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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金融监管和自由化的平衡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1:55:4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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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益集团,并且政府领导人也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还有权力滥用导致的寻租活动等,都是造成政府失灵的原因。 这也说明了政府在金融监管领域存在着失灵区。监管者信息不完全,不仅在数量上不充分,而且在质量上也有时欠准备性和真实性。因为信息传递过程和多个环节中的主观性,加上传递的时滞性,难免有时候会造成时过境迁。同时,监督者的有限理性、所具备知识的局限性以及利益约束等,会影响到金融政策的有效性。在上述两方 面的基础上,监管者作出决策就难免在可行性、前瞻性、实效性等方面存在问题;又因为这是一种集体决策,需要时间和协调,从而决策成本过高。 另外,金融监管还会造成大量成本,监管机构的设立、人员经费,制定监管规则以及实施监管,无不需要成本。监管带来的收入再分配还导致了效率损失。监管还会导致巨大的反腐败成本,包括事前的防范成本,事中的监督、制约成本和事后的处理成本。监管具有自我膨胀的趋势,会扼杀市场经济的活力。 以上是从反面论证了监管的失灵,所以要求金融自由化发展。另一方面,有学者从正面论述了金融自由化的益处:“推动金融领域的竞争,提高金融机构的效率,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资本的使用效率,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有利于把更多的社会闲散资金投入市场,增加资金供给量。” 2.从经济分析方面看,金融自由化与国际金融发展趋势相联系 金融自由化已经成为世界的潮流,发达国家是这种潮流的推动者、倡导者,发展中国家是这种潮流的跟随者,以实现金融自由化为目标。金融自由化有助于金融效率和资本效益的提高。 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的金融环境发生了根本的改变。 WTO的基本规则之一是自由贸易的准则,不仅包括商品交易,还包括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资本流动的全球化发展,使资本市场的国际化趋势加强,国际贸易迅速扩大,各国金融市场日趋融合,关系密切。这就对金融领域提出了新的要求:逐步减少对金融领域的监管,实现金融对外开放。 WTO还有一些对金融开放的要求。对于我国金融业而言,入世是一把“双刃剑”,既带来了机遇又面临着挑战,其影响是十分深远的。入世的机遇是潜在的,而挑战却是现实存在的。这种挑战,除了加剧国内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之外,还在于给金融监管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影响与冲击。首先要求在监管理念上,逐步向国际惯例靠拢。树立起安全与竞争、效率与成本并重的思想,在确保金融稳定和安全的前提下,彻底抛弃传统意义上的行政式的限制性监管,完善现有的合规性监管方式,进一步突出风险性监管这一重心。 在监管手段上必须尽快向多元化、现代化目标迈进。在制定和实施监管政策、措施的过程中,监管当局要充分考虑到其对竞争、效率和金融创新产生的影响,进而采取更加灵活的监管政策和手段,并不断进行监管创新,创造有利于竞争和金融创新的外部环境,达到安全与效率的最佳平衡。 放宽金融的监管有一定的好处,但是需要在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实施有效战略,以避免曾经经历的金融灾难。整个世界经济面临着风险,美日欧经济乏力,可能出现全球性通货紧缩的危险。拉美危机如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不能排除向其他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扩散的可能性。 所以,我国金融自由化发展,既要与国际经济环境相适应,又要结合自己的国情采取渐进的方式。资本项目开放也应采取渐进的方式,建立灵活有效的、有弹性的汇率制度等。 三、在金融监管与金融自由化之间取得动态平衡市场失灵的存在为政府介入提供了可能性,但市场的作用却是政府无法代替的,所以不能完全用政府监管取代市场的调节。同时,政府本身又存在着一些低效的、管理不当的缺陷,所以又不能完全离开市场。尤其是在我国的经济转型时期,最佳的选择是使二者有机结合并达到动态平衡。 在许多方面,政府与市场既可以发挥不同的作用,也可以起到互为补充的作用。发挥市场作用,并不否定政府作用。同样,发挥政府作用,也不否定市场作用。政府的作用是补充市场,而不是替代市场。一个有效的政府是经济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能够对市场经济起到催化、促进和补充作用。同时也应该正确看待市场经济独特的而政府又不具备的调节作用。 总之,政府和市场的作用都是有限的,应该同时发挥各自应有的作用,让它们相互补充、相互增强。 1.树立动态平衡的基本思想,摆正金融监管与自由化二者的关系 金融监管和金融自由化是矛盾的对立统一,在金融发展中是不可完全分割的。 一方面,金融自由化并不等于完全地取消金融监管。不受任何监管和约束的金融自由化会导致金融市场的动荡和危机,还有可能发生金融欺诈及其他犯罪行为。所以说金融自由化需要以充分有效的金融监管为前提条件。金融自由化对活跃经济、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的发挥,需要宏观经济的稳定和监管制度的健全,需要预防、摆脱金融困境,稳定社会秩序。 另一方面,金融监管也并不等于把金融管死,不留自由发展的空间或完全排斥市场在金融领域的自由调节作用。相反,金融监管必须在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发挥市场调节功能的基础上,来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政府应该履行好监管的职责。政府部门具有其他经济组织所没有的强制力,政府部门对企业和私人经济活动可以进行某些限制和规定,主要是防止垄断,防止过度竞争,给市场主体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逐渐建立起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并保护消费者和雇员的利益。政府作为仲裁者的职责是指在市场竞争各经济主体之间,一旦发生利益冲突,政府部门将根据既定的规则,进行公正的协调、处理,合理界定冲突者之间的经济利益,防止超经济强制的发生。维护社会经济、金融秩序是政府的又一职责。为金融业的市场机制定规则,包括法律、政策、规定等不同的层次,并监督规则的实施,为金融的自由化发展创造宏观的制度环境,从而防止政府的过度监管。 2.在不同时期或不同环境条件下,适时地调整金融自由化与金融监管两者之间的关系,使之保持动态的平衡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加大金融监管的力度,什么情况下需要给金融自由化发展更大的空间,都需要根据国际、国内的环境而定,这些是不能以单个人的好恶、主观判断为转移的,要综合考虑各种条件。 而且政府的监管是具有动态性的。监管的历史是不断变换政府行为的重点和焦点的动态过程,结构性的经济变化经常伴随着政府干预的新形式。随着关注焦点的变化,新的监管措施会伴随着现有政府监管的松动而出现,所以监管政策不会彻底地消失。因为新技术的采用,经济事件的发生或社会问题的出现等,监管或监管的制度会不断地创立、修改或废止。 比如,在我国当前的环境条件下,要保持经济稳定高速地发展,就必须将金融风险控制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要保护由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掌握信息较少的一方的利益,还要继续进行金融体制改革等,就必须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同时,加入世贸组织又要求对外开放,取消资本项目的限制,需一定程度的金融自由化发展。但是,在条件成熟之前,一定要审慎地、循序渐进地实行金融的自由化。因为,如果目前大幅度地实行金融自由化,不把好市场准入关,那么金融业的竞争加剧会使金融机构破产可能性加大。所以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都把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作为防范金融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面对金融自由化、国际化发展趋势,只有迅速调整国内金融机构,提高应对能力,完善监管手段,才能把握融入国际市场的最佳时机。 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整个国民经济作用的发挥,是市场和政府两者交互作用、合力的结果。不能完全地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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