影响他们生活的决定。②使社区成员学习而且了解社区问题,包括经济的,社会的,环境的,政治上的,心理学的, 以及其他与改变他们行动过程的冲击。③将社区中不同兴趣和文化纳入社区发展进程;并且脱离那些对社区成员不利的影响。④积极地工作以提高社区成员、领袖和团体的领导能力。⑤要公开全部的促进社区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行动策略[4]。 从小城镇实践和发展看,决策的根本目标是社会、经济和政治和谐健康发展,公共参与的原则主要是民主和科学两大方面,民主方面的原则有:(1)公众有表达不同意见、提出合理建议的机会和渠道,决策者或者说政府应该提供这些机会和创造相关的条件。(2)决策者或者说政府在决策时应吸纳公众的合理、科学的意见,不能走形式,走过场,漠视公众的意见。(3)公众要积极参与决策,对决策进行监督,决策者或政府要积极应对公共参与,不能消极应对,接受公众的监督、申诉和质询。科学方面的原则有:决策是系统工程,公众要充分了解决策的相关程序、内容等,科学地参与到决策中,提出可行的、合理的建议,以利于决策采用。而决策者或政府不能只针对现时事件决策,要有长远的眼光、开阔的视野,着力解决系列问题,要广泛听取相关各方的建议、意见。 (4)影响公共参与的因素 公共参与不管是机制性还是非机制性的,总是受到各种各样的因素的影响,有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影响;有显性影响,也有潜在的影响;有公共参与的主体即公众自身的影响,也有公共参与的对象也即决策者或者政府的影响……。Demelza Birch在Public Participation in Local Government——A survey of local authorities 中列举了7项促进公共参与的因素:合作战略、部门计划、中央政府、公众或社区要求、政策组织、个体、地方政府网络,在对216个权力机构的问卷分析得出,96个权力机构(44%)认为合作战略是最主要的因素,37个权力机构(17%)认为部门计划是最主要的因素,很少权力机构(3个)认为个人是最主要的,没有机构认为地方政府网络是最主要的。同时,该文也列出了六项公共参与的主要问题是缺少资源、时间、公共利益、国会支持、官方支持、法律支持等,其中缺少资源、时间、公共利益是主要的问题,这些都影响了公共参与[5]。 从我国的小城镇决策中公共参与实践看,影响因素主要有,从政府角度看有:官员的能力、政治素养、相关法律不足、政府决策很少考虑公众,从公众角度看有:缺少资源、参与水平不高、缺少时间、没有法律保障、渠道少等。但是,我国宪法保障公民有参政议政的权利,我国信访体制是比较健全的,各级人民政府都设有信访机构,可以接待公众来访,但仅有这些是远远不能满足公众的需要的,而且,不是公众的所有参与都适合走信访路线的,因此,建立广泛的公共参与机制是非常重要的,也是非常必要的,这是民主政治的体现,也是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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