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支配。并且两种宪政在社会政治控制手段上也完全不同──法治与党治。两种宪政在社会政治价值观上也处于对立状态──多元主义与一元主义。在国家与社会的运作结局上,两种宪政所追求的治理状态上相应也就具有不同的界限──遏制创新与促进创造。两种宪政在社会发展态势上的对应局面也就必然不同短期腾飞与持续发展。
从两种宪政设计的社会政治目标上看,自由主义宪政追求的是良序(good order society)社会。它对于社会政治秩序的设计不来源于政治领袖的个人愿望和某个政党的党化意志,而是来源于社会长期发展的“自然”积淀与政治共同体成员的自愿。这种自愿,是因为他们的生命、财产、自由受到尊重、受到法律保护而具有的。这种秩序是一种制度化了的秩序,一种稳定的发展杜会所具有的为公民白觉自愿遵守的秩序。国家与社会的划界而治,权利与权力的双向制衡,法治与法制的双重保障,丰裕与安定的相互促进,为社会的优良秩序提供了可靠根基。传统的社会主义宪政所追求的是一种全能国家(totalmm state)形态。[8]它对于社会政治秩序的设计来源于政治领袖的愿望和执政党的意志。它诉诸浩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依靠群众运动来实现发展飞跃。由政党主导的国家在这种工程与飞跃中发挥全面的制约作用。国家的权力不受限制,并且国家发挥其作用也经常的不受限制。而人民群众的社会政治角色则是不被承认的,社会没有公民组织,只有对于国家而言的依附性的行业组织。社会政治秩序来自于国家有形无形的政治高压。显然,这与两种宪政对于它的活动主体的定位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自由主义宪政将人民主权的政治理念逐渐下落到实际政治生活中的公民定位上,并进一步坐实为像选举这样的实际政治活动中的选民角色。于是,人民主权在社会主义宪政那里被处理为虚悬的、抽象的政治集合概念,而在自由主义宪政那里则作为实际的政治活动主体来对待。[9]这就决定了人民之作为权利主体的地位与作用在两种宪政体系中的巨大差异:在自由主义宪政中,人民是可以通过划分行业与区分地域等因素而组成公民组织的,他们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与限制是有组织力量来保障的,他们对于自己的权利的保护是有实际法理依据的,他们不至于处于一种欠缺自我保护能力的状态之中。而且公民组织借助于被称为“无冕之王”的新闻传媒,以及借助于各种组织起来的合法公民团体的力量,由此形成各种社会力量联结起来的组织力量来对抗国家力量,从而足以对于最为完备地结构起来的国家权力进行有力的限制和制约。[10]在社会主义宪政中,这样的事情是匪夷所思的。由于社会主义宪政假定了权力主体与权利主体的完全合一,权力主体完全可以代表权利主体,因此就完全不存在以权利限制权力的必要性了。而且权力主体也因为自觉到权力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所以权力本身的道德性问题不容置疑。这样,国家与社会的界限是不明晰的,权利与权力的对峙的不必要的,法治建设的重要性也没有必要显现,个人与群体的关系结构也没有必要对置。国家借助政党的合法性论说将自身完全正当化了。而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权力事实上完全支配了权利。[11]于是两种宪政的国家治理结构,也就划分出了根本界限:在自由主义宪政中,由于国家与社会的张力关系,权利与权力的对局结构,使得大型复杂的现代社会的治理只能诉诸于法治的治理形态。法律的良法定位,法律的形式化作用方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实际治理状态,使得社会可以法治化。而社会主义宪政建立在执政党的道德正当化基础上,执政党既是国家得以统治社会的政治动员组织,又是国家治理中实际操纵政治权力的组织,国家的党化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前者依托与民族国家的国家形态,后者依托于党化国家的国家形态。独大的政党成为社会主义宪政得以发挥政治功用的前提,政党分肥的竞争制度则成为自由主义宪政的必须。因此,法治与党治必然依据于完全不同的政治价值理念。自由主义宪政依据的是多元主义价值观。由于自由主义宪政建立在肯定公民权利的基础上,它对于各有历史渊源的国家内部的族群关系的处理,必须依据于自由平等的原则,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解为各种价值系统之间协理关系的基本原则。因此它认定各种价值体系之间具有平等的存在理由,而拒斥本质主义的一元论价值理念。相反,社会主义宪政建立在体现其正当性的政党意识形态基础上,因此,社会主义宪政在处理各种不同的价值体系间的关系时,便具有一种独占真理的价值一元论倾向。前者具有的价值开放性,对于全社会的创新理念具有一种自然而然的动力功用;后者具有的价值封闭性,对于全社会的创新理念具有一种绝对必然的扼杀作用。一个鼓励创新的社会,发展可以是持续的──西方发达国家的自由主义宪政实践提供了上佳的证据。一个促成封闭的社会,发展也是可能的──在独占真理的政党足以独占获得社会认同的时限内,它可以使得社会迅速变化,但是当它丧失这种认同基础的时候,社会便迅速陷入停顿、倒退、乃至崩溃的状态。原苏联的社会主义宪政实施情形,就是最好的证明。[12] 确立坐标
两种宪政的理念与实施状态的巨大差异,既是自觉的政治意识形态论证所显示出来的,也是两种社会政治制度运行的实际情形所表现的。为什么两种宪政显示出来的实际政治情形具有巨大的差异呢?这就需要对于两种宪政的内在差异性加以分析。简单地讲,自由主义宪政的各个环节具有内在的吻合特性,而杜会主义宪政的各个环节具有内在的冲突。这是两种宪政历史命运具有本质差异性的根本理由所在。
首先来看社会主义宪政各个环节所具有的内在冲突。社会主义宪政的内在冲突从两个层面上表现出来:宪政理念上的冲突与宪政实践上的冲突。这也体现为两个难题:显在的难题与潜在的难题。宪政理念上的冲突可以说是潜在的难题:宪政实践上的冲突可以说是显在的难题。
从宪政理念上看,社会主义宪政具有内在的冲突。对于这种冲突,我只要分析一下社会主义宪政的基石──宪法文献的内在冲突,就可以明了。从宪法是宪政的法律体现这一常识的角度出发,在现代国家政治生活中,它具有高于一切个人与政治组织的地位,具有高于具体法律文件的实际政治功用。宪法的制定,绝对应当超越于任何个体与组织之上:宪法的条文,绝对应当针对国家政治生活的一般情形,而不是针对特殊的政治理念和政治/好方式。所以其他次一级的法律规范,如法律规则、行政决议以及各种条例,均渊源于此。当各种其他法律规范不符合宪法的时候,就会被司法机构宣布为违宪而变得无效。[13]但是,解读社会主义宪法文献,就可以轻而易举地发现,宪法的这种法律地位,并不是一种被承诺了的法律基本原则。根据1982年制定并实施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之上存在着一个组织,它成为宪法制定与实施的组织依据。这部宪法在规定国体、政体,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之前,以一种历史陈述的方式,规定了一个地位独特的政党组织对于国家政治生活所具有的特殊地位与权力。宪法高于一切政治组织与公民个人的地位丧失了。[14]与宪法丧失国家政治生活最高原则与最高制度相伴随,宪法最一般地规定国家政泊生活方式的特性也就丧失掉了。宪法不是去规定国家如何保护它的成员的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国家之作为政治共同体有效地运转,而是绝对地规定了国家政治组织的方式:在政党制度上规定了某个政党超越于宪法之上的地位与作用,在基本政治制度上规定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不可挑战性,在国家意识形态上规定了某些个体思想的不可替代性,在制约与规范公民行为时注入了特殊政治组织而可能不会被它的成员们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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