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的正义性——法和国家的批判哲学之基础》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第29页.)。政党制度作为国家重要的政治制度,它的实际表现形式——政党政治的价值并不在于追求一种没有限制的权力,而在于最大限度实现政治公正。4、政治体系的维持与适应。政治体系的维持与适应,参与、服从与支持,司法程序的公证,福利、安全、自由都是评价政党政治的重要标准。“维护秩序和……安全……,看来已几乎成为政治组织和政治活动的普遍目标,它无疑是政治体系和政治活动所提供的主要价值之一”(注: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等著:《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2月第1版.459页.)。
进一步健全有关执政党承担“治理责任”的法律制度。一般而言,目前政党法律法规的形式有宪法条文、选举规范、政党基本法、专项政党法等几种形式。每一类型各有特点,但都必须对政党起到规范、制约作用。从理性化、模式化角度考虑,执政党法治应包括以下制度:
①形式制度:法律规定执政党执政权力的来源(如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执政党掌握权力的方式(如法定、选举等),以确定执政党执政资格的合法性。
②构成制度:即执政党有哪些权力,这些权力管理的对象是哪些事务,这些权力如何分配和划分,行使权力的组织及其结构等。
③限制制度:主要是确定执政党权力的界限,侧重于规定、禁止执政党获得某些非法权力。执政党不得采用某些方式行使法定权力等。
④运行制度:执政党法定权力运用行使的过程、方式、规则及程序等。
⑤保障制度:即对执政党权力机构和组成权力机构、执政党个体成员行使权力的法定保障制度。
⑥责任制度:执政党法治的核心,是实现对执政党法治进行规范和制约的关键。要建立执政党的权力责任制约机制,它应包括政治责任、违宪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⑦监督制度:包括对执政党监督制度、违宪审查等制度。
促进良好法律秩序的形成。执政党法治,除了要有完整的、有序的法律制度以外,更需要一个由法律建立和维护的社会秩序,“法律秩序是社会关系的这样一种状态,它是法律规范和法制实际实现的结果”、“法律秩序是在社会关系中实现了的法律”;“法律秩序能够被看作是法的实现的终点”(注:[苏]П·С·雅维茨著:《法的一般理论——哲学与社会问题》,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03-204页.)法治下的法律秩序的基本目的还是通过法律对法律主体(包括执政党)建立权利和义务关系及其内部的各种关系的协调状态。
法律秩序的形成,需要进一步增强组织机构的有效性。从某种意义上讲,法治组织乃是一种权力或权利的物化方式或集合;而法治国家,也可以说是各种合理合法的组织的集合。合理性的组织结构,不仅为法治状态的诞生和成长提供了襁褓,而且为其发展、变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正所谓“哪里社会组织的合理形式居统治地位,哪里就呈现出理想的法制”(注:戈尔丁著:《法律哲学》上海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98页.)。要保障组织体系和各个组织的有效性,从组织结构和组织关系上说,主要是形成合理的组织特性,即相对的独立性和相互制约性,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有效性和职业性法律组织,尤其是司法机关,独立性应加强。除此以外,进一步培育市民社会,广泛成立各种社会组织、利益团体,沟通利益的表达并建立实现的渠道,形成一种与执政党相对独立性的力量,维护社会组织的利益,促使“治理责任”得以承担。
促进法律秩序的形成,一方面需要国家及各种法律主体的自觉活动,需要发挥各种法治组织的能动作用,包括有目的地设定理想的法律秩序模式;建立法律秩序由理想状态到现实状态的转化机制;启蒙与更新法治观念等。另一方面,法律秩序要求各法律主体自觉或强迫遵守法律,树立对法律自觉的信念和不可动摇的信任;同时国家应加强执法力度,迫使人们强制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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