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存款。 台湾有关金融机构的法律规定,是以《民法》和《银行法》为主,金融机构的分类虽然改变,但将银行区分种类,并适用不同规范的立法体例,至这一时期并未改变。如交通银行按《交通银行条例》设立,中国农民银行按《中国农民银行条例》设立,中央信托局按《中央信托局条例》设立,中国国际商业银行按《中国国际商业银行条例》设立,如此多头庞杂的金融法规体系使1975年修正后的银行法所严格区分各类银行业务范围的金融理想王国已与现实的世界有了相当的出入,从银行经营的实际状况考察,银行法有关分类的规定,多半已形同虚设,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储蓄银行来考察:实践中,储蓄银行并没有单独设立的情形。早期出现的台湾储蓄银行已被并入第一银行(1912年)及台湾银行(1946年),现存的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虽有储蓄之名,但实质上是商业银行,因此银行法上的第二类“储蓄银行”现实中并不存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是银行附设的储蓄部,它所办理的业务除本身法定的业务外也兼商业银行业务。 第二,从专业银行来分析:银行中除中小企业银行外,并没有依照银行法设立的专业银行,更重要的是就专业银行的实际情形来看,除中国输出入银行性质较特殊外,交银、农银都有走上综合化经营的趋势。例如,交通银行条例明定交银是“发展全国工、矿、交通及其他公用事业之开发银行”(第l条)对于工、矿、交通及其他公用事业中长期开发性的授信,“不得少于其授信总额的70%”(第7条)此外,交银的所谓“主动参加创导性投资”(第5条)如作弹性解释就等于授予了它范围很广的业务范围,实际上,除了受政府委托办理政策性贷款等事项外,交银的业务项目与商银的业务并无显著的差异,都包括一般商行业务及储蓄部、信托部等业务。 第三,中小企业银行改制之后,虽然规定至少70%放款应贷放给中小企业(1995年9月15日起降为60%)③,但经营上仍以商业银行的业务为主,并且8家中小企银都附设有储蓄部和信托部,业务也是朝综合化的方向发展。对中小企业银行最大限制是营业地区的限制,但是这些限制是承袭合会储蓄公司的旧制在改制时明文附加的,随着金融自由化的推动,这些限制在1995年起大幅放宽。财政部在1994年8月24日宣布,自1995年起,中小企业银行营业规模达到一定的标准时,经财政部核准,得比照一般银行申请增设国内分支机构④。营业区域放宽之后,中小企业走向综合的空间更广。 以上的分析说明,银行法虽对银行种类及业务均有明确的划分,但银行在实际经营上却多以商业银行为主,有朝综合化发展的趋势。为什么会出现立法与实践如此快的脱节?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第一,就历史而言,大陆地区设立的银行,许多都是专业银行,“四行二局”便是分工专业经营,1947年施行的银行法也以商业银行及其专业银行的分类为立法基础;另一方面,日据时期留下来的金融机构,却以商业银行为主,专业银行并不多见,国民党当局迁台之后,其金融机构有近十年的时间是日据时期金融机构改组而成,日据时期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分类方式不可避免地会对台湾的金融机构产生影响。第二,就国际因素而言,从世界各国银行的发展来看,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都有向综合经营发展的趋势,台湾在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过程中,以法律强制银行的业务局限于某一专业领域,业务上处处受限制,“划地为限”的作法也无法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各银行为求生存发展,当然要运用法律的弹性,向商业银行和信托部的综合业务方向拓展。第三,就金融发展的特点而言,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由于金融市场较市场经济的其他领域变化更为快速、莫测,所以其经济实践的变化常常会比法律制度的变革更为超前。正如有些学者所言:“由于经济及金融环境的变迁至为快速,相对地使得金融服务呈现无法配合的现象”[4],“美国的金融改革常由危机而起,虽然政府觉察到金融制度或中央银行的内在缺陷,但总是在发生危机后或即将发生危机时才着手改革。”[5] 关于银行分类与业务问题,其法律制度层面与实际运作中的严重脱节,使法律的规定形同具文,只好不断地以财政部发函的方式加以变通执行,使一些融资性租赁公司、分期付款公司等金融边际机构和地下钱庄更加泛滥。地下投资公司最早出现是在1982年,之所以称之为地下是因为其多以投资公司名义向台湾“经济部”登记注册,实际从事的却是银行业务。地下投资公司无视银行运营的最基本原则,一味以高利招揽客户,最高的年利曾创下612%的记录[6],以地下投资公司规模最大的鸿源机构为例,其成立近8年,吸金近千亿元新台币,投资人达二十万人,其最盛时期需支付的利息,在台湾只有官营的台湾电力公司以月盈利35.5亿元才能勉强应付[7],其潜在的金融高风险可见一斑。这些都是造成台湾金融体制混乱,20世纪80年代末岛内金融风暴的重要诱因。 三、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法律与经济实践一致的尝试 1997年,亚洲的金融危机对台湾的影响较小,但是从1998年开始,亚洲金融危机对台湾经济的影响逐渐显现,但是也有人认为,随后而来的这是一场本土金融风暴,为什么要用“本土性”来形容,这是因为亚洲金融风暴是货币危机、银行体系危机以及债务危机等三种危机同时发生,但台湾首要担忧的是银行体系危机的发生,这比较类似日本所发生的金融危机[8]。从1998年的9月份起台湾一些大企业(包括金融企业)开始出现财务危机,相继发生多起企业退票与股票违约交割事件,“其中,11月3日,台湾最大的金融票券公司中央票券公司发生财务危机,创下台湾证券业跳票的首例。”[9]“台湾全体金融机构在1998年第三季的平均逾放比率高达4.95%,总逾放金额高达近7000亿元,创下历史新高记录。”[10]自此,许多经济学家和法律人士,不断地提出台湾是否会爆发金融危机的问题,“到2000年底,依美国商业周刊的报道,台湾金融体系逾放比率高达15%,几乎是亚洲其他国家在金融风暴前的水准。”[11] 面对金融机构体质日渐恶化,金融环境持续劣化,台湾当局积极推行金融改革,其中就包括了扩大金融行政法规层面的举措。针对岛内银行家数过多,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差的情况,于2000年底通过了“金融机构合并法”,2001年被定为“金融改革元年”,台湾“财政部”努力建构符合国际标准的金融法制环境,使金融机构的效率提升及改善获利能力,具体的作法包括放宽银行业的营业限制,强化市场自律的功能,推动金融机构的良质合并。 这一年金融界最大的一个风潮就是谈了多年的金融控股公司总算有了影子,保险、证券、金融业者,只要有机会,都来插一脚,赶在6月立法院会期最后,通过了金融六法,让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有了法源依据。6月27日,台“立法院”临时会通过了喧嚷多时的“金融六法”,包括“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重建基金设置及管理条例草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修正案”、“保险法部分条文修正案”、“票券金融管理条例”和“存款保险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 台湾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出台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为了与国际上金融自由化的发展趋势相适应。总体上看,各国有由金融分业经营转向综合经营的趋势,金融机构跨业经营多以银行跨业为中心而展开,金融市场较发达的欧美国家,无论在法律层面还是在实践中,都向着综合式的金融服务方向发展。各国的经济发展背景不尽相同,所以金融跨业经营型态也各有差异,美国、日本采用金融控股公司制度,而英国、德国则以综合银行的方式⑤。第二,为了改善台湾的金融问题,以台湾金融环境来看,其当务之急是逾放比率不断提升。在激烈竞争环境下,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