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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岸金融市场是有监管的市场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1:53:2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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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的偿还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有关货币发行国的清算系统,二是通过银行内部划拨和往来行划拨,而通过货币发行国清算系统清算偿还是离岸货币市场通行的做法。因为离岸货币只是离岸银行账目,离岸银行并不能直接获得存款交易的巨额货币。在此情况下,若要在离岸市场对众多货币的大额资金进行支付,客观上要求有一个清算这些货币资金的统一的全球系统。然而,由于货币的国家属性和主权性质,这样的系统在目前还不可能存在,而只有货币发行国的央行才能保证提供无限的货币,因此,离岸支付不得不通过具有能够收取和清算有关货币的清算系统进行,只有货币发行国的清算设施才有这种能力和资格。所以,离岸存款只有在货币发行国作为该国央行负债才能够得以支付,并且也只有在货币发行国清算系统能够对该货币的收付提供及时清算的情况下才有价值。 离岸货币发行国影响离岸货币交易的另一方面是货币发行国可以左右和决定离岸市场上以其货币进行交易的合法有效性,亦即离岸交易必须遵守货币发行国的货币法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8条第2款 B项规定,任何涉及会员国货币并与该会员国外汇管制相抵触的外汇合同在其他会员国领土内均为不可履行的合同。这一规定使各会员国对其他会员国货币主权的尊重承担起明确的法律义务。因此,如果离岸金融交易违反了货币发行国的货币法令,当然会招致发行国的干预从而可能导致交易的无效。 离岸市场中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等是沟通资金供给者和资金需求者的桥梁和中介,在离岸金融市场上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巴塞尔委员会一直十分强调和重视母国在跨国银行监管的责任和作用。巴塞尔委员会极力推行跨国监管所遵循的两项基本原则就是任何外国银行机构都不能逃脱监管,而监管必须是充分的。如果说前者所关注的是监管的广度和监管责任的划分问题,那么后者则是监管及其标准充足程度。从广为国际社会接受的巴塞尔委员会的一系列文件规定来看,上述两项原则中任何一项的有效实施在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母国。巴塞尔委员会1992年发布的《国际银行监管最低标准》规定由能够行使并表监管的母国监管当局对国际银行行使并表监管,银行跨境设立机构要经母国监管当局同意,母国当局有权收集跨境设立的银行机构的信息。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解释,所谓能够行使并表监管的母国当局是指:(1)有关当局必须在并表监管的基础上控制银行的全球业务运作;(2)有关当局能够禁止设立妨碍并表监管的法人结构;(3)有关当局能够制止银行在有嫌疑的国家建立机构。母国当局有权对其海外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等安全稳健经营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和实施。 4.投资者母国的监管 投资者母国的监管对离岸市场的影响亦十分巨大。以美国为例,美国证券立法为保护美国投资者做出了详细规定。美国有关证券法规对“证券”作出的宽松定义足以将离岸证券包括进去。由于离岸证券市场大量的发行人是美国公司,离岸证券发行市场许多牵头经理人和重要承销商是美国的金融机构,一半以上的离岸证券是以美元发行的,所以考察美国证券法作为投资者母国对离岸证券市场的影响具有代表性。美国联邦一级有三部法律对离岸证券的发售具有直接影响,即1933年《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和 1939年的《信托契据法》。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称SEC)根据联邦证券立法的授权制订了大量的规则。此外,美国各州也有类似的证券立法。由于在离岸证券市场活动中如果美国的邮政或跨州商务得以利用,美国证券法中的许多重要条款就会被触及,加之美国法院和SEC一直认为美国证券法域外适用,所以美国证券法对离岸证券市场的潜在影响十分巨大。 5.筹资者母国的管制 筹资者是离岸金融市场的重要主体之一,筹资者为筹资所达成的交易是离岸市场最重要的交易,也是离岸市场目的。筹资者母国对筹资者及其交易的监管是离岸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筹资者母国监管对离岸市场的影响也是很明显的,其中重要影响之一是对筹资者的各种管制。离岸市场上许多筹资者的母国,对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管制或管理,如外汇管制、外债规模管理、借贷期限及利率的管理,等等。离岸市场交易的有关各方若欲使交易合法有效地进行,就必须遵守上述管制或管理的规定。为此离岸银团贷款协议、离岸证券发行协议等将筹资者取得有关的授权、许可、批准等作为协议的先决条件,以避免违反这类规定,从而造成不应有的风险。 6.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 在离岸市场特别是离岸证券市场上,行业自律组织影响巨大,特别引人注目的有IPMA、ISMA。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以ISMA为代表考察行业自律组织对离岸市场监管的影响。ISMA是1969年成立的、主要调整和规范离岸二级市场的自律性组织,发展至今离岸二级市场上几乎所有的交易,无论是ISMA成员之间的交易还是非ISMA成员的交易,都在遵守着ISMA制订的规则。ISMA对离岸市场的监管和影响可以从 ISMA的宗旨中略见一斑。 根据ISMA章程(Statute)第2条的规定,ISMA宗旨主要有:(1)增进成员间良好关系,提供共同检讨国际证券市场问题的基地,制订和发布规范国际证券交易的规则和建议。(2)为国际证券市场的参与者提供服务和帮助。(3)检查和解决影响国际证券市场的技术性问题。(4)增进成员之间、与有关国家和国际资本市场的关系。此外,ISMA还向与国际资本市场活动有关的各国政府和国际机构提供情况和指导,在出现事关国际资本市场的法律、财政或其问题时代表和维护其成员的利益并通知其成员新法律或税收的影响。 ISMA规范体系的性质问题,是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首先,从ISMA规则的本身规定进行分析。总则第2—3条规定ISMA成员之间所进行的所有国际证券交易都应当适用规则,除非当事方在成交时另有明确约定。但是,会员通过排除适用规则或其中某部分的权利是十分有限的,上述条款同时规定会员不能约定排除规则200条至900条的规定,亦即会员只能约定排除100条至200条之前的,关于客户指令、交易单位金额、多货币单位债券的处理和当事人的特殊约定等问题的辅助性规定。而200-900条规定,则主要对成交、反馈、确认、清算、交割、买进、卖出、累积利息的计算、报告交易商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事关整个交易过程及其主要问题,是实质性的规定。此外,总则第2.4条规定如果ISMA的两会员之间在交易国际证券之外的证券时约定适用ISMA规则,为了使规则得以适用,该交易应被视为国际证券交易即离岸证券交易。总则第1条规定,违反规则要受到ISMA纪律的制裁。从以上可以看出,ISMA的绝大多数规则对其成员具有拘束力,规则中的重要和实质部分不能由当事人排除适用。规则的拘束力具有行规性质。 其次,如果超出ISMA规则本身从更广的视角来审视,那么该规则就不仅仅是有行规的性质。如前所述,离岸债券几乎所有的交易都是依照ISMA规则进行,不仅ISMA成员之间的交易是这样,而且ISMA成员与非成员之间、非ISMA成员之间的离岸证券交易也是这样。由于ISMA规则被广泛、普遍地遵行,那么它在离岸证券业特别是ISMA成员和非成员之间、非成员之间交易中就具有商务惯例至少是商务习惯的性质,除非当事人明确地排除适用,否则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由此可见,ISMA不仅是其成员之间的行规,也是离岸债券业所普遍遵行的惯例。 7.离岸银行业监管集团与离岸市场监管 离岸银行业监管集团(Offshore Group of Banking Supervisors])是专门致力于离岸银行业监管的机构。1980年离岸银行业监管集团第一次会议在巴塞尔举行,共有来自于12个离岸中心的代表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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