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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上海金融中心地位与南京国民政府之关系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1:58:5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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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近年来,已有研究者把1927年前后的中国金融制度划分为两种类型,即1927年以前的“自由市场型”和1927年以后的“政府垄断型”,并归纳了1927年之后,“政府垄断型”金融制度的六个特征:政府起决定作用;产生了中央银行制度;商业银行官办化;对原先的自由市场加以限制、管制或取缔;滥发纸币成为全局性的必然现象;国内外市场分裂。(注:杜恂诚:《中国近代两种金融制度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上述结论对我们把握整个国民党统治时期金融业与政府关系的本质和演变的基本趋势,无疑具有重要意义。而对1927年至1937年期间上海金融业与南京国民政府的关系,还应当作进一步的具体分析,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考察。根据对相关问题的把握程度,特别是根据相关史料的刊布和档案史料的开放情况,我们认为以下几个专题应值得加以关注。 关于国民党与上海金融业的早期关系。这主要是指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前的关系,一方面涉及国民党内代表人物与上海金融界的关系,但更重要的是要考察上海金融界与国民党政权的关系。这方面关系的阶段性可以从地域来划分,即广州时期、武汉时期和上海时期。在广州时期,孙中山领导的革命政权——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所遇到财政困难是十分严重的。这个政权尚未显示出日后能够成为中国中央政府的任何可能性,而中国银行的香港分行就曾经向它提供过最急需的援助,虽然数额并不大。1926年7月国民革命军正式北伐,占领武汉,在国民政府迁汉之前,便由国民革命军数度向汉口金融业直接借款,并屡屡施以高压。后又以武汉国民政府发行的整理湖北金融公债押借,各银行勉强予以应付,数额并不大。若干江浙籍银行家,如中国银行副总裁张嘉璈、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总经理陈光甫、浙江实业银行董事长兼总经理李馥荪、四行准备库的钱永铭,颇为关注国民党在南方的崛起和国民革命军在两湖江西地区与吴佩孚、孙传芳军队的战事进展状况,他们已经与国民政府财政部长宋子文、国民革命军总司令蒋介石有了联系,但总的来说在提供财政援助方面所持态度较为谨慎。1927年3月国民革命军东路军抵沪后,上海金融业对蒋介石的借款要求予以积极回应,迅速由银行公会和钱业公会联合垫借300万元。嗣后宋子文代表武汉国民政府前来上海接收苏浙财政,金融业业已准备与其合作,提供新的垫款。可以认为,在国民党和北方军阀之间,当时上海资本家看好的是前者。而当宁汉对峙公开化后,上海金融界又站在了蒋介石一边。 在考察上海金融业与南京国民政府的关系,应注意到江苏兼上海财政委员会的特殊地位。事实上,上海金融业与南京国民政府正式关系之确立,就是从该委员会开始的。该委员会最初只是蒋介石委派的筹款团体,随着南京国民政府的成立,它成为南京国民政府的财政行政机构,通过筹集垫款和发行二五库券,为南京国民政府的巩固提供了最主要的财政基础。与同时存在的上海商业联合会“以互助精神维护商业为宗旨”大为不同,江苏兼上海财政委员会虽然以上海金融界、工商界人士为主体,但却是蒋介石直接授意设立的官方机构,有支配江苏境内一切财政收入之权,和筹拨军饷及其余各费之责。江苏兼上海财政委员会虽然存在的时间比商业联合会要短,但却直接筹集了上海银钱业公会的两次垫款共600万元和发行江海关二五库券3000万元。在筹款过程中,江苏兼上海财政委员会的首要角色是国民政府的代表,在两次垫款合同中,江苏兼上海财政委员会都是以债务方的身份签约的,江海关二五库券也是国民政府委托其发行的。与日后直接出面接洽借款的国民政府财政当局(如1927年的孙科、1928年以后以及1932-1933年的宋子文、1931年底1932年初的黄汉梁、1933年10月之后的孔祥熙)不同,陈光甫等人当初之所以愿意以银行家身份出任江苏兼上海财政委员会委员并为蒋介石筹款,更直接的考虑还是为了商界特别是金融界的利益。因此,当上海金融界与国民政府在内债问题上发生分歧甚至冲突时,江苏兼上海财政委员会往往出面协调解决。就整体而言,江苏兼上海财政委员会是蒋介石政权初建、政府结构未臻完备阶段的产物,其所发挥的作用是暂时性、过渡性的。 南京国民政府自1927年成立至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前的十年里,通过举借内债与上海金融业结成十分密切的关系,这方面的关系与北洋政府同北京——天津金融业的关系有相同之处,但也有很大的差别。应列为个案考察的,是内国公债库券基金保管机制。北洋时期一方面内外债基金是统一保管的,另一方面基金又是由海关总税务司掌管的,本国金融业,尤其是持有大量债票库券的本国银行业实际上没有掌握基金保管权。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就不同了,自首次公开发行内债起,就设立了江海关二五附税国库券基金保管委员会。这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第一个内国公债库券基金的保管委员会,它并不由海关总税务司控制,其成立直接源于二五库券的发行,是江苏兼上海财政委员会力主设立的,以上海金融界和商界的代表人士为主。二五库券基金会自1927年5月成立之初只是特定库券的基金保管委员会,但是以后国民政府新发债票库券的基金也委托二五库券基金会保管,即便是二五库券还本付息清偿之后。一直到1932年4月正式改组为国债基金管理委员会,二五库券基金会受国民政府委托共负责保管了21种债票库券的还本付息基金,成为这一时期最主要的内债基金保管机构。二五库券基金会保管基金范围的扩大,是南京国民政府与上海金融业之间共同利益关系的需要。金融业希望政府按有关条例或协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因而认为最可靠的就是由金融业的代表直接控制还本付息基金。换言之,二五库券基金会愿意担任保管基金,既意味着对国民政府内债政策的支持,又是对这一政策的制衡。国民政府希望成功发行新的债票库券甚至直接从金融业获得垫借,当然明白必须首先确立新债票库券基金确实可靠的形象,而二五库券基金会已在公众中(包括金融业人士)心目中确立起持票人利益代表的定位,委托二五库券基金会保管债票库券基金,是对金融业的利用,当然也是受制于金融业。事实上,国民政府要挪借二五库券基金会名下保管的基金并不那么容易。二五库券基金会本质上当然是为国民政府所利用,但是一旦国民政府要单方面停付公债库券的本息,二五库券基金会势必表明其维护持票人利益的基本立场。在1932年1月的停付公债库券本息的风潮中,二五库券基金会就充分表现出这一立场。当然,金融业与国民政府之间的利害关系已经如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不愿意也不能够看到政府财政的完全崩溃。所以,当1932年2月国民政府不得不宣布债言破产、意欲就改变原有之还本付息条件与上海金融业进行磋商时,上海金融业就只得作出让步,达成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第一次重大的整理案。总之,对南京国民政府的内债政策既支持但又加以制衡,这就是二五库券基金会所持的基本立场。 如同北洋时期一样,中央政府债信的破灭必然引起金融界的震动。发生在1932年初的停付公债库券本息风潮,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第一次债信破产。南京国民政府举借内债,始于这一政权正式成立前的上海银钱业第一次垫款300万元。此后,国民政府举借内债可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公开发行公债库券;二是向金融业借款,又可分为有抵押借款和无抵押借款。对研究者来说,以往较重视的主要是第一类内债,即国民政府公开发行公债库券的情况及相应的还本付息负担,但对于非公开的举借内债则关注不够。事实上,对国民政府的债负而言,这两类内债并无本质的区别,非公开所举各债利息率通常略高于公债库券,其还本付息期限往往更短,其用途都属于非生产性的政府开支,因而加重了整体意义上的债务支出负担。在考察1932年公债风潮时,既要看到南京国民政府公开发行的债票库券,也要指出向金融界非公开所举各债所起的作用,尽管对这方面问题的深入研究尚有待史料的进一步发掘。再从这次公债风潮发生的原因来看,除了政府财政状况竭蹶这一直接原因之外,还应注意到当时政局复杂的演变走向,如九一八事变的发生,以及孙科与蒋介石这两个不同的集团与上海金融界之间关系密切程度的重大差别。在上海金融界看来,蒋介石集团(宋子文是其财政政策的代表)无疑是国民党中央政权的主体,是金融界支持多年的对象,蒋介石集团得以牢固地控制国民政府,是经济与社会秩序稳定的保证。上海金融界显然不能轻易认同其他集团执掌中央政权,更何况是表示将否定南京国民政府以往内债政策的孙科集团。但是,公债风潮和随后达成的整理案又体现了上海金融界政治参与性的提升。金融界显然已经意识到,南京国民政府的内债政策已经走到临界点,改变原有的还本付息条件事出无奈,但金融界在公债库券和非发行垫借方面的根本利益,必须严格限制政府举借新债。政府能否实行合理的经济政策和财政政策,单靠政府的自律是不行的,必须有来自经济界特别是金融界的监督。当然,南京国民政府是不会轻易接受来自金融界的监督的。恰恰相反,这个政权自身发展的逻辑必然导致对金融业实行统制政策,在金融统制政策之下,一般商业行庄连自己的命运都完全不能把握,遑论对政府实行监督了。 在20世纪30年代,南京国民政府推行了两次币制改革,即1933年的废两改元和1935年的法币政策。这两次改革都与上海金融业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总的来说,通过废两改元,上海银行业与钱庄业并峙的局面被打破。尤其是钱业通过两元兑换、控制洋厘和拆息,从而控制金融市场的传统优势开始崩溃。钱业的反对不为国民政府所动更反映了两者关系的变化。通过废两改元,上海银行业的地位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但是国民政府实行法币政策却使局面发生突变。原先上海银行业除了中央银行之外,中国、交通、中南、四明、中国实业、中国通商、浙江兴业、中国垦业、中国农工等九家银行均有发行权。实行法币政策之后,中央、中国、交通三家以外其他银行的发行权均被剥夺。更应当指出的是,国民政府推出法币政策前的半年,已经对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实行第二次增资改组,这两家银行已从商股占绝对多数转为官股占支配地位。换言之,通过法币政策,所有非政府银行的发行权均不复存在了。无论在上海还是全国金融业,中央、中国、交通三家政府银行的地位已高居各家之上。至于上海其他各商业银行(中国和交通银行已不在此范围)大体上都遵循了法币政策的有关规定,不再有哪一家金融机构向政府提出异议,遑论请愿了。 与两次币制改革相关的,是围绕1934年白银风潮以来国民政府与上海金融业的关系。在白银风潮期间,政府与上海金融业,由于彼此的共同利益,确实有不少的通力配合,但两者的关系,又并非合作那么简单。受风潮冲击,沪市银钱两业业务颇受牵连,大批行庄倒闭或发生危机,政府乘此机会,改组了中、交两行和中国通商、四明、中国实业三行,还以救济的名义对于停业行庄限期进行了清理。这些措施对于安定整个上海金融市场,进而避免更大范围的社会经济危机,无疑是必要的。还有一个重要的现象值得注意,那便是政府银行与普遍商业银行对立的强化。在风潮过程中,普通商业银行难以自保,政府银行却乘机扩大普通金融业务。如1935年夏秋之际,中国银行成立了储蓄部,中央银行成立了中央信托局,除了办理信托业务之外,还主办储蓄、保险,遂附设储蓄会,经办有奖储蓄。这两个机关的成立,尤其是中国银行储蓄部的开设,对于一般银行的打击和威胁颇大。而中央和中国银行的上述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也代表了国民政府与一般金融机构关系中的特定方面。 在考察南京国民政府与上海金融业关系时,还应注意政府的金融立法与金融业的反应这一特殊角度。1927年至1937年是中国金融立法的重要阶段,无论是综合性的还是专指性的,是关于行业、机构、市场还是币制方面的,大体都经历了从无到有,由简略至相对完备的过程。而上海作为最大的金融中心地区,涉及到绝大部分的金融法规。这些法规的具体内容难以尽述,但都具有限制、监督、规范等方面的作用,而同一法规对于不同性质的金融行业(典型的是上海银行公会与钱业公会)的影响是不一的,相应的反应、反响也有差别。这就需要作出具体的分析。 对于上海金融中心地位的形成及演变,对于1927-1937年期间上海金融业与国民政府的关系,不少论著都有所述及,如:美国学者小科布尔所著的《上海资本家与国民政府1927-1937》(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法国学者白吉尔著《中国资产阶级的黄金时代1927-1937》(中译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剑桥中华民国史》(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国内研究者的著述有:《旧中国的买办阶级》(黄逸峰、姜铎、唐传泗、陈绛著,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旧中国民族资产阶级》(黄逸峰、姜铎、唐传泗、徐鼎新著,江苏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近代上海金融市场》(洪葭管张继凤著,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以及《江浙金融财团研究》(姚会元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在资料集方面,有《上海钱庄史料》(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中国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档案出版社1961年版)、《交通银行史料》(第一卷,交通银行总行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年版)、《金城银行史料》(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所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史料》(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所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等等。在研究的视角、分析方法和史料运用方面,前人和其他学界同仁的有关成果,对本书稿的撰写和修订,都不无借鉴作用。至于若干学术观点和研究方法上的不同看法,本书稿在结语部分有所讨论。 在本书稿撰写过程中,大体上还是运用一般的史学研究方法,侧重于经济史、金融史与政治史研究相结合。此外,笔者力求从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的历史档案,从当时的报刊(包括金融业的机关刊物)中,发掘相关的史料。这样做虽然要花许多工夫,也难以避免在史料考订和运用中出现问题甚至错误,但毕竟有助于在前人的基础之上更深入地探究国民政府与上海金融业的关系,有助于推进相关学科(如金融史、社会史和上海史)的研究。我们期待着有关专家学者的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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