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金的权限,就应该明确授予所在地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以便及时处置出现的金融风险。其次,应明确各级监管机构的内部监管职责。一是各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即由不同部门分别从事信贷、机构、资产、利率、结算、现金、外汇、执法、执纪等项监管工作;二是机构内部上下级之间的监管职责。实行风险监管责任人制度,明确第一线的监管员为风险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科长为第二责任人,处长为第三责任人,分管行长为第四责任人。最后,在明确金融监管职责的基础上,建立金融监管的考核体系和奖惩制度。对能够较好地完成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分支机构和个人,应该给予奖励,以调动基层监管部门的积极性。 (五)加强监管效能放大机制建设,不断提高监管效果 目前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仍然迭出。其原因除了所有者监督缺位与被监管者越位的矛盾之外,就是金融监管措施的效能没有达到最大化。央行鉴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出于维护金融机构的声誉和金融业的安全考虑,有时也碍于情面,往往只将监管处罚决定送达到违法违纪的当事人和金融机构的少数几位领导。这样做使金融监管的效能大打折扣,金融违规违纪行为屡禁不止。为消除这种状况,应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起金融监管效能放大机制。一是严格金融监管公告制度。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对辖区内的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发给任职资格证书,并面向全社会进行公告。对于那些经过考核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以及由于违法乱纪被取消任职资格的.也要根据不同的层次在不同的范围进行公告。对于支行级负责人,应面向社会公告,对于支行以下的办事处、分理处和储蓄所的负责人,可在金融系统内部发布公告。二是严格金融监管通报制度。对于那些在金融机构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及其处罚结果,应在全金融系统内进行通报,放大金融监管的效能,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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