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还是以20年前文革的视觉作为巨大的冲击力,大批判、领袖像、红卫兵、麻木空洞的人群,这些已经流行了近十年的政治波普艺术似乎成为代表中国当代创作的符号体系,让海外的市场把中国的当代艺术定格在这样的一种视觉文化中,不得不说是一种误解和片面。 (2)公共关系中的道德危机。我们知道作为艺术品整合营销传播时,往往需要各种关系的统一和观念的一致,宣传和信息的传达往往是艺术品营销战略一个很关键的部分,那么在这个步骤中,传媒和批评的声音就会涉及到道德争端。这个现象近年来触发的道德争端愈演愈烈。我们现在很喜欢用“御用”这个词汇,什么“御用演员”,“御用编剧”,“御用导演”。在这些领域中,御用至少还不是贬义词,但是在艺术品的传播中,“御用批评家”和“御用报刊”却是一个贬义词,当一个批评家只为一个艺术家做吹鼓手时,我们知道这其中的奥秘了,这和“坐台批评”同出一辙。 (3)艺术品鉴定中的道德问题。艺术品的价值确立是艺术品营销的核心,艺术品的价值在艺术品市场中到底由谁说了算?艺术家、画廊拍卖行?还是批评家、鉴定家?随着艺术亦步亦趋地跟着市场走,商业化的最终追求使得艺术品鉴定出现信用危机。在西方,评估鉴定是艺术品市场中最重要的环节,艺术品的评估鉴定都有公认的机构,最重要的是他们有艺术家作品目录,从第一件作品到去世前最后一件作品全部有登记,而且对于这些作品曾经的收藏、展览、拍卖经历也记录得十分清楚。这种保持中立的机构往往能够抵制利益的诱惑,使得艺术品市场呈现一种相对公允的交易。国内正由于缺少这样公允公认的评估机构,也缺少专业研究机构和专家制作艺术家目录,艺术品的价值完全交给了市场,市场机制给了道德缺失的一些人机会,他们和机构、鉴定师、拍卖行相互利用,制造了很多欺诈的行为,给艺术品市场带来了混乱。 艺术品营销传播与法律规范 在艺术品的营销传播过程中,公众的观点和营销管理者的观点是否就足以判定营销传播中的是非和欺诈?在实际的营销中我们发现误导性和欺骗性的商业信息所产生的危害带给行业很大的破坏。商业组织利益和消费者权益之间的平衡就需要制定规范来达到,因而在制定艺术品营销传播过程中相关的法律规范,可以“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和竞争者免受欺骗、误导及其他不公平的商业犯罪。”(12)能保护消费者和整个行业朝着规范健康之路发展。 1.艺术法的涵盖 英国在1710年制定了第一部与艺术相关的法律,之后,全世界各国对文化艺术产业的关注度就日益加强,出台了不少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其中1886年签订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和1952年签订的《世界版权公约》标志着艺术品的权益在全球范围内达成共识。中国也在20世纪90年代相继加入这两个公约组织,并且在著作权、经营权、拍卖领域和艺术品进出口都颁布了相关法律。(13)在国外,艺术品营销的法规相对而言还是比较健全的。中国目前堪称世界第三大艺术市场,然而对于美国和欧洲这两个全球领先的艺术品市场,中国的艺术品市场才刚刚起步,市场规范和制度的健全都还需完善。 关于“艺术法”这种笼统的提法最早来自于20世纪70年代欧美国家在投资艺术品热潮中对于艺术品的讨论。“艺术法”并非是一部法律的统称,而是关于艺术多部法律规范的统称。(14)涉及到艺术法的范围很广,艺术品的生产、销售、收藏、拍卖、展览、流传等都会有相应的法规条例。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约翰·梅里曼和艾伯特·埃尔森合著的《法律、伦理和视觉艺术》是艺术法的经典之作,较为全面地论述了美国艺术法对于艺术品市场的制约和促进。中国艺术法专家周林的《艺术法实用手册》是中国对于艺术法研究近期的集中展示。我国已颁布的相关艺术法律法规有近40个,涉及到文物的保护和出口管理的较多,至于艺术品营销的法规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艺术品的评估与鉴定;艺术品的著作权;艺术品展览;艺术品进出口;艺术品的拍卖等。 2.艺术品税收的法规 在“艺术法”中,艺术品税收是促使艺术品发展至关重要的一个法规。在美国,进入海关,艺术品是免税的,鼓励美国国内收藏国外的艺术品。1922年,美国颁布的海关条例第1704条中,明确写道:“进入美国的艺术品一律免税”,并附有专门的《艺术品免税申报表CF3307》。(15)这个法律条令使得美国通过短短几十年的时间一跃成为全球最大的艺术品收藏地,在全球最大的前100名艺术品收藏家中,美国人要占去一半,这归功于美国的艺术品税收制度。在加拿大,拥有艺术品达六个月以上,且有发票为证,可视为家庭财物享受免税。在欧洲对于艺术品市场的管理也主要体现在税收政策,艺术品的买卖需要交纳进出口增值税和艺术家的“再卖权”税,艺术品的税收虽说要低于普通商品,但是具体针对于艺术品市场的专门法规目前在欧盟也是欠缺的。幸好欧洲有悠久的艺术品行业自律和自我保护意识,艺术品市场的经营信誉得益于市场长久以来形成的行业行规和艺术批评、研究体系。 相对于中国等新兴市场而言,欧美国家存在的税收法令和行业自律都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目前中国对于艺术品的税收政策仍然按照一般商品和商业企业的共性来收税,艺术品的营销机构所承担的营业税和艺术家个人的所得税往往与实际的情况不符。究其原因,对于艺术品税收国家没有倾斜性的政策,这很容易造成艺术品营销机构和艺术家对税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抵触情绪。加上捐赠、企业收藏、艺术慈善会、艺术基金会等都没有减免或抵税的政策,这使得参与艺术市场的人士兴 [align='center'] [/align] 趣和热情都会大打折扣。目前国内出台已有的条例只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这还不足以完善艺术品税收的机制。如,艺术品经营机构能否实行减税?企业收藏艺术品作为固定资产能否减免或抵税?捐赠艺术品是否能够为个人或企业带来税收的优惠? 3.行业自律是法律的辅助 在欧洲的很多国家,艺术品市场的管理很多是通过行业自律来实现的。行业自律大多不是依靠政府的指令,而是行业内的高要求、高标准和信誉约束。当然在艺术品营销领域中,行业组织各有各的标准和要求。如画廊协会,法国的画廊委员会有200多家画廊,集中了法国80%最活跃的部分,有了这样的行业组织,一方面能够让行业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给政府部门提供立法的范围和建议,协调整个艺术品市场的经营规范,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画廊委员会来传达和限制艺术品市场的不良行为,这种中间桥梁角色无疑就是一种润滑剂,使得双方的关系和利益达到一种平衡和发展。更重要的是,当画廊和消费者之间出现矛盾和争议时,首先可以由画廊协会出面,不要让双方形成水火不容的对立关系,这对提高经营方的信誉和关系沟通具有很大的作用。除了画廊协会,像艺术品市场联盟、艺术家权益保障组织、艺术家批评协会等都对艺术品市场的发展起到一定的监督、协调、审查和保护的作用。在中国,由于经营艺术品的大多企业准入门槛较低,规模小、雷同多、没有个性、从业人员素质也低,加上操作不规范,使得艺术品市场良莠不齐、鱼目混珠,市场无序。因而要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的资格标准,提高艺术品市场的准入门槛。而行业的从业人员的素质也需强化,更要培养,拍卖师、鉴定师、艺术经纪人、策展人等也需要有信用制度和监督体制。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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