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业经营,银行业就有可能在高收益驱动下,利用现有的资讯和资金优势把手中掌握的数额庞大的信贷资金投入投机性强、风险高的股市或债券市场,造成证券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和剧烈波动,同时,也加大了银行业的经营风险。其次,从金融监管的角度来看,中国金融监管机构风险控制能力尚待加强,实行混业经营不利于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但面对21世纪国际金融业的挑战及超级航空母舰型的“金融巨无霸”的威胁,中国金融业必须进行改革,以克服经营规模过小、竞争力较弱、仅提供单一金融产品服务的弊端。 四、中国金融分业经营与监管发展前景 在分业与混业的最终制度选择中,风险与效率的权衡就成为关键。而风险与效率的权衡又取决于一个国家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金融业在这个阶段所起的作用。 分业政策的目标,就是为了建立证券业与银行业之间的“防火墙”,打断两者之间的资金通道。在内地,市场还不能对银行的冒险投机行为进行有效约束,“风险决定收益”的市场调节机制在中国还不能发挥完全的、根本的作用。关键在于,中国商业银行市场活动的风险最终不能被经营者承担,或是市场活动的风险转移出了市场的范围。商业银行在投机冒险时,并不对银行安全性有过多的考虑。因为在内地,风险的最终承担者是国家而不是市场参与者。同时,如果投机成功,投机个体会得到收益,而投机失败,损失的是国家的资金。风险与收益不对称,使其不会受到风险的约束。再加上中国股市有限的规模和不健全的组织,使资金雄厚的银行凭借其实力和灵敏的信息,有更大的盈利把握,市场对银行的风险约束更加无力。 所以,考虑到金融业的发展现状,我国金融业在今后一段时期内还有必要继续实行分业经营,以后随着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和监管机构监管水平的提高,在规范经营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再逐步放宽对混业经营的限制。最近修订实施的《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已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项修改虽然确定了我国金融业在短期内仍然继续实行分业经营,但已经为金融机构今后的混业经营留下了适当的发展空间。 当然,在目前分业经营的体制下,仍然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在稳健管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业务创新,探索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通过相互合作,开发交叉性金融产品,从而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在开发新的业务品种时,密切关注新业务可能带来的风险,加强对各项新业务的跟踪研究,督促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在健全内部控制、加强风险防范的基础上进行。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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