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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关联)企业信贷风险与控制:以上海为例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1:56:07   点击数:[]    

团主要是通过实施统一授信来控制和防范风险。具体做法通常是“三步走”,第一步,根据各自总行关于行业的总体指导方针,初步确定集团整体的总授信额度。第二步,按单一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定量计算,初步测算关联企业各成员(含集团母公司)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参考值。第三步,分析每个成员具体情况,调整各成员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同时,使每个成员授信额度之和控制在集团整体的总授信额度范围内,并最终核定各成员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要求主办行及各协办行对集团成员公司的授信控制在所分配的额度内。
  但在具体操作中,由于集团的所属关系比较复杂,往往无法确定全部的关联企业,因此,银行往往更关注对每个具体的借款主体进行授信管理,集团统一授信只是作为一个参考。如农行规定对于集团性客户的授信对象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集团性客户总体最高授信额度的确定,不得超过对其内部单个法人客户设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之和。
  
  (2)确定分行内的集团客户主办银行以加强对集团贷款的管理。由于企业集团关联企业众多,为了防止集团性客户多头套取贷款,控制整个企业集团的贷款风险,各分行基本都建立了集团贷款的主办行制度。即以一家行部为主,称主办行;其他行部为辅,称协办行。主办行可以是集团核心企业所在的行部、或者是集团一级子公司中融资量最大的行部,由它来负责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如测算和核定对集团的总授信额度,上报分行信贷管理部审核。协办行为分行内其他与该集团关联企业发生信贷关系的行部。协办行要及时向主办行通报贷款企业的有关情况。
  (3)建立重大事项预警制度。由于集团关联企业贷款量较大,且投资关系复杂,关联企业往往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一旦其资金链中断,可能造成银行信贷资产损失,所以商业银行非常关注对集团企业的贷后跟踪。工行已建立了系统、连续、反应灵敏的预警机制。依托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工行信贷管理系统和不良记录预警查询系统等信息平台,对关联企业进行实时监测,通过上述系统对贷款企业经营、财务指标以及贷款信息等设置风险预警信号,提示异动情况和风险变化,连续跟踪,及时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4)建立关联客户风险分析和不良客户“黑名单”制度。各行都不同程度建立关联企业客户风险分析和不良客户“黑名单”制度。如定期召开信贷资产质量分析会,分析关联企业重点客户(贷款数额大或不良贷款数额大的客户)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贷款风险的变化情况,对存在潜在风险的贷款进行集体会诊,同时要求有关联企业信贷关系的支行派人员参加,做到分行与支行、支行与支行之间密切联系,信息资源共享。工行还对风险高、信用差的关联客户建立“黑名单”,在全行范围实行统一制裁。
  (5)对关联企业相互担保的控制。各行都关注关联企业贷款风险,如工行对关联企业发放贷款总体把握原则是九字方针“看得见,摸得着,押得住”,“看得见”就是对关联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要看得见,“摸得着”就是对关联企业的底细要摸得清楚,“押得住”就是要求关联企业贷款尽可能采用抵押方式。其他行也基本如此操作,但这九个字原则在实施时困难较大。
  3.目前企业集团信贷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有效的识别集团关联企业的方法。各行都提出要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以对集团客户信贷总量进行控制。这其中关键问题是如何识别关联企业,划定集团客户的范围。对这一问题,各行都没有操作性强的具体规定。中国银行对此有一个指引性规定,集团客户统一授信范围为“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企业;总公司实际上对其有人事、财务控制权的企业;集团内的二级子公司和间接下属其他经济组织”。其中,第2条、第3条的规定银行往往难以准确判断和确认,尤其是各行具体经办行因受各种因素制约,往往不会主动去识别较隐蔽的关联企业。应总结集团关联企业的特点,设计出量化、具有可操作性的识别办法。
  (2)缺乏有效的对集团关联企业相互担保贷款的风险控制方法。对集团关联企业问相互担保贷款的风险控制目前虽有九字方针,但它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企业的、银行自身的某些原因和银行业竞争环境的约束,九字方针事实上难以落实。二是从商业银行经营特点角度看,“押的住”也不适合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如果样样贷款都要“押的住”,银行就成了当铺,融资量必然受到限制,所以“押的住”并不是解决相互担保贷款风险的根本办法。
  (3)缺乏有效的判断客户提供信息真实度的方法。对企业财务信息的掌握基本来自企业自己提供的信息,不利于贷前、贷后的风险规避。此次调研发现,不同银行上报的同一家企业的2002年年末贷款余额数相差较大,而各分行的“他行余额”均来自企业的财务报表。此外,不同银行上报的企业净资产额也有不同。这说明,不同银行取得的同一企业的财务报表数据有出入。因此,商业银行应该建立另外的信息渠道,加强对企业信息的判断能力。
  (4)缺乏分行层面的、可实际操作的对集团客户授信限额的管理规定。国际上对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授信额度一般都有数量规定,如巴塞尔委员会规定该限额不超过银行资本的25%;世界银行的建议是对此类客户的无抵押贷款不超过银行资本的15%。我国对此的规定是“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率不得超过10%”,但分行尚无单一客户授信资本金限额管理,原因是分行非法人银行,无独立资本金。对于上海这样金融业务量大,企业集团发展集中的地区,缺乏对应的量化管理指标不利于风险控制。
  (5)主办行、协办行制度不利于分行对该集团的信贷风险控制。集团客户惯于多头分散贷款,而对其的信贷风险却要实行总量控制,在一个分行内部主办行、协办行制度在具体实施时必然会发生信息摩擦。例如,主办行、协办行是否能够并愿意进行及时、必要和全面的信息交流,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这种理想化的信息交流状态往往是难以达到的,由此造成的信息摩擦降低了分行对集团客户的整体风险防范和控制的效率。同理,不同银行间的信息交流和对企业集团的整体风险防范和控制会更加困难。改进企业集团信贷管理的若干建议
  1.制定对集团统一授信管理的具体的、量化的和可操作性的办法。首先,对统一授信的集团关联企业的范围制定可操作性的办法,这是对集团客户授信科学管理的基础。对关联企业的识别,应该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而且识别办法应该持续性与改进性相结合。具体说来,关联企业的量化定义可暂定为“集团母公司、母公司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或子公司单独或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定性的定义,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有效监管核心原则》,对那些从持股比例上难以判断,但拥有共同的所有者、共同的控制者、共同的管理层的企业也应列入集团授信的范围。其次,参照国际做法,结合本行实际,确定一个合理的动态集团授信限额。
  2.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集团信息的调查分析。从这次调查中可以看出,部分集团企业结构关系复杂,外部人很难完全掌握其关联关系,加之其分散融资,使得金融机构难以做到对整个集团贷款风险的预先控制,这也是造成集团企业贷款管理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银行只能从集团客户处取得信息,必然使银行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利于风险防范和控制。因此,建议商业银行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已有的信贷登记系统和其他信息来源,积极创造自己了解信息的渠道,从而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对集团客户的过度授信。
  3.建议商业银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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