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的,是“软任务”,因此有的乡镇党委专职副书记并没有把主要精力放在党务工作上。我们感到,在新的模式下,一方面,由于对党委专职副书记的职责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另一方面,由于一些县(市)委、乡镇党委书记和专职副书记对党务工作认识上存在某些偏差,农村基层党建工作出现了一些弱化的情况,需要引起有关领导部门的高度重视。我们认为,县(市)委和乡镇党委专职副书记的工作职责应该主要负责党务工作,以利于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 四、加强对“先富能人”村党支部成员特别是书记的教育 目前乡镇对村干部、尤其是“先富能人”村干部的教育和管理普遍比较软弱,存在着谈工作比较多,谈思想、作风比较少;谈经济工作比较多,谈党建工作比较少;肯定成绩比较多,指出问题比较少;迁就照顾多,纪律约束少等现象,不利于“先富能人”村干部的成长,由此也带来了“先富能人”村干部工作中的一些问题,在村民中产生了某些负面影响。 乡镇对“先富能人”村干部特别是村党组织书记,要建立科学有效的教育培训机制。目前,虽然许多乡镇在“先富能人”村干部特别是村党组织书记的教育培训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教育培训内容缺乏系统安排,缺乏针对性。同时,在教育培训的形式上多以宣读式为主,应付性教育培训多,主动性教育培训少;灌输式多,启发式少,没有根据“先富能人”村干部特别是村党组织书记的实际情况,安排教育培训内容和形式。从总体上看,现在对村干部,包括“先富能人”村干部的教育培训,更多的已成为一种形式,即考虑教育培训的实效不够,因此和所要达到的目的有一定的距离。“先富能人”村干部大都是经商、办企业的成功人士,他们中的一些人以前没有从事过村务和党务管理工作。因此,有必要对“先富能人”村党组织书记进行岗位培训,使之明确担任村干部后角色的转变,岗位职责和素质的要求。同时,对“先富能人”村党组织书记的岗位培训要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是政策、民主、法治方面的教育培训,培养其树立牢固的宗旨意识、正确的权力观和利益观。二是加强党务知识和村务管理培训,并由村干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与他们交流工作经验,开阔他们的眼界,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党务、村务工作的能力。 要构建经常性的村干部廉洁教育机制,建立由纪检、组织、宣传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农村基层干部党风廉政教育的大格局。随着市场经济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村干部职务犯罪出现了不少新的情况,例如土地开发征用过程中村干部职务犯罪率居高不下,其中确有一些村干部属于知法犯法,但也有些村干部属于法制观念薄弱,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注意学习。对此,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教育中,要重视发挥法院和检察院的作用。法院和检察院要结合村干部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例,通过举办村干部法制培训班、现场教育等多种形式,协助县(市)有关部门以及乡镇对村干部进行廉政教育,以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建立县(市)和乡镇联动的村干部管理体制 目前村干部中违法违纪问题较多,与村干部管理体制没有理顺有一定的关系。由于乡镇与村的关系比较微妙和复杂,也由于一些乡镇干部与一些村干部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尤其是一些“先富能人”村干部在当地有较大的影响,不少乡镇对这些村干部不愿管,有的也不敢管。目前对村干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大多以县(市)为主。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涉及的领域广、部门多,县(市)的管理体制也没有理顺,县(市)对农村基层的情况大都不能及时掌握,村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大多数是在村民举报后才得以发现。乡镇能管但不愿管或不敢管,县(市)要管又不熟悉情况,导致监督缺位。村干部管理方面的问题,还表现在不少乡镇和村纪检监察力量严重不足,乡镇纪检干部兼职、分工过多,难以把主要精力放在纪检监察工作上。农村基层纪检干部大多没有经过纪检监察专业培训,业务能力较弱,有的长期生活在当地,受乡情、亲情、友情的影响,碍于情面,不敢碰硬,难以有效地履行职责。 要创新农村基层纪检组织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如探索建立由县(市)纪委垂直管理、派驻纪检组或乡镇分片管理的多种模式的农村基层纪检管理体制;建设专兼结合的纪检干部队伍,县(市)纪委直管乡镇纪检干部,保证乡镇纪检干部的专职专用。对兼职的乡镇纪委干部,要真正做到兼而有事、兼而管事;村党组织要设立纪检委员,其业务工作受乡镇纪委直接领导,对乡镇纪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从而形成县(市)、乡镇、村三级互动的纪检监督网络。 要进一步明确乡镇党委和政府对村干部日常管理的职责。乡镇在村干部特别是村党组织书记的管理上要强调“能”和“德”的统一。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建立村重要事项向乡镇党委和政府请示报告制度、乡镇主要领导和村干部谈话制度等,加大纪律监督力度,以促使“先富能人”村干部健康成长。要定期组织“一述两评”(即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班子以及成员根据考核目标进行述职、党员和村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活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班子以及成员的述职报告要先在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然后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述职,并接受评议。乡镇要指导和督促“先富能人”村干部建立和健全村务管理、村务监督的各项制度,重点是规范村务公开特别是财务公开制度,继续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乡镇要加强村务管理、村务监督各项制度的督促检查,确保制度能真正落到实处。 “先富能人”村干部忙于个人经商办企业,时间精力上顾及党务、村务有限,这在许多地方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乡镇要加强对外出时间较长、影响村庄工作程度较大的村干部的管理。对于平时主要忙于自己经商或办企业,严重影响村里工作的村党支部成员,乡镇党委要进行诫勉谈话、劝退、撤职等组织处理。通过对“先富能人”村干部强化管理,把他们的各项工作置于村民的有效监督之下,既发挥他们在强村富民中的“领头雁”作用,又防止某些“先富能人”村干部有权有势后为富不仁、甚至横行乡里的负面效应发生。 要建立和完善对村干部的各项审计制度,包括重大项目或其他单项审计、年度审计、离任审计等制度。要建立乡镇对村干部监督的责任制,对监督不力者要追究相应的责任。县(市)要经常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针对性较强的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预防和惩治村干部职务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如检察院可以针对村干部违法违纪的特点和原因,协助乡镇对管理混乱的村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并会同民政和财务部门规范村务和财务管理。国家要针对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定,加大对村干部违法违纪的惩处力度,为加强对“先富能人”村干部的教育和管理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六、实现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有机结合 健全农村基层党建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对“先富能人”村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必须实现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有机结合,但现有的研究和实践给人的感觉似乎村党组织很难与村民自治相结合,除非实行村“两委会一体化”或实行村党组织书记与村委会主任“一肩挑”。这样做,不仅使村党组织实际上取代了村委会的工作,村委会形同虚设,不符合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的要求,而且使村主要干部权力过于集中的现象更加严重。这种村级组织架构在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村主要干部职务犯罪的问题还不是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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