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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金融监管体系的几点思考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1:53:30   点击数:[]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2001年5月,中国证监会顾问梁定邦表示,开放式基金发售将由商业银行和券商代理。随着渗透趋势加强,一些创新金融产品也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应运而生,银证业务已从技术上难以划分,不仅商业银行在具体执行时难以把握,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也会无所适从。同时,伴随金融业竞争的加剧,金融业的并购将不再是简单的同业合并,而是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跨行业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的并购,这又给金融分业经营和监管带来了新的难题,分业经营已难以为继。

 4.分业经营体制不能适应加入WTO后激烈市场竞争需要。

  从客观实际出发,我国现有金融机构在经营管理水平、软硬件设施建设、金融服务范围和水平、人员素质等诸多方面,均与外资金融机构存在很大差异。根据规定,在加入WTO的2年后,将允许外资银行办理中国国内企业的人民币业务,5年后,可办理中国居民的人民币业务。可以预见,有“金融百货公司”之称的外资银行,将与现有金融机构在优质人才和客户等方面展开激烈竞争,并在中间结算、批发和零售业务方面占据大量市场份额。现有中资金融机构本身就先天不足,在竞争中已居于劣势,如再不为其松绑,允许其混业经营,无疑是作茧自缚,只会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陷入更加不利的地位。

  综上所述,混业经营是适应国际金融发展趋势的需要,是提高我国金融业竞争力的迫切要求,也是加入WTO后的现实选择。应当承认,我国分业体制实行8年多来,在控制风险,恢复正常的金融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应该看到,混业经营的趋势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只有适应变化了的情况,逐步放弃分业而选择混业经营体制才是明智的决定。

  三、关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初步设想

  混业经营是金融经营体制发展的必然趋势,但从分业体制到混业体制却不是一蹴而就的。当前,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和内控制度建设、金融市场发育程度、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水平等方面的条件与实行完全混业有一定距离,因此,只能实行有限度的混业。可以借鉴美国经验,通过组建有内在“防火墙”的金融控股公司,由其控股经营不同业务的子公司的方式来实现适度混业。

  与混业经营的趋势相适应,金融监管体系也应加快改革进程,并最终实现金融混业监管体制。金融改革是一个复杂、长期的过程,必须遵循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分步骤进行的原则。针对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体制障碍,具体改革步骤为:

  1.深化人民银行内部体制改革,明确权责。主要思路是彻底分离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职能,设立独立的国家银行监管局,其地位与证监会、保监会相同。职能分离后,中央银行将从具体的监管事务中脱身出来,集中精力研究金融全局性问题,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而专门的银行监管机构,不仅可有效改变目前金融风险处置过分依赖再贷款,造成过多无效基础货币投放,影响货币政策机制传导的状况,而且有利于与证券、保险监管机构形成三足鼎立,为将来混业经营下监管机构的合并打下基础。

  2.建立银、证、保三家机构的定期协调制度,对话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就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调,研究对策。必要时,可由银、证、保三方抽调人员组成专门工作小组对混业经营机构实施现场检查。

  3.确立分业监管体制下银管局的主导监管地位。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的普遍设立,有必要确立银管局的主导监管地位,使其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监管责任人,并负责与其他监管部门间的组织、协调。对金融控股公司各不同的业务领域,由银管局按业务的具体功能,确定相应的监管部门,明确职责,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

  4.将银管局、保监会、证监会合并,进行混业监管。随着商业银行改革的完善,监管能力的进一步提高,市场机制的进一步健全,混业经营程度和深度的提高,在适当时候,可将银管局、保监会、证监会合并,成立国家金融管理局,对整个金融体系进行混业监管。

  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除了监管体系本身的建设外,还取决于诸多外部因素。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单靠金融监管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当务之急,还应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是政府行为进一步规范。一方面要加强沟通协调,争取政府对金融监管的支持,另一方面也要加强金融宣传,逐步规范政府行为,避免行政干预。当前要加大对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授权,使其能行使全省金融工作协调职能,并与地方政府保持必要的沟通和联系。

  二是深化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商业银行的产权明晰、内控制度健全,是金融监管有效与否的基础,也是进行混业经营的前提条件。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标准,稳步推行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逐步推进国有商业银行上市工作。

  三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在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还不完善,监管手段、方式和资金等还很落后和缺乏的情况下,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有力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改变动辄动用央行存款准备金保支付的情况。因此,应根据我国实情,在存款保险的机构模式、职能定位、费率确定、资金来源、赔偿标准、对投保银行的监督检查、对破产银行的处置方式等方面认真研究,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体系。

  四是发挥金融同业公会的作用。金融同业公会是市场经济对金融机构的基本要求,可弥补现有法定监管的不足,并规范银行间的不合理竞争。当前,要尽快建立系统的行业标准,制定有关业务规则,并逐步处理一些非行政性的金融管理工作,树立同业协会的威信和影响力,真正实现行业自律管理。

  五是建立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制度。信用评级是现代监管机制中的有用工具,监管部门可据此提高金融机构的信息标准和增强透明度,评估商业银行的风险水平,限制被监管机构的投资范围等,有力提高监管效率。因此,我们要借鉴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的先进经验,不断发展和完善国内评级制度,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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