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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开放条件下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分工与协作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19:02:11   点击数:[]    

个国家实行经济开放政策,这个国家就会更加关注通货膨胀,因为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流动与通货膨胀密切相关,而且汇率制度对通货膨胀具有重要影响(胡代光,1997,第254页)。因此,货币政策最终目标应该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控制通货膨胀为目标。

  四是,货币政策的外生性有所增强,由于国内外金融市场的融合与统一,外部因素对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影响加大,因此,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时,不仅要看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变化,而且要看国际金融市场的趋势以及国外货币当局的政策取向。金融开放使货币政策更容易产生“射击过头”反应,因此,在货币政策规划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外生变量的影响,通过模型设立、模拟、预测,把握金融开放条件下货币政策发生作用的规律,建立合理的货币政策框架。

  五是,货币政策的功能发生变化。金融开放条件下,金融中介的结构性变化,将逐步弱化货币政策原有的保护单个金融机构稳健性的功能。其主要原因在于,金融机构业务具有外向性、综合性特点,货币当局负责单个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潜在成本和风险较大,甚至不可能仅仅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来保证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

  三、金融开放将促成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

  金融开放会对金融监管产生较大影响,使被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体制产生较大的变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从被监管主体来看,金融开放既会增加新的监管对象,又会改变原有被监管对象的经营行为。具体说来,实行金融对外开放,外资金融机构将从利润最大化、业务国际化的经营策略出发,增加对东道国金融活动的参与,致使东道国外资金融机构的数目大量增加,金融机构的结构也相应发生变化。与此同时,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还会促使国内金融机构采取模仿行为,推出新的金融工具,开展新的金融业务,其经营行为也发生变化。

  第二,从监管内容来看,金融开放将使原有金融市场的外延有所扩大,金融创新不断推进。然而,传统的金融监管主要在于发行执照、审批业务、现场稽核、合规检查等。重点在于审批业务和现场检查,其采取的监管方式多半具有计划性、行政性,这种金融监管方式不再行之有效。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外资金融机构按照现代法人治理结构进行管理,风险与收益之间能较好地权衡,因此,原有的金融监管对它们的约束力较小;另一方面,外资金融机构以国际金融市场为背景,过度监管容易使其寻求国际金融市场作为替代,产生转移效应和溢出效应。对于金融监管当局来说,要么实现从审批制向备案制转变,允许金融机构按照业务发展以及风险控制要求进行金融创新;要么抑制金融机构的创新动力,促使金融活动向境外转移,产生替代效应和溢出效应。

  第三,从监管方式来看,封闭金融条件下,金融监管是通过直接监管来防范金融风险,保证各金融机构的安全运行。这种计划性监管方法执行起来很简单,但是其效率却较低,这是因为:一方面,审批性监管方法,不利于金融机构开拓业务,因为金融机构每开办一项新的业务都需要事先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然而,这种执照管理方法缺乏动态跟踪,即使有的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和处境发生了不利变化,金融监管当局也不能在对其业务的审批方面得到体现;另一方面,过度依赖现场稽核和检查,容易导致外部监管代替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弊端,不利于金融机构建立法人治理机构。

  第四,从监管体制来看,随着不同种类金融机构业务的日益交叉,以及金融(银行)控股公司的出现,金融业综合经营、混业经营的趋势将有所加快。新的金融环境下,如果仍采取分业监管体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往往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协调才能完成,从而发生较高的政策协调成本。同时,交叉性业务的出现,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因此,为了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增强金融业竞争实力,需要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制度(钱小安,2001a;2001c)。

  第五,金融开放使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变得不可缺少。由于金融开放条件下的金融中介活动具有国际化、专业化的特征,尤其是一些国际性的金融机构(如集团公司)实行全球化经营战略,这样,仅靠单个国家实行金融监管不能有效控制其经营风险。一些具有高杠杆性投资功能的金融机构(如各种基金)的潜在风险更大,迫切需要全球性经济组织对其信息透明、风险控制加以监管。金融全球化、一体化趋势下,迫切需要加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之间的合作,制定统一的风险监测和控制体系,提高各有关国家金融监管的效率,保证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总之,金融开放条件下的金融监管具有综合性、审慎性、有效性、独立性、前瞻性、历史性特点(钱小安,2001c),这就要求金融监管当局加强金融监管协调,防止出现监管重叠、监管遗漏或空缺的现象。为了适应混业经营发展的需要,应实行金融监管的专业化和功能化,同时注重协调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监管政策。

  要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出发,制定并实施保证金融机构稳健运行的政策措施,以国际惯例和规则为基础,实施审慎的监管,注重市场准人和退出的动态管理,积极运用市场化规则,以审慎监管原则为指引,以及时的信息披露为手段,以健全的内部控制为基础,以规范的市场法则为纪律,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内控机制,提高信息透明度,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金融监管,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四、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分工与协作

  金融开放不仅会削弱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而且会成为两者之间专业性分工与协调合作的动力。

  (一)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专业性

  金融开放条件下,货币政策难以直接控制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状态,因此,不宜运用货币政策对单个金融机构进行风险防范,货币政策的专业性体现在对宏观经济的预测和调控上。事实上,中央银行往往不再关心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情况,而更多地关注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金融开放条件下,货币政策调控的对象是一个开放经济,国外需求成为经济运行的重要变量,其中,既包括贸易往来,又包括资本流动,这两种变量的可变性很大,使得宏观调控的专业性、复杂性更强。在货币政策工具运用方面,中央银行更多地使用市场化工具(如公开市场操作),贷款便利(或再贷款)等计划性工具则很少运用。

  金融开放会加快金融业务的综合化、多元化趋势,这意味着原有的机构性监管不再行之有效,换句话说,监管当局不宜实行“人盯人”的机构性监管策略,而应按照金融业务的风险性实行功能性监管。事实上,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产生了统一金融监管体制的要求  (钱小安,2001c)。从全球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来看,至少有39个国家采取不同形式的统一监管,统一监管的国家占比为53.4%(见表1),这反映了金融监管体制必须适合金融业务发展的需要。

  (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职能分离

  金融开放条件下,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专业性有所增强,它们之间功能差异不断扩大,由此产生了两者之间职能分离的需要。

  从功能划分来看,货币当局主要应负责监测并实现宏观经济发展目标,通过货币政策操作来控制通货膨胀,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正是由于货币政策的宏观性和指导性,货币当局主要关注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而不在于单个金融机构的营运风险。与之相对应,金融监管当局则主要负责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其监管目标不在于金融机构的盈利性,而在于其风险性。即,金融监管当局不以金融市场价格水平为目标(如股票市场价格指数、债券收益率等),而以防范金融机构的风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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