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利和消费选择自由权利的规定和保障。这种特定的制度安排,赋予了公民个人自主选择的权利,肯定了人们对正当利益追求的合法性,有助于激发人们发明创造和生产性活动的积极性。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中,人们可以不断尝试去创造自己的生活,有机会了解和选择不同的生活方式,而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和丰富性不仅创造了更多的商业机会,本身就构成了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在这个意义上讲,民主虽然不能直接带来人的处境的改善,但却给人们改善自己的处境创造了制度条件。
从更深层的意义上说,民主制度与市场经济也有着内在的亲缘关系,正如一位政治学者所说的:“不是所有的市场取向的制度都是民主制度,但每一个民主的制度都必须是市场取向的制度”〔2〕(P167)。这一说法的深刻性在于,它不是强调市场经济对民主制度形成的作用,而是强调民主对市场经济运行的作用和意义。一般地说,民主政治的关键是如何处理公民权利与公共权力的互动关系,而市场经济的关键是如何处理消费者与生产者的互动关系。民主的核心是如何把“人民当家作主”这一原则用一种可操作的方式安排下来,从而成为一种制度性事实,即:统治者的统治须以受治者的同意为条件,公共权力应以公民权利为基础、为目的。这一制度的基本原理是,民主是普通人的政治而不是少数人或“贤人政治”。如同民主制度并不单纯是一种政治运行方式一样,市场经济也不单纯是一种经济运行方式,实际上,它是将社会各种要素纳入市场流通之中而对人类社会发生全面影响的社会组织整合结构。这种社会整合结构的运作原理与民主制度的原理具有相容性。因为,正如在各种政治制度中,只有民主制度才赋予了公民以广泛的政治参与权一样,只有在市场制度中各经济主体才具有广泛的自主参与权;如同民主制度将统治者的统治建立在受治者的同意基础之上一样,也只是在市场经济中才能使生产的决定权由消费者来掌握。因为只有在这种制度中,消费者才能体现为生产的决定性因素。而且只有这种制度才能使生产者的利益服从于消费者的利益,从而给双方带来好处〔3〕(P63—64)。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市场经济也称作民主经济。
民主制度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如同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肯定了人的自由选择权利;另一方面又注重规范和限定政府的行为。规范政府行为的目的恰恰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从而促进人们在市场经济中自愿合作和平等交易的顺利实现。政府的行为所以要受到限制,就在于作为公共权力的物质载体的政府具有二重性:既有保障市场经济有序运行,进而对增进人的福祉、维护人的权利作出实质性贡献的责任;又是一种等级系统,并具有强制能力,从而存在专权和滥用的自发倾向。经济学家诺斯在对经济史的研究中,揭示了国家对经济长期变迁存在的双重作用:“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4〕(P20)。解决棘手的“诺斯悖论”的关键是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有效地规范政府的行为问题。因为市场机制本身不足以抵御人为的干预,而最有力量违背、“破坏”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是政府。因此,规范政府的行为,建设有限政府就成为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然而,政府是“制度的供给者”,政府不仅是制度的制定者,还是制度的推行者和维护者。如果政府不能理性地确定自身的限度和职能,无限地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那么它就会扼制住社会自身的活力。而要做到政府在制度安排上限制自身,只能在民主政治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因为只有在民主政治中,由民选代表组成的各级政府,经过有效多数的授权,才具有掌握权力的合法性。为了防止和克服民选代表一旦掌握权力有可能背离民意的危险,建设有限政府就成为民主的内在要求。这种内在要求在民主政治的进化过程中逐渐地形成了一套自我保护性机制,这些机制并构成了民主的基本的政治形式。这就是把民主与法治结合起来从而实现政府的法治化,即各级政府的权力须受法律的限制并且只能在有限的法定空间内活动。政府的法治化一方面规范了政府的行为,另一方面为市场经济的发展留下了广泛的空间。
二、民主的道德价值
人的生活是相互关联的,政治的产生是适应人类过群体生活的需要。任何形式的政治关系都是从一个侧面表征的一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讲,政治的本质是如何对待人。政治的文明化过程,实际上正是人类一直在努力逐渐脱离野蛮、抛弃动物世界中那个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的过程。从如何对待人的角度来看待民主,不难发现民主不仅具有政治意义,也具有道德价值,因为如何对待人本质上是一个伦理问题、善恶问题。展示民主的道德价值的意义在于,“唤起人们注意民主必然的特点,不是因其效果或来源而值得珍视的特点,而是就其本身而言就值得珍视的特点”〔5〕(P273)。 正如黑格尔所说的:“人间最高贵的事就是成为人。”〔6〕民主的道德价值, 也是民主本身值得珍视的内在价值,从根本上说,就是使人“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6〕(P46)。
使人成为人,首先是使人成为一个人,即具有独立人格的人。没有了独立人格,也就等于失去了做人的资格和尊严。尊重人的独立人格,就是肯定人的主体性,把人不是作为工具和手段,而是把人当作目的。“把人当作目的”是以这样的思想为基础的:“每个人的路归根结底要由自己来走”,因此尽可能地理解和尊重每个人选择的权利和责任。这是一种以利益、价值多元化、选择多样化为根据的理性化的生活态度和实践方式。“把人当做目的”作为一个道德原则,只有在找到恰当的实现方式之后才具有现实意义。民主作为一种政治体制,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将人的自主权确定为制度安排的核心内容,从而将“把人当作目的”这一抽象的道德原则转化成具体的、可操作的现实行为,并导致了人类政治价值观由权力至上向权利至上的一次革命性变革。
民主对人的自主权的确立是在两个层次上体现的。首先,在个人层次上,民主肯定了个人有独立地处理属于自己事务的权利。个人自主权的核心是选择权和所有权。所谓选择权,民主承认个人能够选择,并且只有个人才能选择,选择的前提是思考,思想的自由是实现选择自由的前提条件。所以,民主把思想自由确定为人的基本权利。选择的意义在于没有强迫的条件下选取所偏爱的行动方案。没有强迫,一个人的行为才能保持完整,实现意志和行为的统一;没有强迫才会产生责任。人的选择自由不仅是独立人格生成的条件,也是人们成德的基础。有了选择自由,人们才可能按照自己的理性和良心安排自己的生活。人正是在选择自由中确证了自身的人格,体会到了做人的意义和实现着做人的价值。选择自由是人的独立人格、责任感和道德赖以在个人抉择中得以生成的根本保证。所谓所有权,是指个人对其财产的使用权、用益权和转让权。确定个人所有权的目的在于,通过将利益和代价集中于个人,其功利意义可以制造和分配刺激;其道德意义在于明确了责任。更深层的意义在于,使本来外在的东西“内在化”,成为形成个人人格完善和独立能力的基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财产权的确立看成是人类文明得以成长的条件和标志。
其次,在社会层次上,民主肯定了社会成员有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即政治参与权。政治参与权的实质是确立社会成员成为政治共同体中的终极统治者的法律地位,它是个人自主权在公共领域的最高表现形式。民主的功能意义在于,不仅使社会成员变成合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并相应承担一定义务的个人,同时,也使每个个人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即公民。正如马克思在谈到政治解放的意义时所说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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