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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充足要求:缺陷与变革      ★★★ 【字体: 】  
资本充足要求:缺陷与变革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19:02:06   点击数:[]    

资本占总资产的比率下降到某个预定的百分值之下时,结构化的早期干预与决策体系要求有相应的法规来规定监管机关何时、如何实施制裁。Benston等人早在1988年即提出了该方案的设想,之后布鲁金斯研究所的经济学家又对之进行了完善。美国1991年出台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促进法案》(FDICIA)中包含了这一思路,其中所规定的银行资本/资产比率更低,但对高风险经营的银行官员的处罚更重。这一思路还认为,假如银行面临预先制定的各种制裁措施,它们会自动保留非负担性资本,或在资本耗竭前退出市场。若这些银行未这样做,则其超出剩余资本的那部分损失将得由存款保险基金来承担,但现实中,这种情况较少出现,因为结构化的早期干预措施会模拟金融机构自身在假如没有存款保险机制保障的情况下采取的行动。此外,对银行的稽核与检查应持续进行,以减少银行因欺诈和管理不当而承受的损失。建立起结构化的早期干预和决策体系后,银行应被允许提供任何金融产品和服务,只要其所有者确信其有足够的资本去吸收损失。

  总而言之,信息技术的发展与金融市场的深化大大提高了金融交易的复杂程度与范围,加上各业务领域竞争的压力,均使得建立一个旨在适用于所有银行的风险监控模型或资本充足要求变得不切实际。监管机关应支持银行构建自身的内部风险控制系统,并只有在这些系统被证明不如意时才适用外部监管模型。同时,监管机关应基于银行的资本/负债比率(按市价调整)建立起一套结构化的早期干预与决策机制,以弥补最好的模型也可能存在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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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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