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意味着只能采取单一模式,只能走一种道路。在一些社会主义或第三世界国家不乏照搬西方政治模式而最终失败的先例。这种成长于西方土壤的政治文明模式在第三世界无不以“水土不服”而难以生根,或被改头换面成为传统政治模式的外在形式。如前苏联照搬西方推行所谓的“激进式改革”所导致的经济大幅度滑坡;非洲的某些小国效仿西方,几十甚至上百个政党争权夺利,上演了一出出“民主”闹剧,其结果更是经济的衰退和社会的动荡,这些实例都从反面证明了西方模式的非普适性。
政治文明建设的中国特色
在中国这样一个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有着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特殊国情的东方大国,建设和发展政治文明,更应保持鲜明的本国特色。政治文明建设的中国特色集中表现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 换言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三大支点和三大基本特征,共同组成了其基本结构。
首先,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首要内容和突出特色。众所周知,政党政治的出现和不断发展是近代以来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产物,是人类政治文明共性的重要体现,但这并不意味政党政治只能有一种模式。一党制和多党制并不是区分民主与否的根本标准,更不是度量政治文明发展程度的惟一尺度。其实,一个国家究竟实行哪种政党制度形式,并不是由哪个党的主观愿望决定的,而是该国的阶级性质、该国不同历史时期或同一历史时期不同历史阶段中各阶级阶层的力量对比以及政党实力的强弱、各国的民族、历史和文化传统以及所处的国际环境等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我国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既符合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发展规律,也顺应了中国人民盼望政治稳定、加速发展经济文化的迫切要求,体现了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是高度统一的。
作为现阶段中国政治文明建设重要一环和基本途径的政治体制改革,本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并实施的改革开放总体战略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进行改革的自觉意识。企图绕开共产党的领导或者在共产党之外另起炉灶,寻求所谓“体制外突破”,这只能是使政治体制改革从根本上失去可能性。从世界范围看,政党政治与民主政治是现代政治文明并行不悖、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缺少一个或若干个比较成熟的政党在政治系统中的领导作用,不但政治领域的改革和政治文明的发展难以为继,而且还会造成国家和社会的混乱和失序。这已为近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政治发展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所一再证明。从中国的情况来看,共产党是中国的惟一执政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及权力中心,中国的历史传统与政治文化的特殊属性 、超大规模社会的现实状况和后现代化国家的历史处境等具体国情,都决定了中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都关键在共产党,政治体制改革自然也不例外。中国共产党是近代以来经过若干历史挫折而最终积累起来的最宝贵的政治资源,她不仅有七千万党员,其党员遍布全国各地各行各业,集中了当代中国最杰出的人才 ,而且还具有健全的网络化组织以及强大的意识形态影响力和无与伦比的号召力。特别是党的政治领导层具备深邃且敏锐的政治洞察力,具备体悟历史发展进程、推动社会发展的一种理性意识和前瞻意识,对党、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以及历史地位有着深刻的理解,对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有着清醒的认识,对现有的政治体制及其弊端也有正确的分析,对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有强烈的紧迫感和自觉意识。因此,只有中国共产党才有能力领导并切实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才能制定切实可行的政治体制改革方案,包括有计划地选择改革时机,确定改革目标,制定改革策略,有步骤地推进改革进程,并随时调控改革的规模和速度,力求避免任何突发的和不可控的事件和行为。这是保证政治体制改革获得成功的基本条件。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经验和教训证明,以执政党权威建构为基点支撑政治体系权威性,而不是照搬照抄西方模式,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发展的一般规律和基本要求。
其次,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落脚点,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权力至上、人民当家作主不仅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题中应有之义,而且人民更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主体力量,因此,发扬人民民主是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断发展的根本动力。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国家政治制度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它的发展和完善是衡量整个国家政治制度乃至政治文明建设水平和完善程度的主要标志之一。
众所周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三权分立构架下的议会制不同,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全权的、至上的、不可制衡的。 从制度和宪法规范来看,中国的人大制度更能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原则,因为在这种制度下人民通过选举产生并接受自己监督的人民代表大会来控制和支配行政和司法机构,以保证整个国家权力体现人民的意志,它既可以避免出现代议机构变成马克思所抨击的那种无聊的“清谈馆”,又可以防止行政权因不受人民掌握而蜕变成压迫人民的“利维坦”,有利于消除滋生腐败的体制性根源,拓宽公民参政议政渠道,健全民主监督机制等等。可见,从制度设计的初衷及其文本规范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是一种高度民主的制度安排。从制度的实际运作来看,西方三权分立体制中愈演愈烈的党派争拗、相互扯皮、相互掣肘,是不容否认的制度缺陷。在已经建立市场机制、形成社会自调节的发达国家,这种制度缺陷可能不会造成大的破坏;但在进行赶超型经济建设的发展中国家,它就足以延误发展,甚至成为社会动荡的根源。
当然,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1954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至今还不到50年,同西方有300多年历史的议会制度相比,在一些具体方面还不成熟。特别是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全权地位并没有从一项宪法原则完全转变为一种制度实践,除立法权外,重大事项决定权、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和重要人事任免权等宪法赋予人大的权力还没有完全落实,其人员配备、机构设置和法律规定等方面均有与其职能不相适应的地方,等等。这就需要进一步从制度上、程序上保证人大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确保人大切实履行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和对由它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权。包括加强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机制,建立或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等等 。这是健全、完善人大制度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推动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发展的最宝贵的体制内政治资源之一。
再次,依法治国是完善党的领导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途径,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法制保障和政治文明发展水平的衡量尺度。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依法治国作为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指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建立和健全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相适应的具体的民主制度和程序,其内容既包括在宏观政治结构中把党、政权组织同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各国家政权组织之间的关系,以及中央、地方和基层之间的关系,依据民主原则形成明确的制度规范;又包括在微观政治结构和具体的政治实践中,把民主原则同执政党的领导方式、组织方式联系在一起,同政府的各项职能和工作联系在一起,同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联系在一起,同人民群众的民主实践联系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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