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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开放过程中的监督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1:53:00   点击数:[]    

化实际是在银行业与证券业界限日益模糊的情况下,监管机构所做出的适应性变革。

  美国由分向合的发展经历了60多年的较长时间,过程非常明显。1929--1933年的经济大危机是美国金融业由自由发展走向全面管制的分水岭,美国金融业从此以其严格的监管制度而闻名于世。19世纪后期,美国的铁路、钢铁等大工业迅速发展,资本随之高度集中和流动,使金融业尤其是证券业保持了持续高涨,到1929年10月纽约股市大崩盘前夕,美国银行已达2万多家,并且在当时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融合,将许多短期信贷资金运用到股票投资这种风险项目上,银行经营风险不断增大。由于大量的银行资金涌向股市,这一时期的证券投机交易达到空前的规模和水平,等到10月24日,股市狂泻,一发不可收,使上市股票价值一路暴跌,并最终导致参与股票交易的银行歇业或合并近1万多家,整个美国经济、金融遭到重创。股市的过度投机性对金融业的安定和社会安定产生影响。

  虽然这次危机产生有复杂的经济原因和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但就金融方面而言与银行参与股票投机有直接的关系。基于上述认识,美国于1933年通过银行法,确定了美国银行监管的几个重要原则,其中之一就是分业管理原则,要求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不许银行购买股票,以证券做抵押的贷款不得超过证券价值的50%,而且投资银行禁止接受商业性存款。这种分业经营的模式使各类金融机构减少业务交叉,抑制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盲目竞争,可以说30年代的银行法奠定了美国银行业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的基础,成为美国对银行业实行全面管制的标志。此后还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实施严格的分业监管。

  然而从50年代开始,由于金融创新,银行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规避银行法限制的业务活动,民间要求放松管制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此时美国对金融业的改革频频出台,实行了以银行结构重组、放松对各种金融机构从事交叉业务的限制和加强风险监督等为内容的金融改革,旨在提高公平竞争与效率。1999年11月4日美国正式通过《金融服务现代法案》,废除了1933年制定的《银行法》中确立的金融业分业制度,使金融中介机构之间的业务范围从相关法律上得以扩大,为银行、证券、保险的联合经营提供了机构和人事方面的保证。此外,为增加金融监管的灵活性,适当取消一些法定的数量参数和比率,只确定原则,使对某些问题的处理能够适时调整监督标准。美国对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限制和改革过程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其重新确定的混业经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当今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方向。对其他实行分业管理的国家产生了深刻影响。

2.监管方式的选择反映了金融监管制度的历史人文基础

  英国国土相对狭小,并在早期经济发展中缺乏成文的法律,社会经济秩序是由社会成员主动遵守自然形成的传统习惯来实现的,人们能够克已自律,这种传统习惯在后来英国监管制度的形成中也反映的十分明显。在很长时间里,英格兰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没有一整套正规的监管制度,一般采取非程序化的形式并依赖各金融机构的管理人员提供信息;而对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后的处理上看也多是采取会晤式的、口头协议式的纠正和解决。在这种自重自律主导的监管环境中英国当时并没有发生大的金融动荡。但是这种管理适于在金融机构数量比较少的、封闭性的体系中运作,难以对不接受其伦理标准的参与者产生约束,所以当60--70年代外资银行大量涌入使银行数目不断增加以及银行二级分支机构大量设立时,这种非正式监管方式的弊端就呈现出来,监管方式面临重新选择。1979年银行法颁布后这种监管方式有所变化,表现在英格兰银行在现有操作基础上建立起银行监管体系,使银行监管开始走上法制化、规范化之路;而其后的1987年银行法颁布标志英国银行监管正式走上法制化轨道。在这一时期,仍保留着英美风格,法律上制作原则规定。但在监管标准上给予较大弹性,可针对不同机构制定不同的标准,不实行标准化、统一化,余地比较大。

  美国与英国的监管方式表现出很大的不同。美国作为多民族的国家,传统习惯较少,创新思路多,而且地域辽阔,在这样的地域、人文、历史条件下必须实行程序化的严格监管,才能达到规范、约束的目的,因此监管当局以法律形式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以及非现场监督和现场监督措施,定期进行现场审核是监管的重要基础。

  由此我们看到,由于各国在历史、政治、法制环境和经济制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各国在建立金融监管制度方面表现出很大不同,但都能在金融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适时调整监管措施。

  其次,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现实的适应性反映在监管方式和内容的变化上。监管发展是与金融发展相适应性的,这是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监管历史中已得到验证的规律。在我国当前金融发展的现实背景之下,加强金融机构监管也显得十分必要,这已是无需质疑的事情。现在的问题是随着金融市场逐步开放,金融业的经营模式将面临重新选择,金融监管的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在这一背景之下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应该做怎样的调整才能真正适应现实的发展需要,才能既规范了其行为,由不限制彼此间的竞争。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监管作为一种制度安排还不够完善,但并不影响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而且加强监管并不意味集中管制,而是应该在以往监管基础上调整监管模式和内容,形成灵活、有效、便于操作的金融监管并其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中央银行需要从新的视角开展监管,而不能继续用以往的监管思路,仅仅具体在措施上修修补补。

 三、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的缺陷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西方国家的金融监管都具有自己本国明显的监管特征,并在形势变化的需要之下主动对监管的内容作修订,而且这种修订仍在进行,保证了金融监管的不断完善。而我国从当前监管制度整体讲不成熟。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缺乏监管的人文历史环境、法制环境以及相关的理论基础,因而没有形成有本国特色的真正监管框架。我国金融监管是在1995年《人民银行法》颁布后才真正开展起来的,客观上讲,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从无到有,表明我国监管建设已取得进步,但由于监管措施应急性太强和而操作性不足,使我国监管从总体上讲不完善,没有历史的继承性也不成体系。

  2.金融监管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可靠性没有落实。1999年11月对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撤销省级分行,设9个跨省大区行。跨省大区行监管机构的设置,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原来自上而下的直接行政管理,但实际上仍是原来那种金融监管的变形,以强制性行政命令作为监管的依据,缺乏有效的调控手段和可行性措施,此外由于跨区监管机构不具备必要的权威性,与各地金融机构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性,而使一些地区出现了监管的盲区,监管的可靠性没有落实。

  3.监管过于简单僵硬,但在某些方面又显得过于细致。在当前的分业监管原则之下,商业银行的资产只能是发放贷款,不能从事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房地产业的投资活动,这时银行资产非常单一,难以通过资产多样化实现投资风险的分散,加大了银行业经营的风险,阻碍了行业的发展。这种分业经营管理在短期内可以通过减少金融业间的直接竞争而保护了金融机构的生存,但从长期看,不利于金融业在竞争中发展,特别是在金融全球化发展的背景之下,难以在国际化发展中拥有竞争优势。在过于简单化的同时,监管重点有失偏颇,反映在一是对新网点设置要严格审批;二是对存贷利率实行严格管制;三是对创新业务品种严格审批。这种过细的监管做法使监管重点显得有失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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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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