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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充足要求:缺陷与变革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19:02:0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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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的监管者间的竞争将使对“交易帐簿”帐目的资本充足要求变成双方妥协的产物,但这部分交易带来的风险最终仍要由银行来承担,结果是稀释了银行可获得的破产保护。而且资本充足要求是最低限的要求,尽管各国监管当局可在必要时单方面实施更严格的资本充足要求,但出于国际竞争的考虑,鲜有国家进行这种稳健操作。 2.当银行可自由地用存款来为证券业务融资时(无论是自己还是通过子公司来进行),将把银行业务中的道德风险亦引入了证券市场。银行向证券业务融资也使得全能银行在同证券机构的竞争中享有不平等的资金优势。 3.若对证券投资机构制定与商业银行相同的资本充足规定,如资本与债务工具的等级、资产的风险权重等规定,无异于向金融市场传导一个信息,即这些机构与商业银行一样处于政府的安全保障体系之中,如可求助于“最后贷款人”等。 4.资本充足要求存在自相矛盾之处;;其在试图营建银行和证券机构的公平竞争环境时,却导致了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竞争环境的不公平。该要求目前对与银行贷款同性质的债券在“交易帐簿”内要求更低额的资本,这样银行必然会从传统的信贷业务和证券化借贷上转移,这种证券化趋势的结果是好是坏尚有待观察,但如此重大的市场转变毕竟是一项新监管措施的副产品而非深思熟虑的决策结果,不免失于轻率。 证券机构因一般保持更多的流动性资本,加上其倒闭的社会成本更小,使得对其的监管一般不如对银行的严格。但一旦证券业务成为银行的一部分,银行的系统风险将和其道德风险一起被扩展到证券市场。所以对证券机构的全面监管实属必要。 但是,导致资本充足要求出现问题的原因与其说是竞争(不同国家的银行间,以及在银行和非银行机构间),倒不如说是其自身在设计上存在不足之处。如资本本身应被用于吸收经营损失,巴塞尔规则中充斥着诸如资本的定义、类别、最低限额、档次的划分等等,均值得认真商榷。而这些问题比起该协议中对银行业资产风险的评估与对待来,犹是小巫见大巫。这些规定不以评估资产组合的全面风险为目的,不以现存的金融模型为基础,而去依赖一种所谓“砌砖”的简单方法,根据这一方法,资产被分成对OECD成员国政府的债权、抵押贷款、其他商业贷款等各类,分别对应不同的风险权重,却根本不考虑各类情况下具体每个债务人的信用状况,这就可能造成这样的荒谬结果:对土耳其(OECD成员国)政府贷款的风险权重为0,而对通用汽车公司的商业贷款的风险权数却高达100%.这一方法试图分类抑制资产风险,却未能做到对稳健的风险分散操作进行鼓励。另外银行的大量实时风险来源于同业交易及支付体系,故央行应对此制定恰当的轧差和冲销安排以消除风险。 风险权数法的另一缺陷在于其不可避免的武断性,这意味着银行会努力把那些风险权数低的资产(如政府债券与抵押贷款)往资产负债表上罗列,同时将那些风险权数高的资产(如对私营企业贷款)纳为表外业务。新金融工具及其市场(如各种形式的掉期)使这些操作变得更加方便。近来以美国为首的各国银行资产结构的大幅调整,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为了进行“监管套利”。此外,巴塞尔资本充足要求仅针对资产的信用风险,并试图对其按类别逐一吸收,却无视如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等其他风险,直到《巴塞尔补充协议》才新加入了对市场风险的测量因素。而且资本充足要求将不同类的信用风险视作累加的,但事实上它们相互间并不一定成正相关关系。 银行一直在衍生工具市场上调整其资金头寸,并通过表外业务在其中套期保值或投机。但只要上述“砌砖”法被延伸到这一领域来运用,这一体系的复杂程度会大大加剧,进而削弱整个市场。而且,这种通过某一时刻的资产负债表来全面评估一家银行的总体风险的方法在变得越来越不可靠,表上项目与表外项目有不少交叉部分,而且在编制资产负债表后,表外项目会被迅速改变。 看来,以单一的、静态的标准来从外部度量和监管金融机构的风险,在今天这个越来越复杂、变化越来越迅速的世界上已经很难行得通了,金融监管的思路应该有个重大的改变。您认为应该如何加强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呢? 近年来,要求对资本充足要求进行根本性修改的呼声日益高涨。《金融监管报道》指出,现在已到了做出下述决定的时刻:是寄望于监管者通过运用简单、静态的充足资本规定来掌握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还是让银行自身度量所承担的风险。无视金融机构自有的尖端风险计量模型只会挫伤而非鼓励优秀而各具特色的风险管理。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的Patrick Fell亦认为,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虽日益受到监管者的关注,但其只有在金融机构自身设计的风险管理模型下才会被最准确地理解,若试图用任何简单划一的标准去计量各种风险只会事与愿违。当然,使用计量模型来进行风险评估与资本计算仍应是大势所趋,关键在于监管机关应与被监管机构的管理层沿着同一路径而非相联或平行的两条道路前进。即监管旨在激励良好的金融操作,在于令金融机构的管理层感到金融监管在协助机构朝自身的监管目标靠拢。可喜的是,《应用各自的模型对交易项目的风险进行衡量。 包括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在内的众多高级监管官员纷纷认为,监管机关不应把太多重心放到制定一套力图“普遍适用”的指标体系上,而应放到如何评价与提高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风险控制方法上来,尽管这要比前者困难得多。美国的通货监理署已针对小型社区银行和从事复杂的证券业务的大银行的各自特点制定了区别对待的风险评估办法,稽核人员只对后者进行现场稽核,而且只稽核其内部管理与风险控制的制度、技术而非逐笔交易和贷款。 值得注意的是,各银行仅有自身的风险控制模型还是不够的。无论这些模型有多好,损失仍可能发生,令银行资本蒙受损失。此外,一些小银行也无力开发自有的风险模型,因此,由监管者为他们专门设计一套风险测量标准实属必要。糟糕的是,无论各种模型在理论上如何有效,具体银行的监控、信息传导、反馈与实施工作若不配合,仍将于事无补,霸菱银行的倒闭即为明证。英格兰银行之所以听任霸菱倒闭而不对其进行施救,正是为了向各银行的管理层敲响危机感的警钟,让它们意识到认真维护自身的内部风险控制系统以确保其高效运行的重要。霸菱事件并难以反映出监管者的外部风险控制体系存在问题,因为外部监管者不可能监控到各机构所有的内部运作。有观点认为应规定各金融机构必须把内部审计报告作为正式文件上呈监管机关,但那样会极大改变这一报告的性质,而且于事无补。在我于1995年3月为英国下议院所准备的关于衍生工具监管的报告中,对上述观点作了详细陈述。 根据您上面的观点,是否可以说,金融监管应建立在对金融 机构构建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区别对待的基础上呢?我完全赞同这一观点,即调动被监管者控制风险的积极性是监管获得满意效率的根本保证,但我认为,对大多数国家,尤其是转型国家而言,“构建激励机制”一定需要同时使监管机关加强对金融机构管理者道德风险的控制,构建相应的约束和预警措施来配合。 的确,监管机关除了对银行内部的风险控制模型与方法从外部进行测试并提出建议外,还应随着某银行资本充足度的下降而不断收紧对其业务的约束,并在其资本将耗竭前果断决定是将其关闭还是进行强制接管。出于这一目的,银行资本的定义应有所放宽,如包括更多从属债务,同时应尽可能按市值或现值法而非历史成本法来计算。遵循这一思路,George Benston在其《论银行的安全网络与道德风险》一文中指出,当一家银行的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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