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行将集团客户的所有信贷业务集中于一家主办行,以避免信息分散造成的效率损失。主办行可以是普通的行部,也可以是分行的公司金融部,可以考虑建立集团客户小组,全面负责对集团有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跟踪监管工作。此外,为了加强对大型集团客户的信贷管理,各分行应每年确定重点大型集团企业客户名单,并将对此类客户的贷款审批权上收至分行的业务管理部门。 4.必须重视对集团贷款的监控,对某些集团贷款应适当控制。集团贷款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商业银行必须重视对集团融资行为的监控,必须严格执行已有的监管规定。例如,调研中发现企业集团的不少并购资金、项目资金都是以流动资金贷款的方式贷出的。这固然有企业有意隐瞒的因素,但商业银行也未必全不知情。必须杜绝名为流动资金贷款,实为并购贷款、项目贷款的不合规信贷行为。为此,对集团贷款应适当控制,如对集团合并报表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5%的企业集团应严格控制对其授信;对集团用于兼并收购的融资应加强贷前调查,慎重放贷;对大型项目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必须从严控制。 5.建议银行监管部门提供一个商业银行之间及银行监管部门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交流平台。这个信息交流平台是指在银行监管部门主导下,以某种非正式方式加强监管部门与商业银行之间,以及商业银行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交流可以是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与多家银行发生信贷关系的集团客户的信息掌握,更需要通过这种非正式方式交流。商业银行对于如何满足集团客户的某些特殊贷款需求的政策上的困惑也可以通过这种非正式的接触与监管部门交流。这种非正式交流方式往往能达到较好的监管效果,这已被欧洲国家的监管者们长期应用。 6.银行监管部门应重视银行对企业集团客户贷款的系统性风险。企业集团客户贷款需求量大,且往往在多家银行贷款。就单个银行而言,在一定时期内贷款是安全的,但就银行体系整体而言,集团客户的投融资特点决定了这部分贷款有较大的潜在风险。银行监管部门的法定地位使其在把握企业集团信贷总体状况时比单个商业银行有明显优势,应充分利用这一优势,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商业银行防范集团客户贷款的系统性风险。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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