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推动金融自由化中成效显著。但是,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金融市场,二者的局限性日益明显。 第一,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进行的规则协调,对于国际化的银行监管绩效究竟如何,以及详细规则以往由各国监管当局负责,这对银行的国际业务监管是否有力等均值得质疑,例如1992年7月的 BCCI(Bank Of Credit and Commerce International国际商业信贷银行)事件,由于怀疑该银行进行毒品资金交易,欧美的金融监管当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营业,接受资产冻结处分,导致国际市场有关外汇交易的资金结算发生混乱。各国通货的结算是由其母国的结算系统进行的,由于时差关系,风险程度发生增幅效应。凡是在时差较大的不同国家与该银行进行的外汇交易,全部损失惨重。由此可见,一旦有事件发生就暴露出监管不力,说明各国的金融规则间会发生冲突是客观存在的必然现象,如何强化和完善银行监管国际协调机制的功能任重而道远。 第二,在金融服务协议中,银行业务是重点,而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不可截然分开,这是金融服务的一大特色。但是,在保险业务中确实存在像投保等可以分别独立出来的业务,这些不能全部像银行业务一样实现全球化市场。例如,某些灾害保险如火灾险等各国仍然禁止海外投保,寿险领域也明显地划分为各国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国际规则的协调机构,其工作进展仍然极其缓慢。因此,国内规则间的差异在相当长时期依然会存在。也就是说,在相对封闭领域对国内规则的协调极其困难,因此,GATS在这些领域推进自由化的效果必然不佳。 GATS以《巴塞尔协议》精神为基础,构筑了支持全球化市场发展的法律框架。主张面对全球化市场,各国应以符合《巴塞尔协议》监管准则的国内规则,分别实施银行监管。由于是面向全球化市场,各国的国内规则必然向特定准则靠拢进行规范,因此也产生了一定的局限性。在国内规则全球规范化的同时,一个国家已不可能直接控制金融资本市场风险,强调监管的国际协作成为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Werner Moschel,“International Free Trade in Banking Serviccs",in Daniel Friedmann and Ernst— Joachim Mcstmacker eds,Rules for International Trade in Services,1990. [2]罗平等.新巴塞尔资本协议问答[N].金融时报, 2001—11—10.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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