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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涉诉信访处理机制的构建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23:11:1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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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涉诉信访处理机制的构建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做好新时期的信访工作,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党风建设尤其是干部作风建设,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涉诉信访工作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法院了解社情民意的一个重要窗口。认真处理好涉诉信访工作,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一、涉诉信访的主要特点
1.信访老户闹访、缠访,痼疾不化。
一些上访老户将缠诉作为讨价还价的筹码,为满足自己的过分要求,天天上访,到处上访;少数无理上访老户,为达非法目的,上访时大吵大闹,甚至以自残、自杀相威胁。
2.与企业破产、改制有关的群体性诉讼来访较多,信访工作压力增大。
近几年来,信访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如企业改制、破产、小水电站被并网后人员安置引发的群体性来访,以及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等领域。
3.移民信访有增加趋势。
我县是向家坝水电站库区移民重点县,随着移民工作的全面启动,与移民有关的案件会进一步增加,相应地与移民有关的涉诉信访也会明显增多。
二、涉诉信访产生的主要原因
1.来自信访人的原因。信访人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不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不服,不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而是采取向各级机关书面投诉或者上访,“信访不信法”。有的上访人尝到了甜头后,不断提出非分要求,一旦不能得到满足,他们就变本加厉,到处上访、闹访、缠访。极少数上访户在要求得到满足后,还到处怂恿其他上访户,造成恶性循环。
2.矛盾转移。一些行政部门未能依法行政,或是行政程序违法,或是处理结果不公平,引起群众诉讼;有些案件难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引起当事人的上访;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能充分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工作方法简单,引发矛盾。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后,矛盾转移到法院。
3.历史原因。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司法行为可能存在不规范。当《国家赔偿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出台后,曾经被判刑人员以为有了“伸冤”的机会,当现有的政策、法律不能满足其要求时,便四处上访。如我院办结的莫盛其反革命案,莫盛其多年来不断到各级机关部门上访,也经常找法院,当政府为其平反后,其又提出国家赔偿,而当时国家赔偿法并未出台。
4.法官自身原因。极少数法官因审判作风不够严谨,工作方法简单,引起了少数当事人对法院的公信力产生怀疑,导致当事人上访。
三、建立健全涉诉信访处理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一)完善信访登记制。
  涉诉信访来源方式多种多样,有抄送、交办、转送、信访人邮寄或者直接递交、口头来访等等。而对于各种各样的信访材料,有的属于法院应予解决答复的范畴,有的属于应告知找相应机关的范畴。无论属于那一种情形,接访人都应该对来访人的来访材料进行登记,以便全面掌握信访人员总量、矛盾态势等来访信息,为采取相应的对策提供依据。登记内容包括: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具体请求、相应的理由和根据、信访来源、信访责任人、答复处理情况等,前述内容应作如实记载,做到信访资料详实具体。
(二)落实信访责任制。
信访责任必须落实,否则就会出现遇到信访相互推诿的现象。信访责任制包括首办责任制、包案责任制、分级负责制、责任追究制。
1.首办责任制。
  首办责任制,即首次接到信访案件的业务庭室和承办人,分别是首办责任部门和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人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信访案件,要认真审查,及时办理,负责到底。
2.包案责任制
包案责任制,即对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确定主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审查处理,并确保妥善解决问题的责任制度。对党委、人大、上级法院、督办、交办的案件、上访老户案件及其他重大信访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制度,即根据案件的性质、类型、解决的难易程度等,“定时间、定领导、定人员、定责任、包案处理”。形成“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院长亲自抓,职能部门具体抓,其他部门相互配合,通力协作的大信访工作格局。
3.分级负责制。
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制度。即属于哪一级法院处理的案件,信访就由哪一级法院负责;属于哪一个部门处理的案件,信访就由哪一个部门负责。
4. 责任追究制。
对于涉诉信访案件,都要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有关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因工作不负责任,解决上访案件不力,引发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申诉复查听证制。
 对申诉复查工作实行公开听证,是法院深化立案改革的一项革新尝试。复查听证制度有利于增强法院办理申诉信访案件的透明度,缩短复查周期,提高复查效率,能较好地解决长期以来申诉复查案件大量积压、当事人申诉后不服又申诉上访,以致重复访、多头访、越级访的问题,为有效解决人民群众申诉难、提高人民法院处理申诉信访问题的公信力和有效性开辟了一条新路子。如我院在2006年对黄香福与欧福权离婚案,欧福权对一审判决财产分割不服,向法院提出申诉,并扬言处理不好就与黄同归于尽。我受理申诉后,派专人去查看现场并进行调解,通过开庭公开听证取得明显效果,在听证程序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有效地消除了不稳定因素。
实行复查听证要突出抓好六个环节:一是对进入申请复查程序的案件,要及时或定期予以安排听证;二是听证必须在法庭公开进行,且组成合议庭进行;三是一般实行单方听证,确有必要的,可进行双方听证;四是听证要直接切入当事人信访问题的焦点,重点审查当事人的申诉理由和依据;五是听证法官必须做到耐心倾听、多做法律解释、多做思想工作;六是听证实行当庭合议制和合议庭成员共同负责制。
听证制度的形式可以现场听证、联合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参与听证,以便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并可以得到协助和支持。
(四)加强信访释明。
 1.判后释明。对初信初访的案件,接访人应向承办法官、审判长报告,由原承办法官向当事人进行“判后答疑”和初访接待人协助答疑。
2.信访处理程序告知。当事人来访形式多种多样,有的来访请求杂糅,接访法官应该规范来访人的信访请求,对不属于法院管辖的事项,要耐心地向来访人讲明,不能“一推了之”,要及时为来访人“导访”。
(五)重大信访“会诊”制。
对重大疑难案件、群体上访事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接访法官应该及时向分管院长和院长报告,组织法官对疑难问题提出处理意见,集中“会诊”,以便采取最有效的对策息访。
(六)信访处理联动制。
涉诉信访案件,有的案件处理本身是来自于法院,但有的来访事件却与当地基层组织等有很大关系,如:黄某与李某遗赠扶养纠纷案,经过法院调解处理后,黄某与李某又常为家庭琐事吵闹,黄一会儿要求解决其土地争议,一会儿又说李某打了他,经常到法院来访。如建立了信访处理联动机制,法院可以与当地村组、乡政府、派出所取得联系,明确各自的职责,就完全可以避免类似情况的出现。要建立信访处理联动机制,笔者认为应该在全县范围内成立信访联动指挥中心,各单位各部门对于需要协调处理的,都可以向“联动指挥中心”汇报,由“联动指挥中心”安排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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