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法的行为,应该受到国际社会及各主权国家的坚决抵制和制裁。
(二)民族自决权的行使主体问题 民族自决权历史悠久,其最初的萌芽可追溯到中世纪末期欧洲民族国家形成时期普遍流行的民族主义思想。经过几百年的历史变迁,民族自决权已作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与接受。但是,在国际法意义上至今却没有给民族自决权一个通行明确的定义。理由有两点:其一,对何为“民族”,何为“自决”这一理论和现实问题,至今国际上尚没有统一的答案,甚至分歧严重;其二,国际关系在不断变化发展,民族自决权的概念也随之不断发展。 当前,学术界许多人将民族自决权做广义和狭义理解。广义是指所有民族都有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政治地位和自主地处理其一切事务而不受外界统治和干涉的权利;狭义是特指处于外国殖民统治、占领或奴役下的民族,享有决定自己的命运和政治地位直至取得民族独立包括建立民族国家的权力。许多学者认为,对民族自决权作不同理解,就意味着自决权的主体不同。如果作狭义理解,自决的民族就限于三类:1.殖民地民族;2.受殖民和外国统治的民族;3.受殖民剥削的民族,最多还包括受种族歧视的新殖民统治的民族。如果作广义的理解,自决的民族就属于世界上所有的民族。照此推理,狭义的民族自决权的行使主体不包括科索沃,而广义的民族自决权的行使主体就包括科索沃。 笔者认为:首先,民族自决权作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处理国际关系的准则,而非解决国内民族关系的原则。要想使之成为解决国内民族关系的一项原则,必须对它进行软化处理,使其成为民族自治权,让相应的民族在不谋求主权的情况下,在一定的范围内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其次,对民族自决权作广义理解,并不等于国际法已确立或鼓励现行主权国家内的少数民族、土著居民或部落享有当然的脱离权。自决权的历史使命是独立权,而非分离权。民族自治权所承载的主体不应是一个国家中的不同民族(nationality),而应指民族自决权广义含义中的“民族”(nation),即应为一个国家之内的整个人民。科索沃要想独立,必须通过真正意义上的全民公决,由塞尔维亚的全体人民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决定。 (三)国际法上的承认问题 国际法上的承认又称国家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新成立国家的以某种形式表示接受的政治法律行为。承认一经做出就意味着承认国接受新成立的国家为国际社会成员的地位,承认它作为一个国际法主体所具有的各种权利和义务,从而为承认国与被承认国建立外交关系奠定了基础。在国际社会,新国家的产生和民族分离势力的兴起,都面临是否给予它们以国家承认的问题。国际社会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不仅对它们本身的国际法律地位,而且对地区乃至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那么,什么样的主体才能被认定为国家,只有被承认的主体具备了国家的要素,才能引起国际法上承认,这是国家承认的前提。然而,关于什么是国家从来就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只是散见于国际法律文件、条约以及国际法的著作中。国家概念的不一致,导致了某种程度上国家承认理论和实践的混乱。国家概念理论的分歧可以归纳为两大类:不包含主权要件和包含主权要件。前者以1933年《关于国家权利和义务的蒙得维地亚公约》为代表,该公约第一条规定,一个政治性实体具备以下要件就可称得上是国际法上的国家:1.永久人口;2.确定的领土;3.政府;4.与他国发生关系的能力。西方一些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都采纳了这个概念。后者即指包含主权要件的国家概念。我国国际法学者无一例外地都主张国家的概念应包括主权,并认为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国家在国际法上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定居的人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 笔者完全站在后者的立场,主张国家与主权紧密相连,缺一不可。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与生俱来。它对内表现为最高管辖权,对外表现为独立自主的权力。一个具有领土、人口、政府的政治实体要想取得国家的地位,必须具有主权这一属性。然而,如何确认该实体是否具有主权,更重要的因素就是在于它的对外独立自主权。因为只有这样,它才能融入国际社会中来,承担国际社会中的义务和享受相应的权力。当然,在国家承认的性质上存在着“宣告说”和“构成说”两种完全对立的学说。前者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国家承认制度中,占据了主导地位;而后者在冷战后,受到越来越受到重视和实践。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深,新国家成立的方式、新国家对民主、法制和人权等基本价值和国际规则的尊重程度等都可能成为一个新国家能否被承认的要素。因此,从国际实践看,两种学说都存在缺陷,但也都有其合理的一面。“宣告说”是自然法学派从对自然人的人格理解上引申出来的,认为国家从成立之日起就享有国家基本的权利,因为它已经具备了国家的构成要素而以国家的形象客观存在,现存国家承认与否不能决定新国家的国际主体资格。但是事实上,对国家而言,双边外交仍然是国际交往的主要形式。新国家与现存国家的双边外交关系的程度与它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是成正比的,只有得到了现存的大多数国家的承认,新国家才能正常地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承担自己的国际责任。“宣告说”和“构成说”的一个共同问题就是在承认问题上认为存在着完全的绝对的主观决定能力,而这种主观能力最终要受制于客观因素。 总之,关于国家承认问题,笔者非常赞赏武汉大学赵洲老师的在客观基础上“博弈互动承认”的观点。他在《论国际法上的国家身份建构》(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总第78期)一文对国家承认提出了以下观点:一是从母国的分离独立须有母国的同意或默认才可完成国家身份建构;二是国家身份的建构不能违背广泛认可的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三是民主、人权等标准尚不能构成国家身份建构要素。那么,具体到科索沃独立事件,对其国家承认也应参照上述观点,在客观的基础上进行博弈互动的承认。 当前,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在国际社会上开了一个很坏的先例,它将给世界带来动荡,严重危害世界和平与稳定。首先,就其自身来讲,独立后的科索沃问题重重。一是塞尔维亚的经济封锁;二是科索沃没有自己的军队和警察,军队和社会管理人员都是靠别国的支援,根本没有政权保障;三是高失业率和高犯罪率无法使该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变成一个真正的民主的地方。其次,科索沃独立刺激了世界一些国家的分离主义分子的斗争热情,必将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今天,世界上许多主权国家属于多民族国家,科索沃的独立,将诱发一些国家基于民族、语言和宗教的摩擦与争端,不仅俄罗斯深受其害,势必也让某些西方国家在处理悬而未决的分离问题时感到棘手。像加拿大的魁北克省、英国的北爱尔兰、法国的科西嘉、西班牙的巴斯克、比利时的荷语区、土耳其的库尔德等,这些国家都存在民族要求独立的问题。 2008年2月18日,美国率先对科索沃进行国家承认。随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也纷纷表示支持其独立。但是,俄罗斯、罗马尼亚、西班牙等国坚决反对科索沃独立,认为其行为违反国际法。我国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2月18日发表谈话说,科索沃问题的解决事关巴尔干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及安理会的权威和作用。中国一直认为,塞、科双方通过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均可接受的方案是解决科索沃问题的最佳途径。科方采取单方面行动的做法,可能产生一系列后果,给巴尔干地区和平与稳定以及在科索沃实现建立多族裔社会的目标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中方对此深感担忧。由此可见,中国对科索沃独立的立场与俄罗斯等国是一致的。 综上内容,笔者认为科索沃独立没有任何国际法依据,连美国在承认其国家地位的同时,又不得不把它说成是一个“特例”。因为它既违反了领土主权完整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又破坏了世界和平;同时还可能给巴尔干地区带来人权灾难。今天的科索沃,一万多平方公里的土地上,阿尔巴尼亚人和塞尔维亚人,一个坚决要独立,一个坚决反对独立,双方态度水火不容,和平生活不复存在,这不正是人权灾难序幕的开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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