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经济责任同时获得制度化约定的期望利益。 第二个层次是财务总监具体行使会计控制的权利。财务总监是由所有者委派的,是所有者利益的维护者,并具体监督和指导企业会计控制过程。财务总监控制作用的发挥首先通过对企业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的领导和控制,掌握会计系统的运行,对于企业重大的交易、资产变动等拥有审批权;其次通过主持定期及非定期的企业内外审计,及时发现企业经营和会计方面已经发生的或潜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个层次是企业会计部门及会计人员的会计控制责任,即直接面向经营者及经营实体贯彻企业的财务和会计方面的控制制度。在这一控制层次上应该注意不能将会计控制体制同企业行政管理体制混为一谈。我们常听到满腹苦水、充满无奈的各界人士发出的“由企业经理发给会计人员工资,会计人员就不可能不听经理的”以及类似的话。作者认为这种说法站不住脚,会计人员受雇于企业经理并不能成为会计人员不去履行会计控制责任的合理借口,不能负责的真正原因是没有完善而且有效的会计控制体制和制度。我们不妨对上述结构进一步分析,在该层次上行使会计控制权利和责任的是企业会计人员,作用方向是会计人员作用于企业的经理和各业务部门,而监督和评价会计人员履行控制责任的却是上一层次代表所有者利益的财务总监。由此可见,会计人员对经理的会计控制与经理对会计人员的行政领导是不同的管理过程。尽管实际中因个体经理人的差异和会计人员素质不一,会计人员中不乏受经理个人意志指使者,但只要明确控制责任,再有相制衡的代表不同利益集团的控制主体存在,是会收到很好的成效的。
主要参考文献 1 秦荣生.受托经济责任论.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 3 [日]西村明.管理会计的分析方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4 祝足,黄培清,郑伟军.容忍作为控制手段及其他经济研究,1998;3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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