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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两种宪政设计之间──自由主义与中国宪政改革      ★★★ 【字体: 】  
在两种宪政设计之间──自由主义与中国宪政改革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2:28:05   点击数:[]    

度的天才预见和规划能力。而这对于自由主义宪政所倾力维护的个人自由将是极其有害的。自由主义宪政所主张的制度优先,也就此显现为程序优先的形式,显现为依循既有规制处理社会政治事务的政治行为方式。


  归纳起来讲,自由主义与宪政的观念联系显示出,宪法之作为宪法的灵魂所在:就权力的合理定位来讲,确认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思路:就权力的运行来看,建立起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就权力的有效限制而言,建构起以社会制约权力的机制。宪政之作为宪政的精髓所在:就它将权力有限于宪法范围讲,它建立了限制权力的制度格局:就它设计了权力分割与制衡机制而言,建立了限制权力的有效制度;就它保障权利的基本取向而言,建立了普遍人权基础上的共同体成员平等生活的政治体系。从它的基本精神上讲,就是两点:其一,以权力的分割与制衡安顿权力。其二,以程序民主对权利加以根本保障。


  从后者即自由主义与宪政的制度抉择关系米讲,自由主义为现代宪政提供的制度理念与制度布局之作为现代政治制度的灵魂,深刻地影响了现代政治制度抉择的基本路向和筹划方式。这种影响从二个层面上可以加以全面的领会:第一个层面就是自由主义与作为现代宪政的法理依据的宪法制定与解释,第二个层面则是宪政制度的分权制衡设计,第三个层面是这种制度设计的基本结构与效果要求。


  第一,宪法制定与宪法解释。自由主义为宪法的制定所提供的基本思想基础,己如前述。无疑,一部现代宪法如果不是建立在自由主义的思想基点上的话,它能否被称之为宪法,就是令人怀疑的事情。仅就具有典范性的美国宪法来看,它的制定就是在自由主义的思想基础上才可能进行并完成的。考察美国宪法制定与修改问题论者,以及考察美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宗旨的论者,正是在自由主义的目的与宪政的问题之间具有对应关系上米考察美国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的。[22]贝拉那样的社会学家及其研究群体尽管对于个人主义颇多微词,但是他们很敏锐地看到了美国宪法以及政治生活中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根基,所以他们不同意托克维尔断定美国的政治生活方式是建立在平等的心灵习性之上的判断。[23]除开深深扎根于美国人日常生活中的自由主义根性与宪法的联系之外,宪法的制定与自由主义的联系,更是在联邦党人的论述中具有了自觉的理性选择关联性。从当初像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那样主张联邦主义的政治家,到今天重建其理论的奥斯特罗姆,对于立宪政治体制中的自由主义思想底色,都是直言不讳的。从个人出发考虑政治制度设计问题,强调人既能学习也能犯错的原则,主张政治制约原则,等等等等,都是自由主义思想对于立宪的直接影响的显现。[24]正是因为宪法的制定体现着人民的意志与愿望,宪法要保护作为个体真实存在的人民利益,因此宪法的修改也就不能被视为是一个技术性的法律问题。修宪与立宪一样,都得经过人民的认可。所以像美国宪法的修正既需要合乎代表人民的议会两院的同意,又需要合乎宪法程序的规定(由联邦法院裁定)。


  第二,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自由主义对于权力的高度警惕不仅对于宪法的制定与执行发生深刻的影响,它还直接深入到宪法精神和宪政制度的内部。宪法作为人民意志的体现,作为捍卫与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大沽,它的基本规范凸显的就是限制权力的宗旨。规范宪法是在确认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对于立法、行政、司法权力的限定和规范。立法权直接或间接反映了人民主权的原则,行政权代表了执行人民主权的政府履行职能,司法权则发挥监督权力正当运作的功用。其中,尤其是司法的独立是宪政的一个轴心问题。假如司法权不独立,或者由立法者来充任,或者由政府人员来担当,都会造成一个既做当事人又做法官、既做球员又做裁判的混乱局面。而权力的三种形态必须处于相互制衡的局面之中,三者不能是→种单向的制约关系。三者权力的内部也需要有权力的进→步分解,以便形成纵向的权力划分。纵横两个方向上的权力分割与制衡,只是的权力被有效地约束起来。


  第三,有限政府与有效政府。自由主义的宪政设计中,对于政府的定位就是有限政府。但是这里的有限,需要加以合理的理解。人们通常习惯于从先定政府规模的角度理解政府的有限,实际上,“有限”应当从两个视角米进行规定:一是规模上的有限。二是权能上的有限。前者强调的是政府不能无限制地扩大规模,以至于吞噬杜会自治的空间。后者强调的是政府权力的有限,使得政府不能无限制地行使权力,以至于侵入权利的领域。至于对有效政府的理解,人们也通常是在政府的工作效率上着眼的。尤其是当代管理科学兴盛之后,人们习惯于以企业管理的效率要求来衡量政府的工作绩效,以市场模式来重建政府模式。[25]于是有所谓从有限政府到有效政府的提法。其实对于“有效”也应当从两个层面理解:一是国家(政府)有效地保障它的公民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二是国家(政府)高效地做大社会财富,为它的公民提供富裕生活的财富基础。前者是从政府的基本定位与职能角度讲的。后者是从政府发挥的实际功能上讲的。两者并不矛盾。


  实践之路


  从上述规范的陈述中可以看出,此前中国是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现代宪政的。1949年以来中国共产党主导的社会主义宪政实际上并不是宪政,而只是将宪法进行了文献化的政治修饰性处理的高调民主政治。这种政治制度形式,事实上经常滑入集权、专权乃至极权的歧途。就此而言,中国的宪政实践之路,不是一个已经勾画出来的事实问题,而是一个面向未来如何成功贻d辟出来的问题。于是,面向成熟的宪政实践索取经验,以及面向中国宪政的历史实践总结教训,就显得非常的必要与重要。前者是一个推进中国宪政实践的必要的外部观察。后者是一个推进中国宪政实践的内在动力寻求。


  从外部观察,我们可以深入到现代宪政实践较为成功的西方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分析问题。借助于这一视角,我们可以得到两种观察结果:其一,原生现代国家的宪政情形。这就是前述的英国-美国宪政的基本情形。其二,后起现代国家的宪政情形。一如欧洲大陆国家的宪政实践情形。


  就前者而言,英美国家宪政的原发内生性质,使得他们的宪政实践最为顺畅,最少紧张感。现代市场经济的兴起,为他们的宪政实践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中产阶级的兴起和政治自觉,为他们的宪政实践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权利哲学的兴起,为他们的宪政实践奠定了坚实的政治理念基础。分权学说的兴起,为他们的宪政实践奠定了坚实的权力布局方案。启蒙文化的发展,为他们的宪政实践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心理基础。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他们的宪政实践奠定了坚实的经验取向思路。这些英美宪政实践的经济、政治、文化根源,是其他后起的宪政实践国家所不具备的。[26]尽管在英国的宪政实践进程中发生了1640年的革命,但是成就英国革命的却是儿十年后的“光荣革命”。保障性的宪政原则与妥协性的宪政制度协调起米后,英国就将宪政制度稳定下来了。尽管美国的宪政实践进程中也插入了一场革命,但是革命不是对源自英国的宪政理念与制度的推翻,而是对于制约美国迈向现代宪政的因素的革除。北美十三州的代表在革命后坐到一起商谈建构事宜的时候,一起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时候,也同样遵循的是坚持捍卫和保障个人权利的基础上规范权力的宪政思路。英美的革命具有温和的特点。革命不是宣泄暴力,也不是完全依靠暴力来彻底颠覆“旧”世界的秩序,完全重新建立一个“崭新”的世界的秩序的群众运动3革命是成就宪政的方式与手段。


  就后者言,德法等国的宪政实践所凸显的紧张感,已经使得人们发现后发外生型宪政国家处于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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