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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历史与伦理的评价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5 22:47:06   点击数:[]    

吃谷,导致牧人增值而农人减产。但初食之时因牛饥,消化好,故牧人所增超过农人所减;及至牛饱而难消化时,牧人所增便不及农人所减了。

    现在问:若从社会的观点看要达到农牧二人总收益最大,应当如何?是由政府出面设计一最佳界限并立栅分隔,还是让农牧二人在完全自由的产权交易中设定这一界限?经过一系列的逻辑推理,结论是:无论吃谷的权利最初属农人还是属牧人,只要这权利可以自由交易,双方还价的结果都可得出这条最佳界限,使牧人所增恰等于农人所减,而双方总收益达到最大。这比政府的设计更有效。

    显然,科斯这里所称的权利初始设定可以属农,也可以属牧,但并不涉及权利的“初始侵夺”问题。他所要表明的道理是政府的设计不如私人的交易,亦即“国有”不如“私有”,但并不涉及由“国”而“私”的方式问题。

    如果换一个提法,假定农牧二人本来各有权利,然而牧人利用国家强权把农人的权利夺来归己,试问此后他们就会“自由交易”而不会冤冤相报地打起来吗?这还有何“交易成本”可言?在这种情况下,“初始权利属谁是无关紧要的”吗?

    总之,新制度学派在美国面临的是与我们极不相同的问题。他们是在传统私有制与公民权利社会的基础上反对“国家干预”,而我们是在没有这一基础的条件下走出“国家统制”并在这一过程中创造这一基础。

    前者只是个效率问题,因此可以谈“交易成本”,而后者除效率外更是个公正问题,因此首先要确立交易权利。前者只涉及“规则”,而后者尤其关系到“起点”。前者是规范的自由秩序中的问题,而后者则是原始积累时期的问题。

    在科斯而言,“初始权利属谁无关紧要”是一个捍卫自由的命题(在“农—牧问题”中,这一命题意味着无论原产权属农人还是牧人,国家都没有理由,无论道义理由还是效率理由来加以干涉),而在我们这里,“初始权利无关紧要论”却被扭曲为一个为抢劫辩护的命题(即:有权者可以在“明晰产权”的名义下任意把公共资产攫为己有)然而,为抢劫辩护还能称得上“自由主义”吗?

    其实,真正持自由主义立场的新制度派学者对权贵资本的态度本来是很清楚的。科斯理论在华人世界最著名的支持者张五常教授便讲过:邓小平说要反对“资产阶级”,如果他说的“资产阶级”是指“四大家族”一类人,相信没有一个市场经济与私产制度的拥护者会反对他的说法!然而,内地的一些“交易成本”论者似乎远没有这么清醒。

 

  三公正的改革还是强盗资本主义?

 

    因此,如果说20年来中国改革的巨大成就不能用“姓资姓社”、“渐进激进”来解释,那它就更不能用“以不讲公正来减少交易成本”之说来解释。如果说搞了半截子“休克疗法”的俄罗斯尽管疗效不佳,但比“渐进”的乌克兰境况还是要强,那么在同属“激进改革”的诸国中,更民主也更讲起点平等的波兰、捷克等国又比俄罗斯的效果更好。这表明改革的比较研究不仅不能支持反改革论,也不能支持寡头改革论。

    如果不玩弄抽象概念而是就走向市场化而言,那么所谓公正在增量改革方面就意味着更多的自由,在存量改革方面就意味着更多的起点平等。在这两个方面中国20年的改革都是有经验的。

    在增量方面,中国对外资的开放程度实际超过许多东欧国家,私企发展的空间也日益扩大,虽然仍有官营垄断、外资超国民待遇、劳资关系不平衡(有民间商会而无民间工会)等问题,但“自由的公正”在发展并显示着正面效果是无疑的。

    在存量方面,中国废除公社制度的改革通过公共选择、平分土地而政府予以认可的方式实现了农民走向市场时大致的起点平等。而农民之所以主动发动改革,也是由于旧农业体制即使在计划经济范围内也显得很不公平。它是一种“由国家控制而由农民承担控制后果”的经济,既不同于真正的集体经济,也不同于国家控制、国家承担责任的城市国营经济,共同体的束缚功能极强而保护功能缺失,只有“父权”而无“父责”,这即使在共同体本位的价值观下也是极不公正的。

    这种只是为了取得原始积累而管制农民的体制在前苏联虽也存在过,但他们在原始积累过程完成后,工业已停止了对农民的“抽取”,从1966年苏联集体农庄实行“有保障的工资制”起,其体制已变为如城市国企一样的“国家承担控制后果”之经济,摆脱共同体的束缚就意味着失去共同体的保护。就这个意义而言,苏联的农业与中国的国企都比中国的人民公社体制要公平些。

    多数东欧国家农业体制与1966年后苏联类似,而且原始积累时期更短(捷克、东德等工业化国家基本上没有此时期)。少数东欧国家剧变前就没有搞过农业集体化,如前南斯拉夫与波兰,那里的农业剧变前就是个体农场农业,但国家从60年代后为了增加“社会主义吸引力”仍出资为农民建立了退休、免费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换言之,南、波的旧体制对农民有保护而很少束缚,那里的农民就更谈不上主动改革了。

    总之,中国改革的前期成功,很大程度上靠农村改革(不仅是农业改革,号称“从无到有”、“从三分天下有其一到半壁江山”的乡镇工业是中国改革时期工业成就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也是从大包干产生的后续变革),而农村改革的成功,一不是靠“渐进”,二不是靠“不动存量”,而是由于两个因素:一是改革前农村体制特别不公正(既相对城市体制、也相对苏联东欧农业体制而言);二是改革过程较好地体现了公共选择、起点平等。

    如果中国农民像国企或苏联农民那样被国家管起来但也包下来了,或者像波兰农民那样国家不管却也包下来,中国农民就不会有那种由“管而不包”逼出来的改革冲动。而如果农村改革不是以平分土地为起点,而是开始就把公社改成社长的私人庄园并把农民一脚踢出去,或变为庄园里的长工,那农民不反“改革”才怪呢!

    从广义契约—广义公正的角度讲,人们放弃自由是为了获取保护。而共同体在实行束缚的同时也就承担了保护义务。摆脱这样的束缚是要付出代价的。而中国的公社只有束缚却无保护,摆脱它的过程便成了中外改革史上罕见的“无代价的进步”。

    套用马克思的话说,农民在这一过程中失去的只是锁链,他们得到的却是生存与发展的机会,而且这一机会(以土地为载体)在他们中的初始分配又较均等,他们何乐不为?

    显然,这样一场类似“帕累托改进”的变革得以实现,既不是由于什么特殊“文化”的影响(城市里接受“市场文化”的影响不是比闭塞的乡村更多吗? ),更不是由于改革前的公社有什么“经济民主”,而就是由于摆脱不公正的冲动与公平的要求。

    反过来说,中国改革由于忽视了公正原则而受阻的教训也很多。以住房改革为例,本来住房作为消费品,其“私有化”并不像生产资料私有化那样有意识形态障碍,中国改革前没有合法的私营工厂,但私房是一直就有的。从操作来说,住房私有也不像生产资料私有那样涉及到经济过程中要素配置、机制重构的复杂问题。

    前苏联东欧国家的国企私有化困难重重,争议也很大,但他们的住房改革多很顺利,争议也少。如俄罗斯的国企改革泥足深陷,问题不少。但他们以抽肥补瘦、返还欠账为原则搞的住房改革却很成功,早在1993年底仅经过两年的变革就已使私房率达到55%~56%,已达西欧国家水平。而东欧一些国家如保加利亚,早在旧体制下就承认低工资下住房返还原则,规定劳动者工龄积累达到年限后即可拥有所分住宅的产权。

    可见,中国的住房改革久拖不决,关键并不是什么“观念”问题,其实就是一个公正问题。有些地方按“补房不补人”的原则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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