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实施,以杜绝监管过程中的随意性,保证监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从上述要求出发,当前银行监管立法应当在系统研究当前监管现状的基础上,对照国际社会先进的监管经验,确定现行监管的范围、监管手段、监管权力和措施是否符合未来监管的需要、并制定出制定或修改监管法律制度的计划,分期分批实施。目前完善监管法律的重点应放在银行持续监管和银行市场退出立法方面。对银行持续监管方面,需要通过立法明确早期预警措施的法律效力以及实施程序,重点应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根据法定基本原则,灵活处理存在流动性问题的商业银行。银行市场退出方面,需要制定一搅子的退出法律规定,包括接管规定、重组规定、撤销规定和破产规定等。 修正银行监管立法的原则。主要内容有:1、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应当相对独立于货币政策制度,对银行监管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稳健,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银行监管的效率。2、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应当适用于所有的商业银行或存款类机构,而不是根据银行的性质作区别对待。当然,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渡期内,对中资和外资银行的法律适用可以适当加以区别对待,但过渡期结束后,所有的银行都应当遵守一样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3、确立风险监管理念,明确“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银行都可以做”,减少业务审批项目和环节,监管当局只审批业务范围,具体的业务品种由银行自主决定。4、大力借鉴国外成熟的银行监管立法经验,争取早日与发达国家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接轨。 密切与世界各国银行监管当局的立法合作。一是要加强与国外银行监管当局银行立法信息的交换和交流;二是通过与国外银行监管当局签订双边或多边监管协议,在各国法律允许范围内,统一对跨国银行监管的法律标准和法定范围;三是通过参加各类国际金融组织,参与国际银行监管标准的制度,签订与银行监管有关的协议,推动对银行监管标准的国际一体化进程。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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