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通过各种方式变成个人资产。 这一案件尚未尘埃落定,但是由此产生的后续效应值得深思。20%的国有股份,在经过令人眼花缭乱的股份转让之后,现在已经价值上亿元人民币。不仅如此,公用企业是垄断经营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除非出现价格调整等因素,企业的盈利前景无限。人们不禁要问,对于这样的公用企业,是否有必要实行中外合资?在合资的过程中,是否有必要作出大幅度让利的决定? 说到底,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对于决策者个人而言,国有企业经营的好坏、盈利的多少,并没有实质性的意义。只有在国有资产经营或者国有资本经营的过程中,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决策者才有积极性。这就是为什么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始终伴随着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所在。解决这个问题显然不能从市场寻找答案,不能依靠市场竞争消除腐败,而应该借用民主的方式,完善民主决策,减少国有资本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审计机关发现了问题,审计机关提醒国有企业负责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是否就万事大吉了呢?审计机关能否越俎代庖,在追查国有资产方面享有更大的权力?学术界曾经有人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独立的执法机关、税务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独立的执法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机关也建立独立的执法机关,那么,审计机关能否建立独立的执法机关,或者配备“审计警察”呢?在笔者看来,透明的社会权力需要相互制衡,审计机关负责国家审计,并且把审计的结果公之于众,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没有也不需要建立凌驾于其他行政机关之上的独立执法机关,因为这样做就意味着审计机关必须对国有资产承担全部的责任。在现代民主社会,保护国家利益,是全体公民共同的责任。法律制度赋予各个行政机关相应的职责,如果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那么应当追究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现在,公用企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已经被判处有期徒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的负责人还在逍遥法外。如果审计机关能够向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党的组织部门提出审计建议报告,修改完善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强化企业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追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那么,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可能会越来越少。 总而言之,这一案件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充分反映出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国家主义在具体实施中的困境,反映出国有资产流动状态下,不同法律规范在保护国有资产方面存在的疏漏;反映出行政主导的改革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造成的严重威胁;反映出股份制改革由于缺乏民意基础而给国家带来的巨大损失;反映出中国社会变迁中,少数行政机关负责人独断专行,给整个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国家主义不是强调独裁,恰恰相反,国家主义强调民主。只有在民主决策的基础上,才会克服国有资产转让中存在的问题。强调国家主义,并不是赋予行政机关更多的权力,而是赋予行政机关更多责任。在保护国有资产方面,国家权力机关——无论是企业登记管理机关,还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都应该负有特殊的责任。如果因国有资产转让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那么国有资产行政管理机关的负责人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就本案而言,问题的暴露具有偶然性,如果不是有人举报公用企业行政机关负责人贪污受贿,如果不是审计机关在例行审计中发现问题,那么,数千万元的国有资产可能就会白白流失。所以强调国家主义,首先要强调行政机关特别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律责任,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只有这样,才能防患于未然,才能真正保护国有资产。 上一页 [1] [2] [3]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